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本院受理原告彭忠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温胜:本院受理原告池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5000元以及55900元共计120900(暂计2014年1月12日至2017年8月11日,以后按月息两分计算至本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忠东:本院受理原告陈基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黄忠东支付原告借款104000元及利息12480元。利随本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和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鑫三金挖机配件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47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03.27元(利息以1347元本金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23日计算至2017年7月23日,此后连续计算至款清日止);上述一至二项合计13573.27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中忠:本院受理原告汪征诉被告石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中忠:本院受理原告程征诉被告石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晓亚、翟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晓亚、翟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德年: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本金:本院受理原告张绪琳诉被告高桂清、王本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徐忠心、徐飞虎、张中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汪本洪、吴国良:本院受理原告年亚东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汪本洪、吴国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年亚东欠款29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年亚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40元,由被告汪本洪、吴国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少辉、王文芹、杜泓冰:本院受理原告任远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8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本案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建军、裴世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常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拒收法律文书或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徐建军、裴世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安徽常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货款94806.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盛勇:本院受理原告张林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137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济强:本院受理原告吴道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黄济强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吴道海借款5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韦存涛:本院受理原告卜和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韦存涛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卜和平借款5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施新朝:原告郑永保与被告施新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施新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永保借款本金55000元,并从2017年10月11日起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直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施新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永保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郑永保其他诉讼请求。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左金龙:原告合肥诚菱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左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左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诚菱物资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9353元,并自2017年9月6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左金龙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晓峰、田然:田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岷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413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赞: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被告李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9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7418元(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100000元部分自2017年9月23日暂算至2018年1月24日,50000元部分自2017年9月23日暂算至2018年1月24日,300000元部分自2017年10月24日暂算至2018年1月24日,197000元部分自2017年10月31日暂算至2018年1月24日,15000元部分自2017年11月17日暂算至2018年1月24日,60000元部分自2017年11月23日暂算至2018年1月24日,70000元部分自2017年12月15日暂算至2018年1月24日,款清息止);2,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芮建生、鲍杰: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芮建生、鲍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鲍杰名下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6号东景苑C 区1#楼1至2层商103、103上商业房(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00369号)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建英估字【2017】第142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产评估价值叁佰肆拾伍万捌仟捌佰元整【345.88万元(单价12021元/M2)】、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建英估字【2017】第142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2014)庐执字第0014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齐素: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19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判决:1.被告王松玲、杨齐素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全部复利;2.两被告以其所有的抵押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新田、江伟、杜洋、李鹏、倪向东、郭卫卫: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林明胜、徐柱、杨木兰、周全、王叶红、张立梅、王俊、王浩然、刘金鹏、陈函: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继军、张维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田与被告李继军、张维勇、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瑞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材料,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点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之祥:关于胡小琴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胡小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宏伟:本院受理原告俞宗扬与被告丁宏伟、宋广毕追偿权纠纷一案,俞宗扬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位被告连带追偿原告垫付款人民币5万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韦正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融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韦正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融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2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18日,之后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融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80元,由被告韦正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道芹:本院受理原告时长锋与被告马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马道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时长锋借款本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马道芹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凡兵、吴建国:原告夏兆胜诉被告凡兵、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兆胜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凡兵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4.5万元。2.判令被告一凡兵立即支付借款利息14.4万元(以60万元为基数,以月息两分为标准,从2016年8月计算到2017年8月,共计12个月,并继续计算到被告一凡兵实际履行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凡兵立即支付展期费用3万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被告一凡兵、被告二吴建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贵菊、杨良景、杨菊珍:原告巢湖市新巢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程贵菊 、杨良景 、杨菊珍确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巢湖市新巢水泥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良景、杨菊珍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颍上路缤纷南国元一滨水城26/27/28幢及附属裙8层26-803室过户至被告程贵菊名下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2.判令三被告因恶意串通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5749元及利息损失暂计242736元予以赔偿(自2014年2月28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钟扬:原告顾锐诉被告钟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顾锐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3000元,并按每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承担与其还款违约金(自借款之日起算直至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等费用。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永:本院受理的原告童敏与被告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童敏借款本金4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3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童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420元,由原告童敏负担420元,被告杨永负担1300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欢与被告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欢借款本金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施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武:本报于2018年1月24日刊登的原告刘盟诉被告何金兰、刘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刘斌: 本院受理原告刘盟与被告何金兰、刘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更正为“刘武: 本院受理原告刘盟与被告何金兰、刘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倪晓勇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伟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0万元,并支付利息72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10月1日计算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本俊、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心宏诉被告赵本俊、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秦心宏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并承担自2014年5月19日起以12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暂计算至起诉之日1055200元;具体数额至款清之日止;被告二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甘先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告甘先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甘先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14669.69元、滞纳金35533.04元、利息7767.0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4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负担244元,由甘先芳负担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甘先芳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初7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刚、李红梅、王胜、张俊、管斌、张跃武、杨海媛: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十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775、776、782、783、786、793、79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忠民、夏菲、黄羊羊、黄笑牧、黄仲杰、吴春红、许克前、茆鑫、李涛、常跟柱、韩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十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797、798、804、805、806、812、814、820、821、823、82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雷、刘峰、孟军波、蔡军、郭炳军、潘成、刘霞、俞能平、孙明西、程希友: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十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749、750、752、758、759、760、765、766、768、77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蓝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城酒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由你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开贵、李晓燕:本院受理吕才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皖0122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史小敏、合肥六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小敏、合肥六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史小敏、合肥六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有锋:本院受理刘继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智:本院受理原告崔海灏诉被告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崔海灏借款35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元花:本院受理原告葛建安诉被告贾元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贾元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葛建安借款8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文静:本院受理原告何爱华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何爱华与被告周文静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周文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双倍返还原告何爱华定金291000元;三、驳回原告何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何爱华负担174元。由被告周文静负担56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文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治山:原告魏想华与被告李治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4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治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魏想华3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兴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安徽省安兴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40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不服(2017)皖0102民初6402号民事裁定书并提出上诉;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卓辰服装有限公司、安徽德扬服装有限公司、蔡瑞跃: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联亚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卓辰服装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德扬服装有限公司、被告蔡瑞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卓辰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联亚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加工费248358.7元、利息12557.14元(2017年5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承揽加工费248358.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联亚制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5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卓辰服装有限公司承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园与你及被告合肥电弛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6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丽霞:本院受理原告陈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旭东、杨景菊、江贻萌、李琳:本院受理原告潘江海、姜琳瑜与被告江旭东、杨景菊、江贻萌、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江旭东、杨景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江海、姜琳瑜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潘江海、姜琳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26元,由原告潘江海、姜琳瑜负担326元,被告江旭东、杨景菊负担5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江旭东、杨景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军、徐安民、陈晓梅、宋值炳、张成云: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军新、李华庆、杨新华、杨琳、张军、平庆同、吴水银、金亮、王磊、何娟: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敏、毛红、张磊: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张磊对我院(2017)皖0103民初4870号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我院现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各方当事人。
张磊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上诉人不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桂英、王鑫、谢镜平、刘立好、王绎健、王学桂、徐更生: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七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39、249、1304、1313、1314、1323、13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连新: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彭连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834.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2834.1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但不得超过12637元);二、驳回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90元由被告彭连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骆知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葛章林、李玲、合肥春雨精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朝俊、黄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墩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81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盛大强:本院受理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墩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统0123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州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郑州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
为3060005122027674,票面金额人民币貳拾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2月12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8月12日。出票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郑州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最后票据持有人郑州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门传喜:本院受理原告刘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门传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明劳务费76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门传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小根:本院受理原告杜春迎诉被告汪小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
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钟、合肥丰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三元投资有限公司、姚黎:本院受理原告何晓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王钟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305万元(自2011年11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日,此后的利息继续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被告合肥丰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三元投资有限公司、姚黎对被告王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勇、胡燕:本院受理原告叶守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2民初5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勇、胡燕:本院受理原告毕家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2民初5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恒华,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鑫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皖0191民初6236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一于2015年12月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5000000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562500元(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12月28日暂计算至2017年11月13日,剩余利息按照上述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承担的返还、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董会宏:本委已受理王学桂诉你、合肥市王氏脚手架有限公司关于拖欠工资争议一案(2018肥劳人仲案字第051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5月25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后10日起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3月8日
公告
安徽恒进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刘世玉、高琴、程伟、黄义水和张学志5人诉你单位关于拖欠工资等争议一案(2018肥劳人仲案字第057-060号、064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6月1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后10日起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3月8日
催告书
文号:合庐卫公催〔2018〕3号
被处罚人:安徽海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分公司 负责人:王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4412936N 营业执照注册号:340100000515652 联系电话:15956966128 经营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70-76号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17年8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合庐卫公罚〔2017〕40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3000元、加处罚款 /元缴至 徽商银行,并履行下列义务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书》(合庐卫公催〔2018〕3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地址:合肥市砀山路2199号庐阳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9楼)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合肥市砀山路2199号庐阳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9楼)进行陈述和申辩。
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3月8日
变卖财产公告
(2013)润佳破管字第 240号
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佳集团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丧失持续生产经营能力,无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3)贵破字第00001-4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润佳集团公司破产。
管理人根据2014年9月20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2015年4月28日、2016年10月28对破产财产进行了三次拍卖,2018年2月8日对破产财产进行了第一次变卖,但均未能成交。根据《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相关规定,并报告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年2月25日管理人依法将变卖财产一重新委托铜陵华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现继续进行变卖,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变卖财产一:位于池州市贵池区工业园棠溪大道以西、生态大道以北的润佳集团公司二期项目车间内机器设备,具体包括:铜华诚评报字(2018)第014号评估报告中下列部分财产: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力缆车间)、(特缆车间)、(盘具车间)、(导体车间)、(橡缆车间)中记载的部分财产〖该财产不含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力缆车间)中记载6台行车、(特缆车间)记载的2台行车、(导体车间)记载的3台行车、(橡缆车间)记载的1台行车〗,上述财产整体变卖。保留底价人民币陆伯柒拾伍万元(¥6750000元),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保留底价。
变卖财产二: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厂区库存商品一批(各种规格的铜芯电线电缆、铝芯电线电缆、铝丝。不含辅料);皖R92927跃进牌NJ1042MDF3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2011年4月登记,皖R05462合客牌HK6700K4大型普通客车一辆,2011年9月登记,变卖保留价人民币750000元,保证金5万元,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保留底价。
二、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日。
三、应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
四、应买方式及说明:
1、应买申请人须在2018年3月11日17:00前(到账为准)将意向购买的标的物对应的保证金分别交到管理人账户(户名: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374001110300000026),并凭交款单据到管理人处办理变卖登记。如应买不成,保证金于变卖截止后五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2、变卖财产均以现状进行变卖及交付,变卖人不担保任何瑕疵,应买人应充分了解变卖财产的相关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有关事项详见变卖文件。
3、变卖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变卖标的的保管、撤卸、装卸、运输、损坏修复等全部费用。
4、变卖公告期内,有多人参与应买的,以报价高的应买申请人成交;多人报价相同的,以报价在先的应买申请人成交;多人同日以相同价格报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同一应买人在公告期内多次报价的,以最高一次报价确定成交价格。管理人以出具成交确认书的方式确认成交,应买人成交后成为竞得人。
5、应买人应在成交当日将变卖成交款一次性汇入管理人账户,保证金(不计利息)可冲抵变卖款。对应的变卖成交款全部到账后,管理人向变卖成交的买受人出具变卖成交的确认书并办理变卖对应的财产交付。逾期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变卖价款的,视为放弃应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且还应向管理人补足再次变卖成交的价款于本次成交的价款之差额款。
6、与变卖财产有关的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未按上述规定参与应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变卖截止时间:2018年 3月 11日17:00 时止。
六、变卖财产展示时间及地点: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17:00时止在变卖财产所在地现场展示。
特此公告
联系人:方律师、陈律师
联系电话:0566-2086818,13856603400、18056680161
联系地址:安徽省池州市建设中路广丰大厦3C3D
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3月8日
注销公告
安徽辉火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HMLR98)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已成立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此公告发布之日四十五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债权。特此公告。
2018月3月8日
遗失声明
安徽辉火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遗失清算备案通知书,(合)登记外备字【2017】第5590号,声明作废。
2018月3月8日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