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小伟、陈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4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惠珍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田章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海燕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娜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勤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 民初8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霞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 民初8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佘蕴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 民初8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 民初8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学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学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承伟、安徽欣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兆信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57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137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凯普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500053)27193349,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1月23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伯特利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凯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安徽凯普贸易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做出(2017)皖0103民催3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凯普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洋、费祥敏:本院受理孙海兵、张丽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洋、费祥敏:本院受理许宏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洋、费祥敏:本院受理孙承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佳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广播电视台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1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育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5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御乐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王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银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及徐胜昔、张正来、马忠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后,被告徐胜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邓本华:本会受理的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310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2月5日
公告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收缴气手枪1件并已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现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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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