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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不能作为 第三人申请执行依据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30 14:43:00


编辑同志:朋友沈某找我借款10万元,给他的妻子买车。一年半后,沈某和其妻离婚,经法院调解两人离婚,调解书内容包括:1、双方自愿离婚;2、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由沈某一人负责偿还,并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的6个月内还清。如今还款期早过了,可沈某并未还款。请问我能否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读者:詹铭

詹铭读者:《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你是案外人,因此无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根据你来信反映情况,你可另案起诉向沈某和其前妻或者任意一方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