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学梅:本院受理沈华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东林:本院受理原告王让琴诉被告彭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彭东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王让琴借款21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岗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王国岗借款184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军、潘磊:本院受理原告黄学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汪军、潘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学雷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自2017年5月10日起,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马友利对被告汪军、潘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220元,由被告汪军、潘磊、马友利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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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威:原告道宝军诉你及王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张传威、王长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道宝军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自2016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560元,由被告张传威、王长秀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字第738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杰: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季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志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6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200元,由被告季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萍、陈峰:原告方叶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任萍、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方叶青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二、原告方叶青就上述借款对被告任萍、陈峰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蒙城县嵇康社区生资公司家属楼2单元402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5100元,由被告任萍、陈峰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第6881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必胜:原告徐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汪必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凤借款本金54024.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徐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汪必胜负担1200元,徐凤负担50元,公告费800元,由汪必胜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0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读卫、李璐璐:原告俞祝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朱读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俞祝青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损失(自2015年12月31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俞祝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读卫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3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港悦餐厅:本院审理原告周茂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瑶海区港悦餐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周茂义支付货款536293元并支付利息(以5362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8月2日起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周茂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瑶海区港悦餐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元祥、胡玉香、潘友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6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夏元祥、胡玉香支付给原告贷款22876元;2、判令被告夏元祥、胡玉香支付给原告利息7892.22元(利息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7年10月8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潘友坤对上述夏元祥、胡玉香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海成、张永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吴海成、张永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8,249.19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9,180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8.87元,以68,249.1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09-28起暂计至2018-1-10,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9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17)皖012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世荣:本院受理原告梁大光诉被告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裁定:驳回原告梁大光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94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同:本院受理原告贺斌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租金人民币共337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二宝:本院受理原告王学权诉被告朱兰兰、王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五十六万(56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雨露鞋业有限公司、杨红兵、巴志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伴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31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快递服务费160217.66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具体数额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智格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景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贸分公司与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1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货款48000元,并自2017年4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付款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大珍、邵世祥:本院受理原告王琴诉被告吴大珍、邵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琴请求判令:1. 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14054.8元(从首次要求还款日的次日2016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起诉日2018年1月9日,之后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2.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少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灜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灜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方军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等相关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灜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灜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方军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等相关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小宇、李修权、熊大清:原告陈晓东与金小宇、李修权、熊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晓东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67200元(自2016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4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小宇、李修权、熊大清:原告杨艳丽与金小宇、李修权、熊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艳丽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50400元(自2016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4日,合计为230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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