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51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7501.4元及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14日,利息为8513.54元),本息共计386014.94元;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0元;3、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包公大道755号园上园24幢2004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日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鸿明、南京诚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业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宝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宇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磊磊与被告合肥宇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合肥宇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汪磊磊合同履约金50000元整,并支付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汪磊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303号民事判决书。限我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吉庆、李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吉庆、李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8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宇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孝天与被告合肥宇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合肥宇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李孝天合同履约金45000元整,并支付违约金(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李孝天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3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道虎:本院受理郭孝章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5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郭昌耀、程友华:本院受理原告孙守峰诉你与张满意、曾彦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郭昌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守峰173261.94元;二、驳回原告孙守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8元,由原告孙守峰负担1806元,被告郭昌耀负担345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昌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本院受理原告许惠铭诉被告杨奇、胡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许惠铭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5%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许惠铭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4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本院受理原告孙庆元诉被告杨奇、胡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孙庆元借款本金7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5%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孙庆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4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本院受理原告孙庆余诉被告杨奇、胡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孙庆余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10万元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庆余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4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希华、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原告王孝培、张政诉被告罗希华、吴加俊、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玉龙、张志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24338.54元 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7237.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起,按月利率0.7%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志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60元,由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45元,由被告郑玉龙、张志标共同负担56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亚辉、孙灯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亚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65168.02元及违约金6166.78元(2017年7月7日之后的违约金,以65168.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0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65元,由被告孙亚辉负担25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翀、洪慧、徐少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416160.6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每笔垫款垫付第四日起,以实际尚欠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少华对被告李翀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90元,减半收取4595元,由被告李翀、徐少华负担4177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刁伟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刁伟伟、晁明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365859.01元及违约金115444.27元(2017年5月8日之后的违约金,以365859.0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7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955元,由刁伟伟、晁明莉共同负担911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刁伟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礼龙:本院受理原告徐金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4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宣礼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徐金凤借款3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徐金凤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昭:本院受理原告文一地产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张昭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文一地产有限公司垫付款42023.9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宣礼龙:本院受理原告管德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宣礼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管德珍借款6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管德珍垫付的公告费800。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陆元平:本院受理原告罗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陆元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罗利借款170340元,并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罗利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明辉:本院受理原告郭世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97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李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郭世伟借款45900元,同时支付原告郭世伟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明辉:本院受理原告完永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李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完永会借款75180元,同时支付原告完永会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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