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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0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3-07 16: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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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合肥中毅祥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雅筑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玖伍商贸有限公司、邓双梅、张孝文、燕玉梅、邓雅文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松林路426号一方城市花园6幢4层404/404上室房产一套、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松林路426号一方城市花园6幢2层204/204上室房产一套的利害关系人: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孝文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松林路426号一方城市花园6幢4层404/404上室房产一套、邓双梅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松林路426号一方城市花园6幢2屋204/204上室房产一套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信评字[2017]AS-21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松林路426号一方城市花园6幢2层204/204上室房产一套评估总价为人民币5238100元,单价为18685元/平方米,装修价值为596200元;
皖中信评字[2017]AS-21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松林路426号一方城市花园6幢4层404/404上室房产一套评估总价为人民币5185300元,单价为18872元/平方米,装修价值为496900元。
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两套房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建发、叶伟平:本院受理原告胡益业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润滑油款74400元并承担自2017年2月12日至款清日止约定年利率24%的利息(起诉时为136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先伦:本院受理原告任先华诉被告胡先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敏:本院受理原告丁黄飞诉被告王彬、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王彬、韩敏共同偿还丁黄飞2141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2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驳回丁黄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0元,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520元,由丁黄飞负担7383元;王彬、韩敏负担18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07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超、张海燕:本院受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诉你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第392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向东: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润泽: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志远: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成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拜荣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奚洋: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殿: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猛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金刚: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爱学:本院受理的钱桂林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钱桂林要求你赔偿医疗费552.5元、误工费168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波波:本院受理的汪世传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汪世传要求你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合计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光、邵金荣:本院受理的陈良友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陈良友要求你们连带支付运费8000元、逾期利息60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钟扬、刘正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金星联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钟扬、刘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钟扬、刘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前海金星联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垫付款604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7日起以604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深圳前海金星联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对被告钟扬、刘正华提供的皖AUOU18蒙迪欧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深圳前海金星联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4元,由原告深圳前海金星联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1254元,由被告钟扬、刘正华共同负担14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钟扬、刘正华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小旭、张梅:本院受理原告绍必伟与被告贾小旭、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劭必伟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50万元,利息13万元(其后40万元,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1月2日暂算至2017年12月4日;10万元,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7日暂算至2017年12月4日,后期利息按相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雅婷:本院受理原告梁婷婷与被告徐雅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5年8月6日计算至2017年8月6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共4900元整);二、判令被告偿还违约金24000元(违约金按每月百分之二计算,计算至2017年8月6日,以后另计);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小龙:本院受理原告贺斌与被告徐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整,并依约给付利息12800元(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自2016年9月12日暂算至2018年1月11日,实际结算至被告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杏花经济发展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租赁合同解除,被告即时搬离所租赁的房屋;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97911.45元;3、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大志:原告方胜宏与你、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胜伟、吴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逍遥津支行诉被告刘胜伟、吴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逍遥津支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1636974.45元,利息 24912.87 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1日,实际金额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2.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水岸城市花园5幢601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4.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公告等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12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华厦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邹益坚、席绪红、合肥市华厦泵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邹益坚对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649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正银:你与申请执行人刘淮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367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俊龙:关于何秀娟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何秀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卜惠如:本院受理原告徐佳萍诉被告卜惠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卜惠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徐桂萍借款76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华凤:本院受理原告汪自兵诉被告李华凤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汪自兵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全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顺公路养护公司诉你、谢海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39、140、143、14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潘勇: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北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北亿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整及支付每月2%利息,款清息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芬:本院已受理原告石昊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昊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整及利息39571元,共计239571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平: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2112.1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461.73元及年费500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为36299.66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先奇:本院已受理原告史先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时先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史先所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史先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公告费800元,计2180元,由被告时先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霖:本院已受理原告肖国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田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肖国圣借款本金4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肖国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800元,计8850元,由被告田霖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宏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101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明玖: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军诉被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张国军就(2017)皖0102民初5416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平安:本院受理原告俞建国诉被告安徽鸿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鸿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俞建国支付货款48000元及资金占有和利息692元;二、驳回原告俞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俞建国负担100元,被告安徽鸿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公告费800,由被告安徽鸿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蓝海不动产营销有限公司翠竹园营业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拓佳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诉赵小毅、你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答辩状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玖:本院受理原告杨成千诉被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杨成千就(2017)皖0102民初5417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瑞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宝瑞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设备租赁费3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未付设备租赁费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月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宝瑞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0元,由原告安徽宝瑞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40元,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公告费1600元,由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蓉花: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巧与被告周正、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案件正在审理中,被告周正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本俊、王丽、董盛、陆从惠、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四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延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金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2018)003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评估报告载明:陆从惠名下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和煦园小区46幢1601室房产在2017年10月18日的估价结果为人民币206467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处置。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张金国:本院受理原告陈兆青诉被告张金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侯世芳诉被告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与原告周增富诉被告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缪荣荣诉被告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缪泽兵:本院受理原告王德军诉被告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缪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丁仁翠、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祥能诉被告缪泽兵、丁仁翠、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德军诉被告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丁仁翠:本院受理原告缪泽兵、丁仁翠、合肥杰祥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雷、刘振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赵雷、刘振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丽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凡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深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喻、吴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武玉、葛岩诉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李绍冬诉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建国:本院受理原告侯艳诉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徐勇诉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毛小丽诉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浩鸿、王二妹:本院受理原告王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6001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浩鸿、王二妹:本院受理原告费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6019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守宝:本院受理原告张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春莲:本院受理原告王道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833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孔成、王锦霞、潘耀、柏以成、安徽安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江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3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贵忠、田伟:本院受理原告肥东锦豪小汽车修理厂诉你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宣礼龙:本院受理原告叶贵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华东:本院受理徐建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0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道斌、李黎、杨艺琳:本院受理的杨战诉你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道斌、李黎、杨艺琳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杨战各项损失合计112284.83元;二、驳回原告杨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道斌、李黎、杨艺琳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道斌、李黎、杨艺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沈军:本院受理原告刘道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道华支付货款179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55730元(之后以17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3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12元,由被告沈军负担。公告费480元,由被告沈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广德县新杭镇青岭村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范自贵)遗失公章“广德县新杭镇青岭村村民委员会;编号:3418220105805”,现声明作废。
广德县金峰石粉厂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户名:广德县金峰石粉厂;核准号:J3773000072901;开户行:农行广德县支行;账号:12076001040006535),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遗失肥东花岗陵园墓地证一份。墓主姓名:陈昌驰;证书编号:2108;位置Y4-5-7。特此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

亳州市祥云养生堂花茶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已于2018年3月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孔秀云,吴红军组成。清算组负责人孔秀云。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