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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24 09: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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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刘国军、王长琴、铜陵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军):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斌、姚白云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铜陵市西湖春晓家园34栋203室(建筑面积:122.42m2,权证字号2014009681-1至-2)、204室(建筑面积:126.28m2,权证字号2014009682-1至-2)房屋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的皖天源[2017]房估字第S04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55.29万元,其中房地产(毛坏)评估总价203室为人民币61.75万元,单价5044元/m2;204室为人民币63.70万元,单价5044元/m2;室内装修总价203室为人民币14.69万元,单价1200元/m2;204室为人民币15.15万元,单价1200元/m2。
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杨斌、姚白云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铜陵市西湖春晓家园34栋203室(建筑面积:122.42m2,权证字号2014009681-1至-2)、204室(建筑面积:126.28m2,权证字号2014009682-1至-2)房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范如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昌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4月25日9:00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涛:本院受理原告时坚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涛 立即归还时坚强人民币22000元,以及被告张涛 从借款日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9月5日产生的利息9000元整。其本金加利息需共计归还31000元整(按月息3%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立本:本院受理原告王冬梅诉被告王立本、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三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范宸铭、范亚军:本院受理原告李晴诉被告阜阳市三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范宸铭、范亚军、安徽省高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月豹: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世纪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友彬:本院受理原告余全诉被告吴东、王友彬、安徽金昆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方成、杨宏苗: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守华与被告黄德金、李方成、杨宏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解除对合肥市瑶海区滨区路银马公寓2幢401室的房屋(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28462号)查封,并停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6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庞良毕、杨玉萍:本院已立案执行尹成可与庞良毕、杨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杨玉萍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全椒路与站前交口乐富公寓5#1827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191949)予以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97.14万元。因你二人外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执14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杨玉萍名下的上述房产)、《选定拍卖辅助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在公告期限(60日)及10日异议期满后延后第一个星期二(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地址:合肥市政务区市中级法院西区,电话:65996049)随机抽取拍卖辅助机构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产予以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如不按时参加,则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抽取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4日,本院根据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紫荆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该公司破产清算。查明,金紫荆公司涉及多项债务诉讼及执行案件,管理人接受申报并经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额已达85542935元,金紫荆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价值在执行案件中经评估总价值为24587500元,资产负债率达287%,金紫荆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金紫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且所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符合法定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矿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裁定宣告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破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礼刚: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7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家成: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学梅: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7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俊、姚梅: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翔、戴玲: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恩民:本院受理巨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德银:本院受理原告徐传云诉被告程德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传云工程款94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明生、张明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张明生、张明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请:1、判令被告张明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855510元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3470.75元,合计252025.85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暂计至2016年9月18日,之后的利息(包括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张明生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17100元,以上合计269125.85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张明生提供的抵押物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春融苑19-3304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110139000号)享有优先清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清偿原告本案上述债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四、判令被告张明翠对上述债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祥忠: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酒域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梓宇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灵硕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嘉庆酒业商行、金徐华、陈惠玲、张玲、徐斌、孔月玲、朱士寅、徐九梅、桂祖光: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8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梓宇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6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借款利息自2014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5.335%计算,罚息自2014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8.0025%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三项计算至2017年10月8日为1029062.47元;2、判令被告安庆市梓宇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10万元;3、判令被告合肥灵硕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嘉庆酒业商行、金徐华、陈惠玲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张玲、徐斌、孔月玲、朱士寅、徐九梅、桂祖光共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天后宫小商品世界二层(3-1)-(1-6-7)轴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在评估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新襟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潘孔富、刘晓霞:上诉人汪津浒就(2017)皖081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内容为:1.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安庆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事实关系未查清楚,上诉人系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行使追偿权存在欺诈之嫌疑;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甘法惠: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甘法惠、合肥市铂通货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付原告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损失4652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3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后续损失计至款清之日);2、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峰:本院受理华金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华金凤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解除华金凤与陶峰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陶峰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丽、合肥隽永宾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转建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自2014年3月13日起,按46670元/月的标准赔偿原告实际损失至实际返还日(截止至2017年10月13日为200681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斌:本院受理原告刘盟与被告何金兰、刘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刘盟请求判令:1.停止对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康居时代家园二期1幢107号商铺(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0046148号)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2.确认合肥市蜀山区康居时代家园二期1幢107号商铺(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0046148号)属原告所有;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 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运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王运生、安徽富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安徽富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运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富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运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王运生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73184.20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76225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8日,其后按每天每吨加价2元的标准计算值款清之日止,以上合计549409.20元。3.判令被告安徽富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737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万紫:原告聂祝芬与被告赵万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赵万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聂祝芬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1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11日,之后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7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80元,由被告赵万紫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其虎、程世兰:本院受理原告杨春杏与被告吴其虎、程世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春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4万元人民币,利息:40500元(以54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标准算至2017年10月13日),后期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10月14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580500元。2、确认原告对被告一所有的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滨湖小区3幢106室(房地权证号:肥西字第10002850)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3、被告一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6000元;4、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原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红兵:原告韩露诉被告张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露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叁万元。2.诉讼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桦 :原告韩露诉被告张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杨帆,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3199007187111;住址: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杨塘居委会;联系电话:15375471838;经营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静安瑞泰1幢108室。
2017年8月22日9时,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静安瑞泰1幢108室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单位)自2014年12月起至2017年8月22日在瑶海区龙岗开发区临泉东路静安瑞泰1幢108室非医师行医。安徽华宁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销售随货同行单上的进货金额693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7年8月22日《现场笔录》1份2页;2.2017年8月22日《询问笔录》1份3页;3.2017年8月22日《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4.2017年8月22日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公告》1份1页;5.2017年8月22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1页;6.2017年5月4日的安徽华宁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销售随货同行单一份和该医药公司开具的发票一张;7.2017年8月22日杨帆开具的处方笺2张;8.杨帆提供的书面《承诺书》1份1页;9.杨帆提供的租房说明1份1页;10.杨帆提供的《护士执业证》复印件1份1页;11.2017年8月22日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1页;12.杨帆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13.2017年8月29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1页;14.案件移送书复印件:合瑶卫移[2016]009号1份1页;15.2015年8月10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1页;16.2015年8月10日区卫计局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复印件([2005]0563259764)1份1页;17.2014年12月22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1页;18.2014年12月22日区卫计局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复印件([2005]0563259697)1份1页。
你非医师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十二、十三、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3元,没收药品6箱、器械1盒;2.罚款人民币9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监督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缴至就近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24日
李永祥、赖根美:占小东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赖根美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汴河路原创生活雅苑17幢1604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10406)房屋进行评估,确定价格为140.8892万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飞: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家林、苏华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泰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俊平、刘以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俊平、刘以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能技术研究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44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云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时代文化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云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云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599号时代数码港大厦10层1002室返还原告安徽时代文化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安徽云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时代文化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4580元;三、被告安徽云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时代文化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1340元;四、驳回原告安徽时代文化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2元、公告费(以公告票据为准),由被告安徽云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云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时代文化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时代文化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云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数-2014-34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二、被告安徽云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时代文化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空调使用费共计17280元、滞纳金(以1296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30日起计至2017年1月29日止,以172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安徽时代文化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苏红: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刘新宝与被申请人苏红、姚长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坤如:本院受理的益成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方友磊、张儒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价款人民币39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暂计至2016年1月28日,以后按此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合 计41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全师、王美兰: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全师、王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尹若东、杨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53400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5月8日的违约金109762.6元(之后的违约金以353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君联食品商行、杨志勇、宋海丽:原告合肥瑶海区万芳皮具商行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君联食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合肥瑶海区万芳皮具商行偿还代偿本金1263495元,利息13644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14日,此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1263495元为本金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杨志勇在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君联食品商行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判决第一项的偿还义务次日向原告合肥瑶海区万芳皮具商行一次性给付代偿本金315873.75元及利息3411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14日,此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315873.75元为本金计算至款清时止);三、被告宋海丽在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君联食品商行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判决第一项的偿还义务次日向原告合肥瑶海区万芳皮具商行一次性给付代偿本金315873.75元及利息3411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14日,此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315873.75元为本金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7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200元由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君联食品商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2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康亮:本院受理原告邵帅诉被告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青岛捞捕斯特渔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向新诉被告青岛捞捕斯特渔业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三明市和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和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侯明亮、宋水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福雅莱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闻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梁发雨、章燕、李娜:本院受理原告刘育红诉费维来、梁云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费维来、梁云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国庆、杜娟、吴金狮、庞亮、毛德莲、林友益、凌本珍、王盛飞、胡玲代、范春霞、刘秀菊、吴玉祥、邵世荣、何维平、万全: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        305.306.307.308.309.310.311.312.313.315.316.317.319.320.321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6日15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娄彦惠:本院受理原告贺洁、许嘉华、贺文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娄彦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贺洁、许嘉华、贺文房屋租金624000元,并赔偿损失90000元;娄彦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贺洁、许嘉华、贺文违约金104076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此后按年租金30万元的日万分之五顺延计算至款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40元,由被告娄彦惠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贺洁、许嘉华、贺文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志云、黄山市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兴刚诉被告汪志云、黄山市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兴刚请求判令:1.汪志云偿还王兴刚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4万元(自2017年7月1日起以7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暂计至2017年12月31日,顺延计算至款请之日止);2.汪志云承担律师费3万元;3. 黄山市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汪志云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巍: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方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46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5日和1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4月13日下午15时在本会二楼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24日
公 告
许坦: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方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51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5日和1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4月13日下午16时在本会二楼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24日
遗失声明
亳州市谯城区盼你家装店营业执照副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02MA2NGF907N,现声明作废。
广德祥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车牌号:皖P2E759黄;营运证号码:皖交运管宣字341822206575号)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合肥鑫雨雨具有限公司遗失预留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璟泰大厦支行公章一枚,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