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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26 09: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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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巾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戴玉琪诉你与安徽巾帼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合肥巾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戴玉琪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28200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此后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自2017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巾帼典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安徽巾帼典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巾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戴玉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30元,减半收取计4715元,由原告戴玉琪负担283元,被告合肥巾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巾帼典当有限公司负担4432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巾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庾萍诉你与安徽巾帼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合肥巾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庾萍借款本金9713098.6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713098.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2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巾帼典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安徽巾帼典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巾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庾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308元,减半收取计436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654元,由原告庾萍负担5352元,被告合肥巾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巾帼典当有限公司负担43302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兆新:本院受理原告孙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冰:本院在执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1民初2262号、2302号、22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评估你所有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长春都市花园华庭4号综合楼101室(房产权证号为:房地权瑶字第078825号)、102室(室房地权瑶字第078831号)、103室(房地权瑶字第078830号)、105室(房地权瑶字第078828号)、201室(房地权瑶字第078827号)、202室(房地权瑶字第078826号)的《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或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的下一个星期一下午15时30分在长丰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你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评估,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按上述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隆奥木业有限公司、吴桂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隆奥木业有限公司、吴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给付欠款201874元,并支付违约金51477.87元(自2013.9.28-2017.12.28,按年息6%计算,以后款清息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红波、周红艳、胡爱林、张同安、李厚存: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4、145、14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兴节:本院受理原告孙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2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680000元及利息95200元(利息从2017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7年10月20日,后利息款至息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产权证号为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060291号的房产)享有在拍卖、变卖的变价款内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4、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传山、程玉凤: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胡传山、程玉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本息886816.0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0年6月19日起,以每次垫款数额为基数,从每次实际垫款之日起三日后开始计算,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190元,由被告胡传山、程玉凤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梅、张化礼、史素兰、张均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李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借款本金72768.19元、利息、罚息1896.36元(利息、罚息暂算至2016年8月5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付至款清日止);二、被告张化礼、史素兰、张均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张永良遗产的份额内与被告李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借款本金72768.19元、利息、罚息1896.36元(利息、罚息暂算至2016年8月5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付至款清日止);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对李梅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星港湾园西14幢101室(房地产权证号:瑶082192号)房产享有优先权;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被告李梅、张化礼、史素兰、张均垚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包学文、崔胜梅、崔胜越、靳中以及第三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包学文、崔胜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肥货款114076.72元及利息20055.92元,支付违约金(以114076.72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崔胜越、靳中、第三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440元,由被告包学文、崔胜梅、崔胜越、靳中、第三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8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包学文、崔胜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包学文、崔胜梅、崔胜越、靳中以及第三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包学文、崔胜梅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01629.28元;二、被告靳中、崔胜越、第三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8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1860元,被告包学文、崔胜梅负担58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包学文、崔胜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乾峰:本院受理原告黄金凤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高乾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黄金凤将位于新站区张洼路胜利新村34幢403室(产权证号:合产303483)过户至原告黄金凤名下,过户费用由原告黄金凤负担;二、婚生女高婧怡由原告黄金凤负责抚养,被告高乾峰自2017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黄金凤2000元抚养费,至高婧怡年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黄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黄金凤、被告高乾峰各半负担245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黄金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义、孟双:本院受理原告方立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郑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方立宏50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方立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00元,由被告郑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义、孟双:本院受理原告方立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郑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方立宏32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以32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方立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900元,由被告郑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桂香、王峰: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桂香、王峰、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判决主如下:一、杨桂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54222.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7年5月4日为158795.28元,之后的违约金以54222.8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长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合肥市包河区科冠电子经营部与合肥长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786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市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
公 告
合肥懒人娱乐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傅强、孙蕾与你方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171号仲裁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时间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
公 告
2017年10月28日,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蚌埠市徽商物流园B区19号入口处扣押110箱涉嫌假冒的“牛栏山”陈酿白酒,该酒酒精度42%vol,每箱净含量500ml*12,每2箱包装为1大箱,共55大箱。请该酒所有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与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552-2831928,地址:蚌埠市淮上区朝阳路与双墩路交叉口北200米小蚌埠镇政府东侧。公告期间届满六个月无人认领的,我局将依法处理被扣押物品。
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6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关于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公开竞价转让的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10时至2017年12月20日10时止对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通过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进行公开竞价。截止2017年12月20日10时止,有一人通过淘宝资产竞价网络平台竞价,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允许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债权资产及公开竞价信息详见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http://zc.paimai.taobao.com)。如公告期满,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将确认本轮公开竞价成交。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7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公开竞价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 系 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51-65803057
电子邮件:zhenghu@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