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判令:1. 被告芜湖东方阳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3650630.81元并支付违约金843044.2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7.18,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名义货价1000元。2. 北京东方阳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芜湖沃克检具有限公司、杨华平对被告芜湖东方阳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杭州泷如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你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52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987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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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彬:本院受理原告吴德军与被告程彬、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程华补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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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清川:本院受理原告王桂馥与被告任清川、丁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任清川偿还原告140000元借款及借款利息14800元,以上合计154800元(上述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其中100000的利息从2017年5月18日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7日共5个月合计10000元,40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4月21日暂计算至2017年10月20日共6个月合计4800元),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丁晓艳对上述第一项诉求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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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穷、姚欣:本院受理原告马磊与被告吴穷、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80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8月起计算至本清息止);2.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丰大苑5幢207室(房产证号:房地权庐字第02040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律师代理费用15000元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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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章华:本院受理原告朱育云与被告韦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育云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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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英:本院受理原告潘晓燕与被告王强、刘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潘晓燕请求判令:1、判令2被告共同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以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为标准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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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雪芬与被告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余雪芬请求判令: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74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暂计205368元(按照月息2%计算,自应支付利息之日起计算,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详见后附还款进度表);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6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胜交、张启:本院受理原告刘元坤与被告张胜交、张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元坤请求判令: 一、依法判令俩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39000元(其中借款本金199000元、利息40000元);二、依法判令俩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支付以借款本金199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直至本清息止;三、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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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根来:本院受理原告宇业华与被告沈根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宇业华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借款共计人民币31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币173158元,其中:自2015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利息以340000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至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以31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政:本院受理原告冉立云与被告刘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冉立云请求判令: 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03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岚岚:本院受理原告齐俊飞诉被告刘岚岚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不准许原告齐俊飞与被告刘岚岚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军:本院受理的李娇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不准许原告李娇玉与被告杨军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娇玉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娇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为: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为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为:本院受理原告薛文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为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薛文艺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宗立、樊井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樊宗立、樊井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284536.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2月16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900元,由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7263元,被告樊宗立、樊井宇共同负担46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龙、张梅、王自明:本院执行的李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肥西执字第00981号告知评估报告书和裁定书(拍卖),房屋评估价为62.9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即视为无异议。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学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学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孙学科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海艺、程江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海艺、程江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程海艺、程江红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黎明、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申阳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邵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申阳工程款80000元;二、被告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邵黎明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申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被告邵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红伟、甘守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邹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代垫款本金38012.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实际代偿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分段计付违约金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甘守亮对被告邹红伟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邹红伟、甘守亮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日60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吉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永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吉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永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90000元及利息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池巧云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德琼:本院受理的原告肖丽梅诉被告刘德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申明
潘厚青于2016年3月2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闫明现金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元)息2分5计算,每半年结息,”借到人:潘厚青,2016年3月20日。
注销公告
广德振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36869113B)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乐祥军;联系电话:18110810007。
广德振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3日
遗失声明
张国旭合肥市包河区皖江路19号金悦领地花园9#506房产,购房首付款、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登记费收据遗失,现声明作废。
张羿不慎遗失房屋产权证,证号:庐072528,他项权利证号:庐036593,声明作废。
瞿荣生遗失合肥万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J3782001146101,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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