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薛慧芬与葛敬文、祖军、朱庆贵、施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朱庆贵名下位于合肥市琥珀名城锦苑5幢606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38938,建筑面积92.31m2)的房产进行评估。经法院确定,选定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进行二次拍卖并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物:位于合肥市琥珀名城锦苑5幢606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38938,建筑面积92.31m2)的房产,拍卖保留价127.5万元,保证金18万元,增价幅度1000元。本次拍卖为二次拍卖。
拍卖时间:2018年2月10日10时—2018年2月11日10时。
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朱庆贵。
拍卖机构名称:京东网。
瑕疵说明:该房屋有人居住,拍卖成交后办理房屋腾空手续。
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接收标的物,并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拍品成交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持本院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能否过户请自行到登记机构了解,法院不承担过户不能的责任。
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或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与拍卖机构联系。
联系人:梁法官 联系电话:0558-5110936 18956868506
此公告在“京东网”上发布。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舟红:本院受理原告马敦辰与被告合肥凌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舟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7)皖0122民初2048号判决,原告马敦辰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加权:本院受理原告崔华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蔡昌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永国与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及李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蔡昌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永国2125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以212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自2014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应付蔡昌明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0元,由被告蔡昌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原告宣判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金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霞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代文娟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菊香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慧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柴晶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靳旗红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黎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无穷大商贸有限公司、潘永树、李丽娟:本院受理原告陈修宏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合肥无穷大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04826元及违约金1074.39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2倍,自2017年7月26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要求计算至款清时止,104826*8.7%/365*43)、律师费3000元;2、判令被告潘永树、李丽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华锦:本院受理孙敬民诉你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管华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孙敬民各项损失1097508.7元,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孙敬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天智信息科技信团:本院受理原告秦玉华诉你与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秦玉华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秦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0元,由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智信息科技信团:本院受理原告秦晴诉你与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秦晴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秦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13元,由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朝阳:本院受理的原告孙邦文与被告李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朝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邦文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4年5月2日起算至款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6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文高、郑良栋、曹静:本院现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7539、7543、7542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中财典当有限公司与你典当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省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星港湾家园联排6幢05室(合瑶120014058)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316.75万元)。现现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2719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省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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