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传芝、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东路支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毕守立诉被告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汇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唐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曙光集体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汇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唐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6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东林:本院受理原告朱林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彭东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朱林国借款本金530000元,并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礼文、杨玉梅:本院受理原告吴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礼文、杨玉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吴云借款150000元,并自2012年12月2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自2017年5月22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王礼文、杨玉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吴云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朱启余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朱启余赔偿款6000元;二、被告王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朱启余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 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亲民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叶守来: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亲民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6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7年3月25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叶守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亲民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叶守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62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孙钦、陈巧丽:本院受理原告刘杰与被告刘孙钦、陈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杰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2年3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7年11月,按月二分计息,共68000元整),合计人民币11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优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丽丽、黄飞、吴甘澍、张晓玲、季宏寿、李世菊、长丰县三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409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毕义跃:本院受理的杨伟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娄炳凤诉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8号绿都商城负一层E区8号的房屋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害,不得锁闭进入绿都商城负一层的各处门禁;3、判令两被告支付占用房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63440.52元(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搬出时止按“14元/m2.天”租金收益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11月19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孟凡金诉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国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8号绿都商城负一层A区8号的房屋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害,不得锁闭进入绿都商城负一层的各处门禁;3、判令两被告支付占用房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57230.68元(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房屋返还时止按“14元/m2.天”租金收益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11月19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善芳、郭祖敏、付昌如、路敏、高新东、李竟、阮怀健、杨庆芝、邹平、刘道华、刘锐宁、郑云、周宗胜、陆培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七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780、772、785、788、1141、1140、1139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闫丽、陈惠龙、唐孝军、潘国松、李文辉、吴兴国、王松、史照宏、丁阳全、陈涛、王惠琦、尹振东、汪永忠、杨云华、董量红、周晓东、苏振辉、卫秀荣、黄德伟、付静雅、张文准、韩贝贝、郑思地、方恒华、陈群、高建、陈瑞: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22、323、324、325、326、328、333、336、346、347、348、349、350、351、352、558、565、566、567、568、569、570、571、575、579、578、5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怀东、周祖玉:本院受理的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周怀东、周祖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周怀东、周祖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120000元;二、驳回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20元,由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40元,由被告周怀东、周祖玉共同负担3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原告宣判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常亮、合肥元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雨婵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奎:本院受理原告严欢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与你离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1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石敏岳、徐霞:本院受理刘当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杨昌群:本院受理许高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张庆刚、豆贤中、六安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河南东达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业子诉被告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张庆刚、豆贤中、六安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河南东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沈军: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会联系电话:0562-2872333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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