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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2-23 09: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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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武: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许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公司2012年8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743.68元;二、驳回原告安徽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许武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字第6442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传红: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鲁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公司2012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007.62元;二、驳回原告安徽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鲁传红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字第6445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 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军、潘磊:本院受理原告黄学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汪军、潘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学雷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自2017年5月10日起,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马友利对被告汪军、潘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220元,由被告吕春华、周峰、马友利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辉:本院受理原告刘宇诉你及黄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潘辉、黄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宇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月息1000元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150元,由被告潘辉、黄莉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仁君:本院受理的原告季汝荣诉被告何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道凤:本院受理的原告任芹香诉被告史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福祥: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祥云诉被告熊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茂早: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传年诉被告周庆贺、周茂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飞: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想华诉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启航: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文忠诉被告刘启航、中阔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上诉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和30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桂兵、曾申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刊登的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汪承泉、裴小晚、郑焕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中,其中受送达人“郑焕娣”应为“郑焕弟”,特此更正。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卫:本院受理原告甘秋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7)皖0811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甘秋红不服本判决,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赵明意:本院受理原告钱进与被告赵明意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准予原告钱进与被告赵明意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钱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车邦禹:本院受理原告何世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车邦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何世松借款本金193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何世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车邦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胡山、甘六红: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庆与被执行人陆腊锁、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六红、胡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你名下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与天柱山路交汇处天娇花园4幢1单元403室进行评估。现公告告知你:你名下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与天柱山路交汇处天娇花园4幢1单元403室评估价770204元(评估文书字号:皖中安(宜)评(2018)字第34080001607号)。并送达(2018)皖0811执恢5号拍卖执行裁定书,本评估结果及拍卖裁定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如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无异议。我院将依法对以上财产进行网络拍卖。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奎东:本院受理原告徐雷蕾与被告胡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徐雷蕾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50元,由被告胡奎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彭东林:本院受理合肥群盛道路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被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做出了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了管辖权异议申请。现根据法律规定向你送达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
 肥东县人民法院
更正
安徽法制报于2018年1月3日刊登的原告陶英权诉被告姚本雨、程忠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中,“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应该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卫世林、胡君花:本院受理原告孟宏林诉被告卫世林、胡君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世林、胡君花:本院受理原告左从刚诉被告卫世林、胡君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猛、仲娟:本院受理原告左从刚诉被告鲁猛、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樾林、张国芝:本院受理原告左从刚诉被告汪樾林、张国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成尉:本院受理原告王胜诉被告贾成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绍勋、杨友闯: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绍勋、杨友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裁定:准予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00元,由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29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霍邱微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王福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辉创电子经营部诉被告霍邱微时代科技有限、王福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卫东、安徽篮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红俊诉被告汪卫东、安徽篮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凯飞、李颜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创鑫木业经营部诉被告李凯飞、李颜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李凯飞、李颜知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52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东银:本院受理原告盛安平诉被告徐东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娄雪峰:本院受理原告甄秀明诉被告娄雪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丽萍:本院受理原告曹邦标诉被告薛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邹畅炎:本院受理原告邹骁跃诉被告邹畅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巧玲:本院受理原告黄鹏诉被告李巧玲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玮、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成菊诉被告董玮、朱德生、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晶石、张俊梅: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涛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高氏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强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权全:本院受理原告陆小军诉被告王权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良春:本院受理原告周文兵诉被告胡良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忠文、高成云:本院受理原告戴永华诉被告刘忠文、高成云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甘霖:本院受理原告董万生诉被告甘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杨、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史冬梅诉被告许高俊、许杨、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小保: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李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金辉: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蒋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项书传、李忠芳、胡井海、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楠:本院受理原告朱继红诉被告项书传、李忠芳、胡井海、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合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477号民事上诉状。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提起上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世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彬诉被告卫世林、胡君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699号民事上诉状。胡君花提起上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芳芳、靳长清:本院受理原告袁玉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叶童诉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友联三元混凝土有限公司重整案件
公告
合肥友联三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人:
《合肥友联三元混凝土有限公司重整案件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4月3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7年4月4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破字第000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合肥友联三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共实施二次分配。确定于2017年4月5日起开始实施第一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53681599.34元(包括现金及债权)。其中: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人民币4911574.8元,清偿第一顺位债权(职工债权)人民币412420.05元,清偿第二顺位债权(税款)人民币2225217.4元,清偿第三顺位普通债权人民币45797087.09元,清偿总比例为39.5%。其中,现金分配部分合计人民币25839978元,占22.3%,债权分配部分合计人民币19962221.92元(以执行法院执行回款为准),占17.2%。
第一次分配预留破产费用、共益债务325300元;提存第一顺序劳动者权益10000元;清偿第三顺位普通债权时,提存现金分配款项4036633元及相应的债权分配数额。
特此公告。
 合肥友联三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2月23日
王魏、李海霞、刘飞、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2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王巍、李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162937.5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分别以原告每期垫付金额为基数,从实际垫付之日起的三日后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刘飞、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王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0元,由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70元,王巍负担3900元;公告费800元,由王巍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9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13554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35540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7年7月28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1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铭诚兴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深圳市铭诚兴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原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2010元和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7201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7年4月27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40元,由被告深圳市铭诚兴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朋东、程培培、程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6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杨朋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24294.56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4294.56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7年7月18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40元,由被告杨朋东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祥、姜彩娣、刁伟伟、蔡发保、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1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周祥、姜彩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537475.8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分别以原告每期垫付金额为基数,从实际垫付之日起的三日后,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10元,由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90元,周祥负担9320元;公告费800元,由周祥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邦水、徐先妹、孙功山、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2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邓邦水、徐先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78186.68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分别以原告每期垫付金额为基数,从实际垫付之日起的三日后,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同时邓邦水已交的担保费10152元应予冲抵违约金);2、被告孙功山、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邓邦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邓邦水、徐先妹负担2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邓邦水、徐先妹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马立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148029.9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48029.91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7年7月28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100元,由被告张文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士磊:本院重新审理的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士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程士磊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程士磊公告送达此案的证据、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限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胜堂、瞿福红: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胜堂、瞿福红租赁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撮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张君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皖0103民初6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君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商铺使用合  同》及附加协议;二、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君商铺使用费、空调费、履约保证金共计127900元;三、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君违约金7631.95元;四、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君装修损失11748元;五、驳回原告张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6元,由原告张君负担276元,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8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兴业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洪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兆峰胶业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芜湖市兴业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兆峰胶业销售有限公司货款307620元,并自2016年3月29日起月利率1.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兆峰胶业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迎锋:本院受理原告李永龙与被告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迎锋、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690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永龙借款本金98.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8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永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3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80元由原告李永龙负担80元,被告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8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李永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迎锋:本院受理原告戴李淳与被告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迎锋、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69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李淳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8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戴李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3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80元由被告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戴李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谷长荣:本院受理原告赵弘与被告谷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914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谷长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500元,由原告赵弘负担800元,被告谷长荣负担27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谷长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奎:本院受理原告赵静与被告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230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程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静借款本金2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8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89元由被告程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潇雅、杨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亚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潇雅、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亚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51500元,其中借款本金为50000元;借款利息为1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5000元(自2017年7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5日共5个月,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辉、袁虹:本院受理原告李倩诉被告王辉、袁虹、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辉、袁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倩借款本金400000元以及利息32530元(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至2016年8月30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并支付原告李倩律师费15000元;二、被告王丽对被告王辉、袁虹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为8092元、保全费2758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2050元,由被告王辉、袁虹、王丽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其元:本院受理原告尹章勇与被告吴其元、尹玉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吴其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尹章勇借款本金423480元及利息307068元(此后利息以42348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尹章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78元,由原告尹章勇负担1178元,被告吴其元负担11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其元负担;保全费4857元,由原告尹章勇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诗磊、吴学早、方厚成、陈茂新、赵仁义、刘岚、李玉珍、郑家全、张雅琴、阮怀栋、杜文革、尹双、徐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诗磊、吴学早、方厚成、陈茂新、赵仁义、刘岚、李玉珍、郑家全、张雅琴、阮怀栋、杜文革、尹双、徐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14、315、316、324、325、332、333、334、337、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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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军、王真友、胡晓明、吕青生、李勇、刘涛、汪国勇、王淞民、左凯、陈军、季绪亮、陈之发、李阳、张万坤、徐根龙、袁满: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665、1667、1673、1674、1675、1678、1778、1829、1830、1831、1832、1835、1836、1838、1839、18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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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红、程景翔: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895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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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世辉、郑江虹、李海燕、王明、罗守云、杨松林、胡阳、唐坤、张霓、胡忠深、苏明星、张游绵、方军、马绍松、杨昌翠、孙志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340、4341、4342、4343、4344、4345、4346、4347、43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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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群、胡春、王建、王为、徐道林、钱朝晖、董继宏、赵晓平、张红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诉殷群、胡春、王建、王为、徐道林、钱朝晖、董继宏、赵晓平、张红新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初7260、7261、7262、7264、7265、7266、7267、7268、7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北京居然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局于2018年1月16日受理李文法(身份证340123197101255652)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瑶海法[2018]0002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因你单位拒收《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为保证工伤认定工作正常进行,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公司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举证和答复,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行政决定。
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3日
债权转让公告
我公司与郑娟于2017年11月24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恒信典(质)字第(2016072901)号典当合同、恒信质字第(2016072901)号动产质押担保合同、恒信典当仓储字第(2016072901)号质押动产保管协议、恒信保字第(2016072902)号保证担保合同、恒信保字第(2016072903)号保证担保合同以及(2017)皖民初4987号瑶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中我公司对张荣德、张仙梅、林满仓、安徽康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和担保权利等全部权利转让给郑娟、请张荣德、张仙梅、林满仓、安徽康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郑娟履行相关义务。
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3日
遗失声明
广德远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广德远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广德远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银行印鉴章“李开义印”,现声明作废。
 尹旺遗失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产权人:尹旺;身份证号:340826198601185250;房屋坐落:经开区莲花路293号润园1幢、2幢14层2—1404;产权证号:合产8110431943),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