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洪: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王胜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7679.07元及利息(该利息算至2016年6月22日为3152.93元,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王胜洪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汪敏: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汪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15928.09元及利息(该利息算至2016年6月22日为21049.91元,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汪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高士兵: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高士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2951.29元及利息(该利息算至2016年6月22日为1981.71元,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士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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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金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2764.44元及利息(该利息算至2016年6月22日为3949.56元,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金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许敬学: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许敬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2862.24元及利息(该利息算至2016年6月22日为1494.76元,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敬学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叶明飞: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叶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2394.99元及利息(该利息算至2016年6月22日为1802.01元,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明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陈世贵: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陈世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5996.04元及利息(该利息算至2016年4月19日为4317.96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陈世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义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李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87791.06元及利息(该利息算至2016年6月22日为52471.94元,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0元,由被告李义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黄立庭: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黄立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11588.79元及利息(该利息算至2016年4月19日为6257.21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黄立庭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曹敏敏: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798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曹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2991.95元及利息(该利息算至2016年6月22日为1719.05元,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曹敏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黄哲强: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黄哲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18463.68元及利息(该利息算至2016年6月22日为8980.32元,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由被告黄哲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邓太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邓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9563.96元及利息(该利息算至2016年6月22日为7016.04元,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邓太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青: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张青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6727.85元及利息(该利息算至2016年6月22日为4182.15元,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张青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陈结兵: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陈结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周真斌: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周真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徐淑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徐淑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黄启民: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朱宏: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张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张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2311.21元及利息(该利息算至2016年6月22日为1515.79元,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王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王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24064.50元及利息(该利息算至2016年6月22日为12767.50元,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王群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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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王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2029.98元及利息(该利息算至2016年6月22日为2154.02元,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许先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许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57910.57元及利息(该利息算至2016年6月22日为33314.43元,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被告许先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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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洲: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王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王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29999.39元及利息(该利息算至2016年4月19日为13634.61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由被告王洲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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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险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杨险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杨险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23904.59元及利息(该利息算至2016年6月22日为14353.41元,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杨险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方文锐: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方文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方文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5604.18元及利息(该利息算至2016年4月19日为2379.82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照合约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方文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程小荣: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与被告朱仲伯、程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朱仲伯、程小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63223.64元,并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朱仲伯、程小荣承担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三、如被告朱仲伯、程小荣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有权以坐落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元山路3幢一层14室、15室、二层14室、15室(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108615号、50108616号、50108618号、50108619号)的房屋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对所得价款的80%在最高限额为18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67元,公告费800元,两项合计17467元,由被告朱仲伯、程小荣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程志斌:本院受理的原告蔡二保与被告程志斌、黄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蔡二保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蔡二保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于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礼平:本院受理原告完世成与被告汪澍、王礼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完世成请求判令: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微山花园9-601室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2、判决确认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与被告王礼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王礼平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分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波:本院受理原告龙生与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生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本金12000元,支付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的逾期违约金(以本金1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8年1月2日为3360元);以上共计1536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完磊:本院受理原告姜英与被告完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姜英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款40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舒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票亮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舒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票亮宝贝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拖欠的货款14273.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国金、汤婷婷:本院已受理原告吕才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才华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300元(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顺延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彦:本院已受理原告刘义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义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7000元以及借款利息4502元(以4700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1日);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士平、田化: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2393.2元,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502.52元,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34253.71元,以42393.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4.27日起暂计算至2017.7.14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伟、王兰兰: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1537.28元+25680.65元,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406.57元+3451.67元,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23249.53元+21905.59元,以21567.2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4.12.1日起暂计算至2017.11.14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国金、汤婷婷:本院已受理原告熊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熊伟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600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2700元(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顺延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司武富:本院受理原告李良凤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66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日源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霍山华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孙占峰、孙慧丽、安徽胜创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合肥合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高红军、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六安市鸿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罗青、罗旋、苏俊花:本院在执行(2017)皖0111执1641号徐小平、徐秀峰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一案中,本院判决被告人徐小平、徐秀峰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向宋巧曼等三百三十六名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七千一百四十三万八千零五十三元。本院查明徐小平、谢秀峰、赵兴业在你处有款未还。本院决定对所欠款依法追邀,现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所欠款;
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拒不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的申请,扣划你公司享有阜周高速公路经营权投资补偿款3272444.79元,用于偿还所欠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债务。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合执字第114-2号执行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严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年宝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宇与被告肥西县严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吴青松、合肥年宝货运有限公司、合肥一元工程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246559.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8年3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义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沈阳方正全包装有限公司因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沈阳方正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在沈阳市浑南工英达马宋路322号。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出票人为淮南市东华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票号为4020005129824654,票面金额为拾万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16日,到期日期为2018年2月16日,付款银行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收款人全称安徽好德精细化工厂。三、申请权利的期间:自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梁立华、合肥白马巴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金芳与被告梁立华、合肥白马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胡金芳递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原告胡金芳递交的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家艮:本院受理原告汤玉利诉被告李家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本好:本院受理原告唐芳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变卖财产公告
(2013)润佳破管字第235号
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佳集团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丧失持续生产经营能力,无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3)贵破字第00001-4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润佳集团公司破产。
管理人根据2014年9月20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2015年4月28日、2016年10月28对破产财产进行了三次拍卖,但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根据《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相关规定,并报贵池区人民法院,管理人依法将破产财产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标的物一: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期土地、厂房、办公楼、宿舍楼、及地上附属物、设备等,办公楼1栋,建筑面积约2901.62平方米;生产厂房1栋,建筑面积约6413.99平方米;库房仪表车间1栋,建筑面积约1991.71平方米,变卖保留价人民币16697346元,保证金100万元。
标的物二: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期机器设备,具体包括:铜华诚评报字(2014)第126号评估报告中关于润佳二期项目的固定资产——力缆车间、特缆车间、导体车间、橡缆车间的设备(不含12台行车),变卖保留价人民币12892962.33元,保证金80万元。
标的物三: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厂区库存商品一批(各种规格的铜芯电线电缆、铝芯电线电缆、铝丝。不含辅料);皖R92927跃进牌NJ1042MDF3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2011年4月登记,皖R05462合客牌HK6700K4大型普通客车一辆,2011年9月登记,变卖保留价人民币833400元,保证金5万元。
一、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
二、参加变卖的当事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
三、变卖登记手续办理:
参加变卖的申请人须在2018年2月22日17:00前(到账为准)将意向购买的标的物对应的保证金分别交到管理人账户(户名: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374001110300000026),并凭交款单据及有效证件和参加变卖的申请到管理人处办理变卖登记手续后方可取得资格,逾期不予办理。与变卖财产有关的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应及时办理变卖申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其他说明:
1、变卖财产均以现状进行变卖及交付,买受人应充分了解变卖财产的相关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2、变卖财产涉及过户手续的均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时所涉及税、费等由买受人承担。
3、变卖公告公布后,有变卖申请人报名登记的,以价高者成交,同样价格者,以先递交申请的成交。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成交当日,标的物一或标的物二的买受人应向管理人账号支付变卖成交款的40%;自成交当日起30日内,将变卖成交款的60%,全部一次性汇入管理人账户,保证金(不计利息)可冲抵变卖款。标的物三的买受人,应在成交当日将变卖成交款一次性汇入管理人账户,保证金(不计利息)可冲抵变卖款。对应的变卖成交款全部到账后,管理人向变卖成交的买受人出具变卖成交的确认书并办理变卖对应的财产交付。
逾期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变卖价款的,视为该买受人放弃买受,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变卖截止时间:2018年 2月 23日17:00 时止。
六、变卖财产展示时间及地点: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17:00时止在变卖财产所在地现场展示。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律师
联系电话:0566-2086818,18056680161
联系地址:安徽省池州市建设中路广丰大厦3C3D
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2月8日
变卖财产公告
(2013)润佳破管字第 234 号
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佳集团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丧失持续生产经营能力,无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3)贵破字第00001-4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润佳集团公司破产。
管理人根据2014年9月20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2015年4月28日、2016年10月28对破产财产进行了三次拍卖,但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根据《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相关规定,并报贵池区人民法院,管理人依法将破产财产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位于池州市贵池区工业园棠溪大道以西、生态大道以北的润佳二期项目土地、厂房、办公楼、宿舍楼、绿化树木、其它建筑物及附着物等,具体包括:1、土地估价报告天宇(2014)(估)字第32号、天宇(2014)(估)字第3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池房估综(2014)第41号、池房估综(2014)第42号、池房估综(2014)第43号所涉全部资产。(上述所列不动产建筑物为土地证证书号为(2012)CHZ-002/2012第1604316649号和(2011)CHZ-255/2011第1604316550号的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2、铜华诚评报字(2014)第126号评估报告中关于润佳二期项目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中力缆车间、特缆车间、导体车间、橡缆车间的12台行车、电子办公设备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绿化及树木类,该报告中其他资产不包括在内。上述资产整体变卖。
二、变卖价格:保留价人民币95381832.73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
四、参加变卖的当事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
五、变卖登记手续办理:
参加变卖的申请人须在2018年2月22日17:00前(到账为准)将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交到管理人账户(户名: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374001110300000026),并凭交款单据及有效证件和参加变卖的申请到管理人处办理变卖登记手续后方可取得资格,逾期不予办理。与变卖财产有关的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应及时办理变卖申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六、其他说明:
1、变卖财产均以现状进行变卖及交付,买受人应充分了解变卖财产的相关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2、变卖财产涉及过户手续的均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时所涉及税、费等由买受人承担。
3、变卖公告公布后,有变卖申请人报名登记的,以价高者成交,同样价格者,以先递交申请的成交。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成交当日,买受人应向管理人账号支付变卖成交款的40%;在成交当日起30日内,将变卖成交款的60%,全部一次性汇入管理人账户,保证金(不计利息)可冲抵变卖款。变卖款项全部到账后,管理人向变卖成交的买受人出具变卖成交的确认书并办理变卖财产交付。
逾期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变卖价款的,视为该买受人放弃买受,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变卖截止时间:2018年 2月 23日17:00 时止。
八、变卖财产展示时间及地点: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17:00时止在变卖财产所在地现场展示。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律师
联系电话:0566-2086818,18056680161
联系地址:安徽省池州市建设中路广丰大厦3C3D
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2月8日
卢桂兵、付金霞、付建国、袁宇:本院受理原告赵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欢:本院受理原告张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赵士林、殷永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蒋乐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文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苏云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路联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青岛科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倪德群诉你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0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青岛科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力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蕾、陈寿强、安庆市海林电器有限公司、孙旭日、王代娣、安庆市大华电器有限公司、童宗明、郑银苗、杨翠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力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蕾、陈寿强、安庆市海林电器有限公司、孙旭日、王代娣、安庆市大华电器有限公司、童宗明、郑银苗、杨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力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1930223.43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安庆市力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9月2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安庆市力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38000元;4.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董蕾、陈寿强、杨翠英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老福利院地块腊树苑小区4幢1单元101室房产以及安庆市开发区西湖绿洲城三期8幢2单元1403室房产在评估、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上述债务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董蕾、陈寿强、安庆市海林电器有限公司、孙旭日、王代娣、安庆市大华电器有限公司、童宗明、郑银苗对上述借款、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东莞市威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和美瑞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威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和美瑞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保全费150元,两项合计400元,由被告东莞市威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多元办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潘大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金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大平、王告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大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金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5218元及此款利息(货款29万元利息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款清之月止,按月1.5%计算;货款3万元利息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款清之月止,按月1.5%计算;货款45218元利息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潘大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金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1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庆市金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8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9798元,由被告潘大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潘大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金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17)皖0811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安庆市金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曾令仁、刘仁凤、朱雪翔、仇保红、杨维虎、艾婷婷、肖凌燕、张明明、阮建、周玉兰、王红燕、江小旺、王毅、葛青、包峰、梁卫国、张正梅、陆平民、许艳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十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729、732、730、731、712、711、707、706、705、733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本院受理原告刘斌、米迎春与被告金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金问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斌、米迎春借款本金2113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11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斌、米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5040元,由原告刘斌、米迎春共同负担770元,由被告金问梅负担42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金问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遗失
赵军公现役字第9531761号警官证遗失,声明作废。
李飞虎:本院受理原告李飞虎诉吴作旺、占启烽、沈小根、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李飞虎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吴作旺、占启烽、沈小根支付货款1224039.56元及违约金暂计315437.92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日,之后以1224039.56为本金,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钢管10157.4米,扣件14457只,三十公分套筒377个,十公分套筒121个,以及上述钢管、扣件、套筒自2017年9月1日至实际返还物资之日的占有使用费用(标准按照每月4970.9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盛吉珩: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发彪、彭家芸诉被告盛吉珩、武常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利尔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联诚线缆经营部诉被告安徽海利尔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合肥纤纤妙语鞋业有限公司、杨奇、胡翠玲、杨杰:原告白方、方守芝与被告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合肥纤纤妙语鞋业有限公司、杨奇、胡翠玲、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合肥纤纤妙语鞋业有限公司、杨奇、胡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方、方守芝借款本金人民币2485000元及利息149100元,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以本金248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0.5%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白方、方守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000元由被告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合肥纤纤妙语鞋业有限公司、杨奇、胡翠玲、杨杰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庆丽:原告刘念诉被告黄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纯强、钱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施维林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二、如被告刘纯强、钱静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则自期满第二日起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施维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三、驳回原告施维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刘纯强、钱静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伟、刘燕、合肥蓝箭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马艳霞、吴宗魁、孙赵艳:本院受理原告张迎春与被告凌春、张伟、刘燕、合肥蓝箭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刘臣浩、马艳霞、吴宗魁、孙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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