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颖: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定方: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金忠: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勇、唐杰: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谊: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至洪: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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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值权: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军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华梅: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福山: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廖繁存: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庆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兰朝英: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晓龙: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康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哈斯额尔敦: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清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帅: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超: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国松:原告戚永伟诉你及顾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殷伟良(又名王英先):本院受理原告马恒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殷伟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恒庆借款9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马恒庆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毛圣华、张守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金进、张玉梅、南京市滕泰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市越泰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南安商会诉被告张金进、张玉梅、南京市滕泰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市越泰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市南安商会诉请:一、判令诸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30万元、利息190.4万元(暂自2015年7月1日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后续利息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诸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孟平:本院审理原告孟凡财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廖健、邵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廖健、邵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贷偿按揭款372409.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0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6%分段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0元,由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1299元,被告廖健、邵德负担798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廖健、邵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前、张伟菊、杨坤、张彩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前、张伟菊、杨坤、张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罚息131303.21元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邦斌: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掌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3幢1201室(产权证号:合产337442)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94.63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078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微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超勇诉被告安徽微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蒋超勇请求判令:1. 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徽铝铝材销售有限公司、陈宏、张玉珍、陈鹏、胡玉萍、陈学松、罗燕、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环宇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偿款本金人民币4434999.69元及资金占用成本49302.41元(自2017年9月25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8日,后期资金占用成本以4434999.6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被告一在上述第一、二项请求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在上述第一、二项请求范围内对被告二、被告三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新都会国贸公寓3幢1104(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包字第057938号)、合肥市风和园12幢601(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包字第031862号)以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方式处置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九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0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家寿与被告许高胜、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寿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许高胜连带支付欠上诉人水泥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或发回重审;2、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由于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永善: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家寿与被告杨永善、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寿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杨永善连带支付欠上诉人水泥款61000元,并自一审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或发回重审;2、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由于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倪涛:本院受理原告李越与被告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1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7年9月7日计算至还清时止,以21万元为基数,年利率为10%计算);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杨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杨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杨苗于2015年2月2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5100170091618《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叶杨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52753.20元;三、被告叶杨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合同编号为2015100170091618《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20元,由被告叶杨苗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叶杨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迎锋: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彬彬与被告陈迎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风景苑19栋A604室房屋(房地权合产字第055215号)归原告王彬彬所有;二、驳回原告王彬彬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8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阚菊、胡正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娜与被告阚菊、胡正勇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娜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6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宗洋、王勇军: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樊宗洋、王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26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樊宗洋、王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406594.72元及利息损失(自实际垫付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杉、董叶侠、董甫: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杉、董叶侠、董甫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525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刘杉、董叶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9873.35元及违约金(自实际垫付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详见附表);2、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军军、程龙让: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军军、程龙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程军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19722.68元及违约金(自实际垫付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详见附表);2、被告程龙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国胜、程叶芝、程龙友: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国胜、程叶芝、程龙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8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国胜、程叶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02322元及违约金(自实际垫付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变卖财产公告
(2013)润佳破管字第 238 号
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佳集团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丧失持续生产经营能力,无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13年10月8日,贵池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且于2014年6月20日宣告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本次变卖财产为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破产人”)的破产财产。
管理人根据2014年9月20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2015年4月28日、2016年10月28对破产财产进行了三次拍卖,2018年2月8日对破产财产进行了第一次变卖,但均未能成交。根据《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相关规定,并报告贵池区人民法院,管理人依法将破产财产继续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位于池州市贵池区工业园棠溪大道以西、生态大道以北的润佳集团二期项目土地、厂房、办公楼、宿舍楼、电子办公设备、绿化树木、其它建筑物及附着物等,具体包括:1、天宇(2014)(估)字第32号和天宇(2014)(估)字第33号土地估价报告、池房估综(2014)第41号和池房估综(2014)第42号及池房估综(2014)第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中所涉估价的财产。2、铜华诚评报字(2014)第126号评估报告中下列部分财产:(1)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力缆车间)、(特缆车间)、(导体车间)、(橡缆车间)中记载的12台行车;(2)资产-电子办公设备评估明细表(二期行政楼)、(二期宿舍楼)、(二期食堂)、(二期门卫室)中记载的电子办公设备;(3)资产-构筑物及附着物评估明细表(二期)、资产-建筑物评估明细表(二期)中记载的财产;(4)资产-绿化、树木评估明细表(二期)中记载的财产。上述财产整体变卖。
二、变卖价格:保留底价人民币捌仟万元(¥80000000元),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保留底价。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
四、应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
五、应买方式及说明:
1、应买申请人须在2018年3月13日17:00前(到账为准)将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汇至管理人帐户(户名: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20000374001110300000026),并凭交款单据到管理人处办理变卖登记。如应买不成,保证金于变卖截止后五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2、变卖财产均以现状进行变卖及交付,变卖人不担保任何瑕疵,应买人应充分了解变卖财产的相关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有关事项详见变卖文件。
3、变卖财产涉及过户手续的均由竞得人自行办理,过户时所涉及税、费等由竞得人承担。
4、变卖公告期内,有多人参与应买的,以报价高的应买申请人成交;多人报价相同的,以报价在先的应买申请人成交;多人同日以相同价格报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同一应买人在公告期内多次报价的,以最高一次报价确定成交价格。管理人以出具成交确认书的方式确认成交,应买人成交后成为竞得人。
5、管理人于成交当日向竞得人出具变卖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在管理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当日向管理人支付变卖成交价款的40%,并自管理人出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付清变卖成交价款余款;保证金(不计利息)可冲抵变卖款。逾期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变卖价款的,视为放弃应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且还应向管理人补足再次变卖成交的价款于本次成交的价款之差额款。
6、与变卖财产有关的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未按上述规定参与应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六、变卖截止时间:2018年 3月 14日17:00 时止。
七、变卖财产展示时间及地点: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17:00时止在变卖财产所在地现场展示。
特此公告
联系人:方律师、陈律师
联系电话:0566-2086818,13856603400、18056680161
联系地址:安徽省池州市建设中路广丰大厦3C3D
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2月27日
公告
许亚东,女,汉族,家庭地址:滁州市紫薇园小区1幢2单元1303室,身份证:341102199303056422。因许亚东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洲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滁州中支”)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滁州中支依法与许亚东终止劳动合同。滁州中支于2017年11月30日当面向许亚东的法定代理人许园艺送达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遭拒绝签收。滁州中支又于2018年1月8日以邮寄方式向许亚东及许园艺送达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仍然遭拒绝签收。现滁州中支依法向许亚东及许园艺公告送达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公告日自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4月27日,共计60日。公告届满时,许亚东与滁州中支劳动合同即终止。特此公告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洲中心支公司
2018年2月27日
陈雨亭:本院受理原告陆永安诉被告陈雨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大圩葡萄酒有限公司、万言云、毕晓雪、许燕、毕明旺、李芹、刘明辉:本院受理原告阮永林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稳枝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国润印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宋丰儒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学锋:本院受理原告郭之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34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衍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周衍礼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本金36151.58元及利息(该利息算至2017年6月5日为5402.19元,自2017年6月6日起,按照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周衍礼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潜山三奇工贸有限公司、肖强、徐春梅、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徐盛安、杨后秀、潜山县泽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全、王文英、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徐性永、蒋春仙:本院受理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范伟、何欣:本院受理原告完成军诉被告范伟、何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利息按照月利息2%,从2017年8月6日暂计至2017年11月6日,之后按照月利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0元;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郑全师、王美兰: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全师、王 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郑全师、王美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货款31610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6月14日的违约金67739元(之后的违约金以3161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若东、杨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尹若东、杨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尹若东、杨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53400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5月8日的违约金109762.6元(之后的违约金以353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章权、许大俊、袁野、李朋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解光宏、章兵、蔺梅、解光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同安、李厚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7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静:本院受理原告李乐阳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4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静: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4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湘苑味食尚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湘苑味食尚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商铺租金、物业管理费合计201,163.65元,并支付违约金 53,271.20元(暂按每月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7 年12月31日,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湘苑味食尚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湘苑味食尚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商铺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水电费合计454,411.45元,并支付违约金45,297.93元(违约金暂按每月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时止);3、原告有权没收被告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71919元作为违约金;4、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占用使用的位于庐阳区长丰路66号欢乐颂第四层L4F032号商铺,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商铺使用费20779元,直至实际向原告交付商铺之日止;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道芹: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马道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剩余本金300215.21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至实际付清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06876.54元(从2016年6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3.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新站区张洼路七里塘镇新华小区4栋302室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裕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裕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德全、樊功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东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裕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 合肥东冉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安徽裕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德全、樊功铮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寿县盛世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孙全斌、孙全捞、施祖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盛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寿县盛世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孙全斌、孙全捞、施祖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 李淑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华宝:本院受理的原告聂兵与被告陶华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华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聂兵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4060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聂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陶华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惠敏:本院受理原告刘贤顺诉被告朱惠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将合肥市恒泰阿奎利亚小区18幢403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赔偿500元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胡永同遗失人民警察证,警号为:028539,声明作废。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吴利娟遗失律师执业资格证,编号:13401201411784029。声明作废。
周梦萱遗失广德县横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4年3月11日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编号:O340353014;新生儿姓名:周梦萱;性别:女;出生时间:2014年2月1日20时58分;出生地点: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医疗机构名称:广德县人民医院),现声明作废。
广德县大嘴巴服装厂(注册号:341822000094172)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10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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