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安徽润汇禽业有限公司、罗耕早、张君霞、孔恩权、胡家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家松名下位于合肥市板桥河路龙兴苑门面房1-商业101(产权证号:合产110009477)、102(产权证号:合产110009497)、103(产权证号:110009499)、104(产权证 号:合产110009476)、105(产权证号:合产110009494)、106(产权证号:合产110009500)、107(产权证号:合产110009498)、108(产权证号:合产110009475)、109(产权证号:合产110009493)、110(产权证号:合产11009492)共10套房产,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上述房产,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登记竞买而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被执行人胡家松名下位于合肥市板桥河路龙兴苑门面房1-商业101(产权证号:合产110009477)、102(产权证号:合产110009497)、103(产权证号:合产110009499)、104(产权证号:合产110009476)、105(产权证号:合产110009494)、106(产权证号:合产110009500)、107(产权证号:合产110009498)、108(产权证号:合产110009475)、109(产权证号:合产110009493)、110(产权证号:合产11009492)共10套房产;
二、变卖价格:合肥市板桥河路龙兴苑门面房1-商业101-109室第三次拍卖底价人民币353086.5元,合肥市板桥河路龙兴苑门面房1-商业110室第三次拍卖底价人民币427910.5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
四、应买方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8年1月30日(2014)合高新执字第00077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
五、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六、确定意向竞买人购买成交后,法院负责办理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房屋以现状交付。
七、联系人:尹刚、杨义龙 联系方式:0551-65352492、65996507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罗耕早、张君霞、李运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运平名下位于合肥市板桥河路龙兴苑门面房(产权证号分别为:合产110009479、110009480、110009482、110009483、110009486、110008497、110009488、110009489、110009491、110009495)共10套房产,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上述房产,2017年3月21日在第二次拍卖中,合肥市板桥河路龙兴苑门面房3-商业102室房产拍卖成交,2017年7月6日在第三次拍卖中 ,合肥市板桥河路龙兴苑门面房3-商业101室、103室、104室房产拍卖成交,并已经缴纳全部价款,剩余房产经本院三次拍卖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被执行人李运平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板桥河路龙兴苑门面房(产权证号分别为:合产110009479、110009480、110009482、110009483、110009486、110009495)共六套房产;
二、变卖价格:合肥市板桥河路龙兴苑门面房3-商业105-109室第三次拍卖保留底价分别为人民币345610元,合肥市板桥河路龙兴苑门面房3-商业110室第三次拍卖底价人民币418855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
四、应买方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8年1月30日(2014)合高新执字第00076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
五、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六、确定意向竞买人购买成交后,法院负责办理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房屋以现状交付。
七、联系人:尹刚、杨义龙 联系方式:0551-65352492、65996507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芳:本院受理原告葛建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依菲呢商贸有限公司、张如灿:本院受理原告徐志勇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共同支付货款210838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4128号 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叶文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云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艺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大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和兴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葛瑞莉、高艺文、孙一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3日,本院根据安徽省枞阳县第一纺织厂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徽省枞阳县第一纺织厂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安徽省枞阳县第一纺织厂长期亏损,现资产评估总值为860.47万元,负债41274611元,其中职工债权有18691243.25元。
本院认为,安徽省枞阳县第一纺织厂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裁定宣告安徽省枞阳县第一纺织厂破产。
枞阳县人民法院
朱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物业管理费3839.3元及2010年11月至2012年12月公共能耗费484.6元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香姐:本院受理原告夏新国诉被告刘香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9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凌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乐客来置业有限公司与你、第一人合肥月星家居建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黄万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乐客来置业有限公司与你、第三人合肥月星家居建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丽彤:本院受理原告范祥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更 正
2018年1月12日登报的(2017)皖0803民初279号案件,现将“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更正为“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
特此更正。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更 正
2018年1月11日登报的(2017)皖0803民初280号案件,现将“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更正为“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
特此更正。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第302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潘立衡、方晓琴:本院受理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第300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杨积山、姚巧云:本院受理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第298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阳、王金霞:本院受理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皖0121民初6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臧永新:原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小旭、张梅:本院受理汪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安艮:本院受理葛立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龙裔工贸有限公司、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刘贤忠、张小兰;安徽创久木业有限公司、安徽源庚木业有限公司、程国明、纪志芹、程国林、王丽萍;安徽劳克优品定制家居有限公司、黄孝银、完春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两件及借款合同一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03、607、60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永善:原告张家寿与被告杨永善、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张家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3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26元,由原告张家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原告张家寿与被告许高胜、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许高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寿水泥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家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600元,由被告许高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宁:原告陈特取诉被告马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特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及利息4000元,合计24000元整(暂定,具体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绵祥建设有限公司、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大唐工贸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14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穆明:本院受理原告李晓奇与被告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7520元(自借款之日起按2%月利率计算至2017年11月3日,剩余利息按2%月息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4日计算至本息实际还清时止);3.被告承担律师法律服务费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艳芳、黄言彪、金问梅、金向三、凌红梅、季宣杰: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177、4175、13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上诉状等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安徽祥瑞食品有限公司、六安金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周金杰、何风、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众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426、5701、570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广顺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7年12月31日,该债权总额为2,964.24万元。债务人位于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 ,该债权由安徽广霖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何强及其配偶杜雪芬提供担保(以工业土地及工业用房设置抵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 安徽省 分公司联系。
联 系 人:徐先生、吕女士 联系电话:0551-65803063
电子邮件:xumaohua@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杭州路2599号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及电子邮件:
0551-65803011;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2月6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7年12月31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2656.78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新海大道1号(所在地、交通或环境情况),该债权由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以合肥市瑶海工业园新海大道1号的工业钢构厂房(合计面积18201.6平米,合产字第110067270-110067275号)、办公楼(合计面积7727.1平米,合产110156398号)和对应坐落的工业土地(合计27361.98平米,合瑶海国用(2009)第061-067号)】设置抵押)。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如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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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2月6日
朱恒圣、王蕴:本院受理原告李国翠诉被告朱恒圣、王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开新、朱晴: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开新、朱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33477.9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丁开新、朱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连带赔偿律师费损失314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丁开新、朱晴抵押的位于合肥高新区长江西路665号新西名阁1003房产(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030810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窦长催、黄玉花: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窦长催、黄玉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4832.0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窦长催、黄玉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35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被告窦长催、黄玉花抵押的位于合肥市亳州路372号晨欣园16幢601室房产(庐042243)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万利: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万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8306.33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孙万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8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被告孙万利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淠河路22号37幢202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合产069684)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程勋杰、赵丽娟、段柱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6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程勋杰、赵丽娟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借款498784.08元;2、判令被告程勋杰、赵丽娟支付给原告违约金291127.72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7年12月8日,判决时请判决被告程勋杰、赵丽娟支付至款清之日);3、判令被告段柱传对被告程勋杰、赵丽娟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开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万福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国生、厉德红: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合肥万福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国生、厉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厉德红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亳州城6幢101室(证号庐字第032352号)房屋该房屋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国用(2009)第175号项下面积为275.64m2的土地】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贰仟伍佰伍拾叁万拐仟壹佰元(2553.81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6)皖0103执176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刘军、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汤娟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勇:本院受理原告刘胜松诉被告刘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刘胜松的租金4736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黄庆丽、王辉:原告陈金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金山货款1835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90元,由被告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3940元,原告负担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黄庆丽、王辉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唐如蜜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华旺食品厂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信之康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睿商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方元新食品经营部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周瑜百货经营部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富甲天下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鑫源盛商行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保周、张桂芳、高晓巨、徐道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赵保周、张桂芳支付原告代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443052.5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32188.2元,合计575240.7元(其中违约金132188.2元是自2014年12月3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分段计算至2017年2月1日,之后违约金以443052.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7年2月2日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判令被告高晓巨、徐道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众红、孙海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秦众红、孙海婷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107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3451.6元,合计294151.6元(其中违约金83451.6元是按应付款额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4年12月11日分段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之后违约金从2017年5月13日起以2107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立刚、胡楠楠:本会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你方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15)合仲字第0246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2月6日
公告函
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张有松与被申请人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17)合仲字第0545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2月6日
公告
安徽荣城世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你方与安徽鑫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447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2月6日
公告
安徽百爱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方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192号仲裁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时间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2月6日
安庆万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18年2月13日10时在安庆万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大厅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皖H-A5056桑塔纳轿车、皖H-B0248别克商务车、皖H-C0219奥迪轿车 ,三辆车整体拍卖,参考价4万元(设有保留底价,未达到保留底价不得成交),保证金4万元。
二、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17时止,在标的物所在地。
三、竞买登记手续办理:
竞买人应在2018年2月11日17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将竞买保证金缴至名称:安庆万达拍卖有限公司,账号:1265260104001015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庆分行宜城支行;并2月12日17时前凭保证金收据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庆万达拍卖有限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若竞买不成保证金于会后三个工作日全额退还(不计息)。
四、联系方式:
安庆万达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56-5500101;18155660515。公司地址:安庆市迎江区绿地1号写字楼九层(恒大绿洲大门正对面)
安庆万达拍卖有限公司
2018年2月6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四合乡徐村村方军遗失广德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林业产权证,证号:皖广林证字(2009)第56356号,现声明作废。
广德县四合乡徐村村方远清遗失广德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林业产权证,证号:皖广林证字(2009)第56355号,现声明作废。
广德县森威物资销售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TMCB5F)正本,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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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