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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0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3-01 09: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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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道棋、许广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5859.72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149.53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43933.61元,以45859.7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03-27起暂计至2017-11-10,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华宏、汤玲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0563.7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786.67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22681.76元,以20563.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4-11-24起暂计至2017-12-02,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晓林: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3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19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志飞、张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37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张志飞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借款55954.07元;2、被告张志飞支付给原告违约金64899.02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6日,判决时请判决被告张志飞支付至款清之日);3、被告张勇对被告张志飞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站区陶冬新美容美发店、王洋洋、合肥新站区虎贲美容美发店:本院受理原告宋曼曼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30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双倍退还59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站新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成余:本院受理原告王文西与被告夏成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文西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叁万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3、被告承担原告因催要借款的旅差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磊、庐江县胜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勇与被告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磊、庐江县胜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勇20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勇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小根、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飞虎与被告吴作旺、占启烽、沈小根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飞虎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吴作旺、占启烽、沈小根支付货款1224039.56元及违约金暂计315437.92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日,之后以1224039.56为本金,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钢管10157.4米,扣件14457只,三十公分套筒377个,十公分套筒121个,以及上述钢管、扣件、套筒自2017年9月1日至实际返还物资之日的占有使用费用(标准按照每月4970.9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菲菲:本院受理原告汪华与被告朱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汪华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3650元(自2015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款清息止),合计1436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文、马艳:本院受理原告徐军兰与被告张文、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军兰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7日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借款期内按1.5%计算至2017年10月27日为6000元,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文见羊、杨书贵:本院受理原告胡世宝与被告文见羊、杨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世宝请求判令: 1、判令两被告履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付协议约定的利息21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1000元。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迎锋:本院受理原告李永龙与被告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迎锋、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李永龙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涉案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迎锋:本院受理原告戴李淳与被告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迎锋、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戴李淳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涉案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尧、韩萍:本院受理原告李维维与被告高尧、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140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高尧、韩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维维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6万元(暂计算至2013年1月16日,之后自2013年1月17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260元,由被告高尧、韩萍负担。公告费1200元,由原告李维维负担400元,被告高尧、韩萍负担8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田江南:本院受理原告周燕诉被告田江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燕请求判令:1. 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小写人民币:400000元);2.被告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153334元给原告(该借款的利息计算时间及利率:从2015年12月23日起暂计算到2017年11月22日止,利息以年利率20%为标准计算;后期利息以此为标准,计算到该本息全部付清为止),合计553334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与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晓英: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拍卖)。2017年12月15日,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本案抵押的房地产价格作出估价报告,现依法向你送达前述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前述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祁门县人民法院
李绍忠、张德琦: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被告李绍忠、张德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云海、吴业芝、王升亮:本院受理原告巫建武诉被告王云海、吴业芝、王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柏翠红:本院受理原告孟宏林诉被告柏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源孨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勇士动漫电玩城、王勇、曹红勤:本院审理上诉人孙庆军与被上诉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肥源孨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勇士动漫电玩城、王勇、曹红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5667号案件告知合议庭成员及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泽军:本院受理原告焦伏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诉汤维荣、管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8140.0元,其中受理费:108140.0元。
本院开户银行此处填写收款银行,帐号:此处填写收款单位——此外填写开户账号。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洋洋、夏海伦、王琪宏、刘航、彭巧云、张洋洋、黄海英、程静、杨志东、沈梅、王晓欢、徐滢滢、王以刚、赵宝艳、王根霞、潘立兵、王方兰、何飞: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6227、4650、6228、6175、6177、6179、7111、7109、7124、6200、6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益伟、沈鹏:本院受理原告吴智芳诉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0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沈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智芳各项损失人民币17019.96元;驳回原告吴智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元,由原告吴智芳负担152元,被告沈鹏负担268元。公告费800元,由沈鹏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有凤:本院受理原告陈云峰、吴艳凤诉被告程浩、张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程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云峰、吴艳凤借款本金1412000元及利息(其中480000元借款以48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440000元借款以44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492000元借款以49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 1日起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云峰、吴艳凤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袁:本院受理原告王学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误工费3600元,保险费480元,交通费150.00元,合计4230元。2、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文中: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多伟与被告姚文中、鲍庆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文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多伟借款本金200000元;二、驳回原告田多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姚文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文儒: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亚捷与被告陶文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陶文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亚捷借款本金13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以13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40元,由被告陶文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圣菊:本院受理原告张传银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廷良:本院受理原告张国际诉被告孙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东林:本院已受理原告殷保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殷保发请求判令:1、被告彭东林偿还原告殷保发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78000元(利息自2017年1月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月,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夏家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诉讼材料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世杰:本院已受理原告曹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勇请求判令:1、被告刘世杰立即偿还原告曹勇借款本金176000元并支付利息172280元(其中166000元借款本金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为162680元,另10000元本金自2014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为9600元,之后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东林:本院已受理原告夏家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家伦请求判令:被告彭东林偿还原告夏家伦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并支付利息229600元(其中300000元按月息两分标准,自2014年12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2月5日;500000元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款清息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诉讼材料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时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时之明:你们与合肥紫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8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华大电机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福建华大电机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4020005128125307,出票人为安庆明欣实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安庆市宜秀区飞翔家居百货商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5月25日,付款期限为2017年11月25日。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8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黎明及其与拍卖房屋有关的其他人员: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黎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陈黎明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南,九龙路东磬苑40幢107商(产权证号:合产8110123327号)房屋。该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的皖中信房估字(2017)AS-199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总价200.60万元,评估单价为13406元每平米。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评估报告,送达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屋。
依法向你个人送达本院(2016)皖0191执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拟拍卖被执行人陈黎明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南,九龙路东磬苑40幢107商(产权证号:合产8110123327号)房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旭:本院受理原告单文俊诉被告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单文俊借款5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旭: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强诉被告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张明强借款28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庆峰:本院受理蒋晓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谈其群、黄健:原告陈召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谈其群、黄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召花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其中170000万元本金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2月24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40000元本金的利息,以年利率6%为计算标准,自2016年9月23日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陈召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4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560元,由被告谈其群、黄健负担7200元,陈召花负担360元;公告费800元,由谈其群、黄健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1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斌:本院受理原告张世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602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海兵: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与你及被告潘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吴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生清与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柱传、程艳、程勋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37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段柱传、程艳支付给原告货款130242.82元;2、被告段柱传、程艳支付给原告利息96683.59元(利息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7年12月9日,判决时请判决被告段柱传、程艳支付至款清之日);3、判令被告程勋杰对被告段柱传、程艳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长兴嘉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31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6月10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管理费100000元,违约金5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承伟、安徽欣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兆信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7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137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王纬:本院受理原告姚安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06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盐城分公司、盐城公司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70853元,利息54639.8元(利息以117085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8月22日起暂计至2017年10月31日,实际计至付清时止),暂合计为1225492.82元;2、判令被告盐城分公司、盐城公司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45000元;担保费用3900元;3、判令被告王纬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诉前保全费5000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方文森、陈自香、李祥、余征瑶、史得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现上诉人唐华乔对原审判决不服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安徽沪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1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沪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41714.6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正:赵蓉花:原告王亚飞与被告黄光明、第三人周正、赵蓉花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8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王亚飞的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小梅、夏俊辉:原告祝海群与被告沈李保、王贤云、李谨、第三人马小梅、夏俊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祝海群的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万兵、李德权:本院受理原告谢长程诉被告李万兵、李德权、合肥杰创房产营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沙峰、沙以发、封月玲、南京兴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竞诉被告沙峰、沙以发、封月玲、南京兴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激情百度酒吧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松苗:本院受理原告董志红诉被告何松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松苗、龚爽英:本院受理原告董志红诉被告何松苗、龚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家艮:本院受理原告汤玉利诉被告李家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鸿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家阔: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红灯笼瓷砖经营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春宏:本院受理原告程贤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王春宏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程贤权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4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忠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58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明青、张玉萍、李洋: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明青、张玉萍、李忠武、王冬梅、李忠群、何先美、李洋、李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包学文、崔胜梅、崔胜越、靳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以及第三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7)皖010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绘: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超、纪青、陈绘、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李文超、纪青不服本院(2017)皖010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美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8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孙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美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29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孙波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先进:本院受理的原告昂婷诉被告钟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8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钟先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昂婷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昂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0元,保全费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80元,由被告昂婷负担2814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欧尼亚装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王会英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王会英与被告合肥欧尼亚装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签订的《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合肥欧尼亚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会英返还装修款70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以7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标准计至款清时止);三、驳回原告王会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17元,由被告合肥欧尼亚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卢卫华、邹孝慧、合肥威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周业春与被告卢卫华、邹孝慧、合肥威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卢卫华、邹孝慧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万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10月8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7日,后期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2、被告卢卫华、邹孝慧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合肥威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以上两项诉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泉诉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冲、陈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设备并支付设备使用费500000元。(自2016年7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7日止,计算标准为5万元/月);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千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千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32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寿诚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家健诉被告合肥寿诚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11民初903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得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