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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3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31 09: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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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强、潘雪梅:本院已受理原告郑志霞与被告凌强、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16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借款50000元;2、判令被告凌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远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远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报酬96000元;二、驳回原告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李远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杨清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清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报酬51500元;二、驳回原告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被告杨清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福存:本院受理徐海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海兴塑料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安庆市海兴塑料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210005120088888,出票人为上海诰黎实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万元,收款人为上海添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28日,付款期限为2018年2月28日。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8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佳惠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在办理委托收款时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无锡市佳惠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票号:1040005223208290,票面金额:贰万伍仟陆佰壹拾元零壹角叁分,出票人: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博瑞特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柒年肆月贰拾陆日,付款期限:贰零壹柒年零壹拾月贰拾伍日。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马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报酬54000元;二、驳回原告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马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管华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提交证据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梁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汤维荣、管剑雄: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汤维荣、管剑雄立即偿还原告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77357.28元及利息损失7212493.69元(其中借期利息为2227350.28元,逾期利息为4985143.41元,暂计算至2017年11月7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时止),本息合计14389850.97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显贵、张冬霞:本院受理陈志顺等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评估价格结果通知书、价格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书。经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王显贵名下位于肥西县桃花镇石笋路与棋石路交口“禹洲华侨城”二期柳园13A#楼205室房产总价为132.14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及罚息11047242.43元;二、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用160000元;三、被告李明虎、项群、庐江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安徽合肥庐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40%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65元,由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安徽合肥庐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庐江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62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成军、赵世萍: 关于沈建、胡成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   (2016)皖0103民初6960号、(2017)皖0103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沈建、胡成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军、李庆、刘孝谦:本院受理原告原告阮卫峰与被告何章翠、杨军、李庆、刘孝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63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何章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卫峰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李庆、刘孝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阮卫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300元,由原告阮卫峰负担100元,被告何章翠、李庆、刘孝谦负担22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孝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永祥:本院受理原告杨奎与被告沈永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9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沈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奎1万元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26元,由原告杨奎负担100元,被告沈永祥负担1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永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雅丽:本院受理原告魏琦与被告张雅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14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雅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琦返还货款22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8月29日起计至货款清偿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魏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496元,由原告魏琦负担800元,被告张雅丽负担69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雅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薛正一:本院受理原告魏琦与被告薛正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138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薛正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琦返还货款19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8月29日起计至货款清偿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魏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226元,由原告魏琦负担800元,被告薛正一负担4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薛正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玉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正宏五金水暖经营部(经营者李来军)诉被告徐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徐玉梅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家波、吴冬梅:本院受理原告范淑伟诉被告李家波、吴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李家波、吴冬梅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孟杰、白娜娜、合肥联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劲松诉被告黄孟杰、白娜娜、合肥联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孟杰、白娜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劲松垫付款865480元及利息(利息以8654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合肥联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与黄孟杰、白娜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劲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冬生:本院受理原告施青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孟冬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施青阳借款本金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孟冬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自好、万帮烈、万帮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陈自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代偿款185819.14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185819.14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5年1月30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另履约保证金25900元应予冲抵利息);2、被告成万帮烈、万帮胜对陈自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陈自好负担41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自好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宗成、叶礼云、姚文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樊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代偿款261348.3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261348.3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5年12月29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另履约保证金29600元应予冲抵利息);2、被告叶礼云对樊宗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4080元,被告樊宗成负担52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樊宗成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德芬、梁发根、鲍广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许德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代偿款88774.75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88774.75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5年1月30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另履约保证金25900元应予冲抵利息);2、被告梁发根、鲍广山对许德芬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许德芬负担2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许德芬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伦、邵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姚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代偿款404958.37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404958.37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2年12月29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另履约保证金33600元应予冲抵利息);2、被告邵德对姚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90元,由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被告姚伦负担55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姚伦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自好、万帮烈、万帮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陈自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代偿款246807.04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246807.04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5年1月30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另履约保证金25900元应予冲抵利息);2、被告万帮烈、万帮胜对陈自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0元,由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陈自好负担48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自好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千金、胡光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吴千金、胡光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代偿款350461.12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350461.12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5年1月30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0元,由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被告吴千金、胡光文共同负担65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千金、胡光文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文杰、仇红林、鲍广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姚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代偿款178196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17819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2年9月29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另履约保证金30000元应予冲抵利息);2、被告仇红林、鲍广山对姚文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0元,由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3080元,被告姚文杰负担4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姚文杰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庆丰: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 民初530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郑志宝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邦俊、武义云:本院受理原告赵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建请求判令:被告王邦俊、武义云立即偿还原告赵建借款95万元并支付利息1127507元(利息自2012年11月20日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此后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帮俊、武义云:本院受理原告王传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王帮俊、武义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的利息28.55万元(注:之后的利息以45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8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城圈壹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廖晨晨:本院受理原告黄金龙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6年3月24日签订的《城市100合作协议》;2、判决被告一退还原告剩余投资款项33088.78元及保证金3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共计83088.78元;3、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公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城圈壹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廖晨晨:本院受理原告殷祥军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6年6月8日签订的《城市100合作协议》;2、判决被告一退还原告剩余投资款项80940.74元及保证金3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共计130940.74元;3、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公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腾龙创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季少龙、蒋 顺生、牛娟:本院受理原告王晔诉你(2017)皖0123民初4502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唐琪、高军:本院受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665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蓬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诉你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一张昌勃、被告二孙发芝立即偿还原告当金200万元,综合费用272000元、利息60000元、罚息36800元、违约金474000元,共计2842800元。(自2017年1月16日暂计至2017年7月20日,之后按照0.45%/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罚息,按照1.7%/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综合费,另按照千分之一/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之日止); 2、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律师费8万元;3.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一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2502/2504号房屋(房产证号:合庐字第8130017648号、合庐字第813001765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地产之所得价款在被告一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决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0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朝科、林超:本院受理原告朱宗阳诉被告刘朝科、林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81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朝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宗阳定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两倍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林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朱宗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190元,由原告朱宗阳负担890元,被告刘朝科、林超共同负担1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朝科、林超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宏中、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92807357R)、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66519Y):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宏中、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肥新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1、2共同向原告支付砖款2184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663.2元(以218480元为基数,参照年利率6%,从2016年3月1日起暂时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此后顺延至款清),合计238143.2元;2、依法判令被告3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请求的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3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宁勇、宁世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赵氏木材经营部诉被告宁勇、宁世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庐阳区赵氏木材经营部请求判令: 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木材款453790元,并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4405元(从2017年1月1日计算,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之日付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用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季春雨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季春雨请求判令: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78851.94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3452.41元;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暂计53861.20元,(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宽限期满次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0月24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具体计算方式详见欠款清单);四、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志虎、施佳佳:本院受理原告阮怀彪诉被告周志虎、施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阮怀彪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周志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78240元(其中,本金13万元,利息48240元,2015年12月1日1万元借款利息暂算至2017年9月6日,2016年4月5日12万元借款利息暂算至2017年9月6日,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秀华、王胜强:本院受理原告崔虹诉被告陈秀华、王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崔虹请求判令: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利息3000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自2017年7月5日起算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0月5日,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讼之日起算资金占用期利息,以后顺延至款清时止),合计6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兴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小艳、方典木、李广东、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方超名下坐落于肥东县撮镇镇曹营街东侧的泰昌嘉园小区八套备案房屋并委托拍卖,经二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规定》及依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方超签订的《房屋变卖协议书》、《变卖申请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方超名下的2套备案房屋以每套50万元单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名称、所在地、数量):肥东县撮镇镇曹营街东侧的泰昌嘉园小区(1#1001室 、1#1004室)2套备案房屋,每套房屋建筑面积全部为106.94m2。
二、变卖价格:每套人民币50万元。
三、变卖截止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七日内。
四、应买方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五、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变卖财产公告刊登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开户的(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账户:1302003129022249372。)银行账户汇入应买保证金,每套房屋的保证金为5万元,应买成交后,应买人须于成交后十日内交清剩余款项,逾期视为放弃应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变卖标的物的税费承担、现场交付及租赁情况:标的物的租赁情况不明,应买人须自行查看变卖标的物,标的物的过户费用及现场移交有买受人自行负责并承担。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一、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方超诉被告李雷军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号:(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503号,该案诉讼费票据第三联遗失,票据号:皖财专字(2007)0701406267号,声明作废。
二、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方超诉被告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号:(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923号,该案诉讼费票据、保全费票据第三联遗失,声明作废。
三、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张奎诉被告唐志春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号:(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552号,该案诉讼费票据第三联遗失,票据号:皖财专字(2007)0701861952号,声明作废。
四、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张江涛诉被告韦秀平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号:(2017)皖0122民初字第1063号,该案保全费票据、诉讼费票据第三联遗失,票据号:皖财专字(2007)0702277021号,声明作废。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千辉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罗哲:本院现受理原告安徽众宜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你们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01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明光市世纪天缘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多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07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庐阳区廖连超五金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80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鲁巍巍、周琴: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鲁巍巍、周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本息人民币1142665.1元(本金1107503.23元、利息29804.5元、罚息5357.37元);2.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应付原告的担保费11955.33元;3.判决被告立即支付代偿滞纳金27423.96元(暂计算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以后按代偿款1142665.1元为基数按日0.1%为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5.判决被告鲁巍巍、被告周琴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付款责任,且原告有权对被告(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8130072873号)房产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6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苗:本院受理原告高雨青与被告张潍、陈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78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芜湖安捷制动器有限公司、芜湖弘祥汽车减震器工业有限公司、潘鑫强、陈伟英、安徽凯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恒昌集团有限公司、徐礼生、徐凯、徐俊:本院受理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安捷制动器有限公司、芜湖弘祥汽车减震器工业有限公司、潘鑫强、陈伟英、安徽凯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恒昌集团有限公司、徐礼生、徐凯、徐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518、651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4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树根、吴云、殷道远、王艳、胡守支、周秀芬: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6539、6540、6543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539、6540、6543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洋、解云、高翔、孙娟: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诉被告杨洋、解云、高翔、孙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判令:1.判令被告杨洋立即归还贷款本金4197513.63元整及利息660818.29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包括利息、复利等,详见情况说明,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解云、高翔提供的抵押物(产权证号:庐06033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孙娟提供的抵押物(产权证号:合庐字第813004767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4.法判令被告杨洋、解云、高翔、孙娟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00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0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振发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李焰明:本院受理原告周斌诉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23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2000元,并自2015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一切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赖根美、李永祥:本院受理原告方续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19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赖根美、李永祥立即共同支付原告货款32913元以及利息(利息:以货款32913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款清息止);2、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赖根美、李永祥:本院受理原告周家宏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19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赖根美、李永祥立即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7388元以及利息(利息:以货款27388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款清息止);2、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有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勇强运输有限公司诉你和合肥鸿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0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油费16936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原告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止);2、本案讼诉、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花军、张西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3343.66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7239.25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4601.43元,以33343.6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7-04-05起暂计至2017-08-23,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3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敏、程久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24049.44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7560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94649.72元,以124049.4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10-08起暂计至2017-11-10,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道贵、许曾全:本院受理原告宋静诉被告叶道贵、许曾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叶道贵、许曾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宋静借款8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海燕、石超红:本院受理原告巩思举诉被告王海燕、石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海燕、石超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巩思举借款112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童开英房地产权证遗失,权证字号房地权证池字第01182365B,声明作废。
涡阳县联业电器03435283,03435284,03435285三张发票及税控盘342124651204021,不慎遗失,现声明作废。
广德威尔泵浦铸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80347150E;法定代表人:蒋大鸿;联系电话:13587796675)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印鉴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现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
广德县台椒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N017Q1W)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陶小卫;联系电话:18005763456。
        广德县台椒物流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1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广林矿产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02155)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阮维华;联系电话:13965411738。
  广德县广林矿产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