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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2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2-28 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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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桦:原告涂德胜诉被告陈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建发、叶伟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05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徐建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当金1679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4月22日起以欠付当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徐建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8000元;三、叶伟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徐建发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国际花都玫瑰苑6#楼905室(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089901号)房产优先受偿。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轩商贸有限公司、张伦、费勤英、江伟、李和生、汪霞、刘湘任:本院原告安徽省久多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及保全回执、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一偿还贷款本金12785500.00元、费用105729.00元、利息1253414.37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3年4月30日,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以抵押财产(合包字第034175号,合包字第013879号,合产字第110035763号,合产字第110037234号,合产字第110037233号)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诸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青华、孙溪蔓、安徽金满楼明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青华、孙溪蔓、安徽金满楼明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两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03民初523号、(2017)皖0103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玉翠:本院受理原告王宝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莉、朱造宏、唐永兰:本院受理原告王军传诉被告朱莉、朱造宏、唐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震:本院受理原告郁贤根、殷莉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郁贤根、殷莉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6354号民事裁定书,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354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1492516415):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美正印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美正印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58474.8元,自本案起诉之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由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6月5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冰、王家海、姜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281、32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19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单慧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19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明凤、淮矿地产安徽东方蓝海有限公司、谢正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606、46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19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爱国、吴晓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19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翟占士、代艳、胡凯、黄海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653、6654、61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19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国庆:我院受理原告迟文惠诉被告刘国庆、梁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4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桑小静:你与申请执行人郑道全、张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375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本院受理原告钱维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等相关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术奎、周明宏:本院受理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术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206453.4元及违约金207852.68元(计算至2017年7月8日,后期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及实际欠款206453.4元计算至清偿日止);被告周明宏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标、王建景、王传文:本院受理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标、王建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169764.75元及违约金112303.28元(计算至2017年8月8日,后期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及实际欠款计算至清偿日止);被告王传文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盛三伟、盛长芳:本院受理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盛三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238502.02元及违约金148114.62元(计算至2017年8月8日,后期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及实际欠款计算至清偿日止);被告盛长芳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孝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孔会诉被告陈孝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孔会医疗费1130.80元、误工费3434.84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上述合计5965.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峰然、黄晓瑜:本院受理原告丁丽萍诉被告薛峰然、黄晓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储林:原告汪云超诉被告储林、韩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储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汪云超借款251000元;二、驳回原告汪云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0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8220元,由原告汪云超负担1772元,被告储林负担644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储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文娟、陆盼荣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文娟、陆盼荣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房租人民币23915元整,并继续履行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约定;2、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按日支付未付租赁金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暂计金额:1274元(自2017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2月1日,之后违约金2391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顺延至款清为止); 3、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2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肖琴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琴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房租人民币23965元整;2、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90元整;3、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瞿兰花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瞿兰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房租人民币23914元整;2、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88元整;3、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川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川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房租人民币23965元整;2、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90元整;3、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清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房租人民币34826元整;2、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74元整;3、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子义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子义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房租人民币23965元整;2、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90元整;3、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宗凤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宗凤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房租人民币17413元整;2、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87元整;3、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磊与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房租人民币23575元整;2、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72元整;3、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段友谊: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加玉与被告段友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汪加玉与被告段友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段友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汪加玉位于合肥市橡树湾一期113商铺二层70平方米房屋并恢复原状;三、被告段友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加玉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租金5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加玉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金71890元,并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5005元/月的标准支付租金和占有使用费直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五、原告汪加玉已收取被告段友谊的押金10000元冲抵违约金,不予退还;六、驳回原告汪加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46元,由原告汪加玉负担478元,被告段友谊负担186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我有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银泰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我有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我有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银泰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我有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华、陈发存:谢海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7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海玲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301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欧阳明、黄小燕:本院受理原告崔锦荣、合肥顺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明、黄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欧阳明、黄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锦荣、合肥顺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15日,之后利息自2017年4月16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200元,由被告欧阳明、黄小燕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正林:本院受理原告卫爱平与被告谢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谢正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卫爱平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4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卫爱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26元,由原告卫爱平负担926元,被告谢正林负担6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谢正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燕飞、胡军、陈军、许华荣:本院受理原告王舒梅与被告胡燕飞、胡军、陈军、许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胡燕飞、许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舒梅借款本金270000元;二、被告胡燕飞、许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舒梅支付借款利息142800元(并以2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958%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胡军对被告胡燕飞、许华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驳回原告王舒梅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45元,保全费2935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2680元,由被告胡燕飞、许华荣、胡军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军、陈军:本院受理原告袁红与被告胡军、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胡军、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红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胡军、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红支付借款利息37000元(自2016年4月6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430元、保全费1303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5933元,由被告胡军、陈军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百世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春红、李劲松、合肥怡禾农业有限公司、栾川县百世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栾川县安盛科技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郎溪县怡禾林业有限公司、黄立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合肥市百世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5117305.79元,利息损失742009.34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四倍自2016年12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并将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合肥市百世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为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6810元;3、判令章春红、李劲松、合肥怡禾农业有限公司、栾川县百世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栾川县安盛科技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郎溪县怡禾林业有限公司、黄立海对合肥市百世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确认原告对章春红、李劲松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青年路17号2幢102室、合肥市太阳岛花园B-9幢兰花阁201、101室房屋(房产证号:合肥市房权证产字第012428号、房地权蜀字第021114号)在上述第1项、第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依法确认原告对黄立海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镇桃花村12幢5号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8130058454号)在上述第1项、第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保全费。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753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学文、张瑞群、任志玲、王成、张虹、肥西伊乐尔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兴泰公司”)诉被告张学文、张瑞群、任志玲、王成、张虹、肥西伊乐尔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乐尔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兴泰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学文支付合肥兴泰公司代偿本息407059.98元及资金占用成本29036.94元(按年利率24%从2017年9月23日计算至2018年1月8日止为:407059.98×24%÷360×107天=29036.94元,此后资金占用成本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2、张学文支付合肥兴泰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用5700元,以上暂合计441796.92元;3、张瑞群、任志玲、王成、张虹、伊乐尔公司对合肥兴泰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张学文、张瑞群、任志玲、王成、张虹、伊乐尔公司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6月4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闩文:本院受理的原告管青与被告汪闩文离婚纠纷一案,管青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管青与汪闩文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汪嘉奕归管青抚养,抚养费依法判决;3、汪闩文归还管青及管青亲戚借款20万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6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本院受理原告钱维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等相关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聪慧:本院受理的原告凌洋诉被告邵聪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兴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诉被告朱兴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诉被告钟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万达物流有限公司:原告芜湖格勒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万达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安徽省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格勒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托盘租赁费798035.7元以及违约金207345元(违约金207345元是以欠付租赁费自2015年11月20日按年利率24%分段计算至2017年8月1日,之后继续按年利率24%以798035.7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650元,由被告安徽省万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0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吉芝、郑新龙、郑稚轩:本院受理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诉被告刘吉芝、郑新龙、郑稚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世柱、张贤梅:本院受理的(2018)皖0123民初139号原告卞国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任艳军:本院受理原告孙婷婷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你返还原告款16144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戴恒贵、阮永和,抵押权人周立勇:本院已立案执行李忠强与戴恒贵、阮永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委托了安徽盛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拍卖辅助机构在“公拍网”对阮永和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庙东街4号楼104室房屋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孙启岭以人民币493800元最高应价竞得上述房产。因两被执行人及抵押权人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两被执行人及抵押权人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执字第0025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阮永和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庙东街4号楼104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130071567)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孙启岭(身份证号:340403197511041658)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买受人时起转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喆、王萍:本院受理原告张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款清时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2017)皖0102民初701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浩、张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浩、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余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2736.3元,并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给付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的违约金71519.4元,之后的违约金以62736.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的利率计算;二、驳回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合计3790元,由被告余浩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圣明、徐明翠:原告方向东、吴霞诉被告陆圣明、徐明翠、杨文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圣明、徐明翠:原告陈振宇、吴海燕诉被告陆圣明、徐明翠、杨文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为县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为无为县欧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无为县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为无为县欧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无为县泥汊镇中江华庭1幢1单元102室87.48平方米房产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附:变卖须知:
1、变卖被执行人无为县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为无为县欧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无为县泥汊镇中江华庭1幢1单元102室87.48平方米房产。
2、本次变卖房产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07180.00无为准。
3、买受人保证金按保留价格的10%交付保证金。
4、该房屋无抵押、无租赁、无居住、并按拍卖变物现状予以交付,房屋过户手续由法院协助买受人办理。
5、变卖标的物权属变更所需全部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6、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增价竞价幅度以万元或万元的倍数递增。房产变卖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
7、其它变卖事项按法律规定处理。
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 0120 8005 6205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0551-65996068
标的物情况咨询电话:0551-65352291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嘉星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臣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拍摄服务费7000元及利息350元(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此后利息仍按年利率6%计算,款清息止),合计735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宋军:本院受理原告程道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军:本院受理原告谈其中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军:本院受理原告张书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宋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张书永劳务报酬479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00元,由被告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军:本院受理原告尹良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宋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尹良柱劳务报酬292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32元,由被告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军:本院受理原告唐业法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宋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唐业法劳务报酬395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88元,由被告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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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本院受理原告杨兴良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宋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杨兴良劳务报酬112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1元,由被告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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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本院受理原告王邦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宋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王邦发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50元,由被告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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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芮其菊:本院受理原告朱传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宋军、芮其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朱传梅借款本金、利息合计384000元。二、被告宋军、芮其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朱传梅借款利息4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72元,由被告宋军、芮其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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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本院受理原告闫其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宋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闫其和劳务报酬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75元,由被告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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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本院受理原告张书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宋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张书永劳务报酬479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00元,由被告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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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本院受理原告黄夕鹏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宋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黄夕鹏劳务报酬306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67元,由被告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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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本院受理原告孔祥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宋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孔祥胜劳务费用300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2元,由被告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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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本院受理原告艾德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宋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艾德富劳务费用17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46元,由被告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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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本院受理原告周维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宋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周维红劳务费用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75元,由被告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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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本院受理原告吴兆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宋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吴兆才劳务报酬35800元。二、驳回原告吴兆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45元。由原告吴兆才负担50元,由被告宋军负担149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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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本院受理原告杜广法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宋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杜广法劳务费用16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17元,由被告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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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本院受理原告姚贵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宋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姚贵山劳务费用5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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