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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0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3-06 10: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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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海洋:本院受理原告杨珺诉被告朱海洋、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海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杨珺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3月1日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期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何鹏对被告朱海洋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朱海洋、何鹏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爱红诉被告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同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爱红偿还借款6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9月8日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期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王爱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刘同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潜山三奇工贸有限公司、肖强、徐春梅、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徐国安、杨后秀、潜山县泽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全、王文英、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徐性永、蒋春仙:本院受理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福建华大电机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福建华大电机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4020005128125307,出票人为安庆明欣实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安庆市宜秀区飞翔家居百货商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5月25日,付款期限为2017年11月25日。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8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亿童幼教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庆市第依夫人服饰有限公司、安庆市鑫森商贸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陶晋、李庆、陶清明、方雪梅、周香桃、王仲东、方学勤、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亿童幼教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庆市第依夫人服饰有限公司、安庆市鑫森商贸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陶晋、李庆、陶清明、方雪梅、周香桃、江萍、王仲东、方学勤、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绿洲幼儿园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990808.82元及此款利息(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费41850元。三、被告安庆市亿童幼教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庆市第依夫人服饰有限公司、安庆市鑫森商贸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陶晋、李庆、陶清明、方雪梅、周香桃对上述代偿款2871890.1元及相应利息、担保费41850元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亿童幼教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庆市第依夫人服饰有限公司、安庆市鑫森商贸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陶晋、李庆、陶清明、方雪梅、周香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安庆市亿童幼教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庆市第依夫人服饰有限公司、安庆市鑫森商贸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陶晋、李庆、陶清明、方雪梅、周香桃、江萍、王仲东、方学勤、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绿洲幼儿园对上述代偿款118918.72元及相应利息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亿童幼教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庆市第依夫人服饰有限公司、安庆市鑫森商贸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陶晋、李庆、陶清明、方雪梅、周香桃、王仲东、方学勤、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绿洲幼儿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支付2871890.1元的债务时,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陶明卫名下位于安庆市大观区京安花苑6号楼3单元206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宜房字第50001627号)、被告陶晋名下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市府路丰泽花 园3#楼2单元103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宜房字第3071750号)、被告陶清明名下位于站东花园2#楼604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宜房字第3011472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76万元、45万元、4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27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50元,合计37424元,由被告江萍、王仲东、方学勤、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绿洲幼儿园共同负担1500元,由被告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亿童幼教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庆市第依夫人服饰有限公司、安庆市鑫森商贸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陶晋、李庆、陶清明、方雪梅、周香桃共同负担359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中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红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方霞诉被告安庆市中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忠、第三人陈红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忠系安庆市中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占股100%的股东;二、安庆市中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由原告方霞与被告陈忠各半所有。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陈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任艳军:本院受理原告陈鹏里诉被告任艳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谢飞: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凯: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振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余行飞、张浩: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皖0191民初6307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315021.42元,滞纳金8100元(计算方式:自2017年6月17日暂计至2017年11月15日,按千分之1.2每天收取滞纳金,之后的继续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违约金63004.28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406125.7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涉案的9辆租赁汽车在被告还清上述款项前依法享有所有权;3、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第一项诉请确定的债务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永忠:原告康立柱与被告王永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8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永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康立柱11920元;二、驳回原告康立柱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瞻邦日用品有限公司、安徽瞻邦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原告李书文与被告安徽瞻邦日用品有限公司、安徽瞻邦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4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瞻邦日用品有限公司、安徽瞻邦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书文货款40000元;二、被告安徽瞻邦日用品有限公司、安徽瞻邦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李书文定金计20000元。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家富:本院受理原告李继勇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庆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蔡庆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蔡庆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54230.25元,并支付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9601.14元和保费2761.33元并支付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香:本院受理原告岳宁诉被告王怀泽、丁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怀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岳宁借款30000元以及至2017年8月16日的利息5400元(之后利息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7年8月17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丁香对王怀泽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国松:本院受理的原告戚永伟诉被告顾菁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被告顾菁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自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答辩状,逾期本院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维华: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500元、逾期利息1215元(自2017年11月20日起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暂算至2018年2月20日,期后顺延、款清息止),共计14715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志市鑫洋农业生产资料服务有限公司、卜庆伦:本院受理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尚志市鑫洋农业生产资料服务有限公司、卜庆伦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8000元,其中被告尚志市鑫洋农业生产资料服务有限公司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以148000元为基数,按2%月利率,自2014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王文芹、丁少辉、胡平、陈翠华、胡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孟凡杰、郭冬梅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2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夏圣芝:本院受理原告田同兴诉被告夏圣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曹伟请求判令:1. 夏圣芝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4423元和利息(按月利率1.67%自2017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 夏圣芝承担律师服务费用1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勇、合肥伊人梦摄影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振树诉被告合肥伊人梦摄影有限公司、王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魏振树请求判令:1. 合肥伊人梦摄影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门头制作费25000元,利息为1237(利息暂时从2017年3月20日计算至2018年1月16日,年利率为6%。实际利息要求至款清息止);2.被告王勇对被告合肥伊人梦摄影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方录与被告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方录借款本金58854.8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8854.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方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李方录负担450元,被告吴军负担15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刚强、柯明玉、费清、黄珂珂:黄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8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318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德伍、周银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你们与汪强、合肥瑶海区明亮通讯器材经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汪强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明、朱博: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罗明名下位于全椒路205号东方银座B幢103,203室办公用途房产(产权证号:合瑶120002307)和被执行人朱博名下位于全椒路205号东方银座B幢104,204室办公用途房产(产权证号:合瑶120009178)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格分别为120.96万元和127.85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评估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届时本院不再另行告知。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华:本院受理原告褚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许华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褚旭借款2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克仙:本院受理武建银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克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武建银退还保证金100万元,并自2015年12月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武建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克仙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丽萍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盛利月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中、杜军、何剑、王妍慧、李秀孺、吴剑、许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7)民初2066、2053、2013、1998、2011、2036、2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536、542、549、560、614、525、62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17年12月31日,拟处置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41,177,475.27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该债权由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由兰润年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 系 人:童金萍
联系电话:0551-65803076
电子邮件:tongjinping@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3月6日
公告
安徽英迪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英迪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曹浩泽、曹慧芳、郭路长、曹雯钧: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孙勇(身份证号:340121197611174614)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已将依法享有的对安徽英迪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人)、安徽英迪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曹浩泽、曹慧芳、郭路长、曹雯钧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依法转让给孙勇,现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安徽英迪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英迪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曹浩泽、曹慧芳、郭路长、曹雯钧,请安徽英迪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英迪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曹浩泽、曹慧芳、郭路长、曹雯钧向受让人孙勇履行相关债务清偿义务。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孙勇
2018年3月6日
彭啸虎:本院受理原告康康与被告彭啸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康康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800元;3、 请求判令被告以本金1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借款利息。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磊、崔巧丽:本院受理原告杨海涛与被告王磊、崔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66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磊、崔巧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海涛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26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至2016年9月25日,之后自2016年9月26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杨海涛对被告王磊、崔巧丽名下位于合肥市物流大道兴华苑6-608室房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杨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120元,由原告杨海涛负担160元,由被告王磊、崔巧丽负担89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磊、崔巧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明胜:本院受理原告何德春与被告李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68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明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德春借款18万元;二、驳回原告何德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300元,由原告何德春负担300元,被告李明胜负担4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明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明胜:本院受理原告梁华东与被告李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68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李明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华东借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50元由被告李明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明胜:本院受理原告何维高与被告李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68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李明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维高借款2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50元由被告李明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万龙商务会所有限公司、王自勇、瞿其龙:本院受理原告沈培兰与被告合肥万龙商务会所有限公司、王自勇、蒋玲、瞿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培兰请求判令: 判决上诉被告立即给付货款43000元,并承担自立欠条之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截止立案之日止银行利息暂计算3000元整。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东:本院受理原告胡婷婷诉被告郑东离婚后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郑昕媛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房晓凡、李春明:本院受理原告刘慧芹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第2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朝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朝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第57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圣芝:本院受理原告田同兴诉被告夏圣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田同兴请求判令:1. 夏圣芝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4423元和利息(按月利率1.67%自2017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 夏圣芝承担律师服务费用1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童波:本院受理原告韩邦明诉被告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邦明请求判令:1. 被告童波立即偿还原告韩邦明借款本金23500元并按照年利率7%承担自2018年1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童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亮诉被告安徽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亮请求判令:1. 安徽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欠原告酒精叁万柒仟壹佰壹拾伍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晓伟:本院受理原告刘承松诉被告贾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承松请求判令:1. 被告贾晓伟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贾晓伟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正寅:本院受理原告郑云安与被告尹正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云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另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纪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纪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二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庆峰、石方芹:本院受理原告徐先元诉被告李庆峰、石方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三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光建:本院受理原告谢继炜诉被告李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三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剑宇、占冬翠:本院受理原告李业松诉被告陈剑宇、占冬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茂飞: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戴茂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忠文、吴平: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任忠文、吴平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四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玉华: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忠文、吴平: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任忠文、吴平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四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定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案件,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78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延春:本院受理原告卫修好诉被告张延春、肥东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春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价有限公司诉你买保险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9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顾飞:本院受理原告董万生诉被告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7)皖0191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顾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万生偿还借款本金61000元及利息15342.7元(之后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顾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万生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现依法向被告顾飞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思启:本院受理原告赵艳诉被告李思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7)皖0191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思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800元(之后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思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艳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现依法向被告李思启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减资公告
根据安徽木木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PLH8W7A)股东会决议,本公司拟将注册资金从人民币8000万元减至人民币500万元。为保护本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杜维川;联系电话:15955639628。
特此公告。
                    安徽木木家具有限公司                           2018年3月6日 

遗失声明
    吴明亮遗失安徽省宣城市农机管理局2011年8月15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证号:342523196307282815;准驾机型:G),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