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好: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宏计诉被告张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宋宏计与被告张好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张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宋宏计支付违约金21.2万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理能:本院受理原告安平县熹彤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高理能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 原告安平县熹彤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90000元并自2017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谈其群、黄健:本院受理原告蔡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已判决:一、被告谈其群、黄健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蔡屏借款本金430000元。并自2017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公告费800元;二、原告蔡屏对被告谈其群、黄健所有的位于店埠镇梁园路东侧(原县建材一厂内)2幢203室,房地权证肥东字第10064797号房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荣兴:本院重新审理的原告李曰勇诉被告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荣兴、杨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荣兴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荣兴公告送达此案的证据、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礼斌:本院重新审理原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红、束旭坤、陈勇、郑礼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审之后又提供了证据,本案需再次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补充提供的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次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依法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银凤:本院受理原告段晓丽诉被告王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04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韦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韦韦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因诉讼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操积余:本院受理原告李涛诉被告操积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操积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涛货款计人民币20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68元,由被告操积余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文扣、孔令荣、徐粼婉: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徐文扣、孔令荣、徐粼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一、请求被告一徐文扣支付原告代偿款项102826.45元及违约金5346.98元,合计108173.43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暂时从2017年6月17日计至2017年9月28日共104天,违约金=赔偿金额102826.45元×5元÷10000元×104天=5346.98元);二、判令被告二孔令荣对被告一徐文扣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判令被告三徐粼婉对被告一徐文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徐文扣、孔令荣、徐粼婉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守青:本院受理原告刘贤安诉被告黄守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守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贤安货款计人民币10000元及至2015年2月17日利息811元及以后利息(以后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贤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被告黄守青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易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清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易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合肥易谷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清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合肥易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宇龙:本院受理原告阮怀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你偿还借款16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勇、王小湾:本院受理原告陈菊诉被告陈勇、王小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斌:本院受理原告洪俊诉被告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平贵、周玉兰、高远程、袁亚杰:本院受理原告刘军平诉被告高平贵、周玉兰、高远程、袁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凯:本院受理原告王龙春诉被告盛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盛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王龙春借款13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宗胜、荣敏敏:本院受理高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宝业西伟德混凝土预制件(合肥)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777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2月14日
公 告
合肥市弘泰物流有限公司:本局于2017年9月8日受理郭西河(身份证340121196412250050)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瑶海举[2018]0004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因你单位地址不详、电话拨打不畅,无法投递《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为保证工伤认定工作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14日
介绍信
安徽法制报社:兹介绍郭西河前往你单位刊登郭西河同志《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公告相关事宜,请接洽。
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14日
催告书
当事人:李旭(合肥瑶海区佰派美容美发胜利路店经营者),性别:男,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850501001X,住址: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民主街23号,职务:经营者;联系电话:18605516356,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NBX175J。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 2017 年 8 月 7 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合瑶卫公罚[2017]2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 14000元、加处罚款14000 元,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就近银行并履行下列义务无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王惠、刘剑,联系电话:0551-64313978。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2月14日
公告函
张甜: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17)合仲字第0239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2月14日
合肥世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局受理赵德文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自收到本询问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答复和举证,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行政决定。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14日
遗失声明
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码23412199610420581,声明作废。
蚌埠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李庆安遗失警官证(警号082888),声明作废。
王厚勤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342423195304105784,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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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