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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0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2-01 09: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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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店埠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贷款本息9727.67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91元(自2016年2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8月18日,款清息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友珍: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15万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信用卡分期等产生的费用共计2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律师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76000元);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本院(2017)皖0102民初818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喆:本院受理原告张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款清时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2017)皖0102民初701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维伟、尚霞:本院受理原告吴章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自借款之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维伟、尚霞:本院受理原告朱代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自借款之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以上本息合计10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维伟、尚霞:本院受理原告陈良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还2017年1月18日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暂计15000元(自借款之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5%,计算至款清之日);2、判令被告共同偿还2017年4月21日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暂计9800元(自借款之日起,以7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以上两项诉请合计1948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忠求、张玲:本院受理原告贺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并自2017年5月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六三、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王维东、陶成德、刘大姐、宋满娥、石张生、宋安定、胡法明、丁小红、苏萍、钱满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陶六三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93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90%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王维东、陶成德、刘大姐、宋满娥、石张生、宋安定、胡法明、丁小红、苏萍、钱满霞对被告陶六三的上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唐厚武、丁士云:本院受理安徽中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开松、杨继玲:本院受理安徽中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5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束庆节、张武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束庆节的位于合肥市铜陵路隆庭佳苑2幢201室(产权证号:瑶071455)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该不动产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上述财产。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束庆节的位于合肥市铜陵路隆庭佳苑2幢201室(产权证号:瑶071455)。
二、变卖价格:按现状以 121.2元的价格变卖。
三、变卖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
四、竞买方式:有意竞买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单位持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办理登记手续。保证金交纳账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璟泰大厦支行。
五、变卖方式:以最先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交纳保证金,并在一周内支付全部价款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六、过户费用:因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联系人:朱昊
联系电话;0551-65352719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紫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辉创电子经营部诉被告曹紫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4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娄飞:本院受理原告王聿俊诉被告娄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754号民事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要求你偿还原告替你代偿的贷款本息9775元,并以97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军锋、何占岐: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军锋、何占岐、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军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租金261156元及截止2017年3月23日逾期付款违约金185994.36元(之后以261156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10元,由被告张军锋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军锋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以苹:本院受理原告唐金红诉被告宣以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宣以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唐金红借款本金448000元,并自2017年4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1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60元,合计10870元,由被告宣以苹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宣以苹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9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桂德: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桂德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有祥: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与陈龙、徐佳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陈龙、徐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834888.6元;二、被告陈龙、徐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至2016年6月1日,违约金为177506.6元,之后违约金以834888.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6年6月2日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三、被告李有祥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4360元,由被告陈龙、徐佳玲、李有祥共同负担13680元,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有祥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陈龙、徐佳玲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同时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赛兵、程珊: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巧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巧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7123.5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4月13日计算至2017年11月13日,以后继续按此利率计算,直至款清为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惠芬、朱大宁:本院已受理原告任金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金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惠芬归还原告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整,判令被告王惠芬承担10万元借款利息(按年利24%计算,时间至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46000元,共计146000元整,判令被告朱大宁对上述两项款项计146000元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自梅、李启明:本院已受理原告汪庆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庆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200元(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6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9月25日止,后续利息继续主张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用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定义: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64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玮、吴亚志、武宗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三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36、435、4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甘乐平、胡玉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乐平、胡玉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甘乐平、胡玉英偿还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金467101.27元,利息53516.44元,共计520617.71元;二、甘乐平、胡玉英给付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以上一、二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刚:本院受理原告周艳芝与被告姚刚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周艳芝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明、黄诗琴:本院受理原告汪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明、黄诗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汪萍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周明、黄诗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卫华、申恩敏:本院受理原告方立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卫华、申恩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方立宏借款本金1320000元及四笔借款利息之和(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2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20日起,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2日起,以450000元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均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方立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480元,由被告徐卫华、申恩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璕:本院受理原告汪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汪萍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王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栾振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栾振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388893.97元、律师费4000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缴纳的保证金61600元优先冲抵违约金,如有剩余冲抵本金);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110元,由被告栾振芳负担8000元,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1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满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声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与高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满意、高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合肥声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声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50元,由被告李满意、高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兵、涂娟:本院受理原告方立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方立宏借款4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40000元基数,自2012年8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需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方立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诉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辉秀、周守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永思粮油批发部诉你们与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磨店加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讼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21224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卞成峰、梁久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卞成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290850元、违约金24533元及之后违约金(以2908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付 清时止,被告卞成峰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3000元优先冲抵违约金,如有剩余冲抵本金);二、被告梁久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卞成峰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020元,由被告卞成峰、梁久力负担5650元,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3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利利、陈凤梅、朱铜华、郭文树、顾运坤、杨玉环: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朱利利、陈凤梅、朱铜华、郭文树、顾运坤、杨玉环、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被告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6563、6564、656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芝云、李恒江、马守翠: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徐芝云、李恒江、马守翠、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及被告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均对本院做出的(2017)皖0103民初6557、655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557、65587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翟应林、解启芹: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应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翟应林、解启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垫付款42781.50元及违约金12834.45元;二、驳回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90元,由被告翟应林、解启芹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青华、魏玉敏: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青华、魏玉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刘青华、魏玉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代垫款153209.07元。二、驳回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60元由被告刘青华、魏玉敏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新东、李竟:本院受理的原告聂艾平与被告高新东、李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聂艾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聂艾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7)皖0103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由于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志斌:本院受理的原告蔡二保与被告程志斌、黄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二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200元,由原告蔡二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震:本院受理原告郁贤根、殷莉与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郁贤根、殷莉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35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627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顾绪岗、肖宗荣、吴明有、靳齐东:本院受理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顾绪岗、肖宗荣、吴明有、靳齐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00、50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昌银,唐道秀;张安龙,杨玉兰;韩南洋;刘晓方,周鲜花;任良风,刘春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共计五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847号、848号、851号、852号、8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及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18日,分别从实际代偿人日,以实际代偿款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请求判令各案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百家欢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事如意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徽益力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徽益力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312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贤平:本院受理原告苗丽娟诉被告刘贤平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7)皖0191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贤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苗丽娟返还招商费50000元及利息损失1643元(之后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苗丽娟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被告刘贤平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贤平:本院受理原告苗丽娟诉被告刘贤平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7)皖0191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贤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苗丽娟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575元(之后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苗丽娟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被告刘贤平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健、阮婷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胡健、阮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赔偿金人民币120000元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四海:本院受理合肥中科视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与杨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杨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中科视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支付利息79909.4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止;此后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1日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中科视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刘四海在涉案质押股权价值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合肥中科视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7元,减半收取为6133元,由被告杨刚和刘四海共同负担。
现杨刚不服该判决,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人杨刚上诉的主要内容为:一、请求撤销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191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部分内容,并依法改判为按照月利率1.2%计算利息[不服金额82693元(月息2%与月息1.2%的差额)]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高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周林慧: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储炳炎:本院受理原告汪秀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209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14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方霞: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方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 ,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金色池塘纯水岸18幢-1层C-05室(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092063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华兴房估报[2017]字第177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叁佰零拐万肆仟柒佰元整[308.47万元(单价10917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华兴房估报[2017]字第177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217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5)庐执字第02179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琳英:本院受理原告史晋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615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常伟:本院受理原告杨凡诉被告常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1民初91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剑:本院受理王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梅要求与被告李剑离婚的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瑞生、赵立琼、徐庆俊、任以翠、王家彬、沈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楚汉琴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昌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楚汉琴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23民初15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韦、陈东凤、许先宏、孔月红、许言贵、程帮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3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军、尹环、李明录、吴邦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荣胜:本院受理原告黄继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7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准予原告、被告离婚;2、婚生一子一女均已婚,无经济负担;3、所在居住地房子已拆迁,为安置;4、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斌、陆祥:本院受理原告李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67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38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的银行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6年5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礼龙、管霞:本院受理原告管理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文德置业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本局受理范云英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肥东举[2018]0003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自收到本询问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答复和举证,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行政决定。
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夏进琪:本委受理的何世元与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夏进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618号申请人补充证据,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质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夏进琪:本委受理的高英杰与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夏进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630号申请人补充证据,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质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胡兴东与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695号案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二庭二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昝迪克与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707号案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下午3时在本会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遗失声明
安徽关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91340100MA2MQLWA56,成立日期2015年11月6日,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