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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0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3-09 14: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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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传喜:本院受理原告魏先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门传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魏先忠劳务费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门传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宏斌、吴辉:本院受理原告汪世杰诉被告阮宏斌、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世杰起诉要求被告阮宏斌、吴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4万元(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至款清时止),并由阮宏斌、吴辉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智慧、陈艳:本院受理原告范传军诉被告蒋智慧、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传军起诉要求被告蒋智慧、陈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9344元(以17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3年12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1月16日,之后主张至款清时止),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并由蒋智慧、陈艳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敬明:本院受理原告王国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068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万德会:本院受理原告武建准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6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解除原告武建准与被告万德会之间的《汽车借用合同》;二、被告万德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武建准丰田卡罗拉车一辆(车牌号:皖AVB318);三、被告万德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武建准租赁费,自2017年3月30日起按每月6000元计算至丰田卡罗拉车辆返还之日止,同时支付原告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文年、王群: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1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王文年、王群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7年4月13日为18.66万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原告有权处置被告王文年、王群设定的担保物并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施爱民、梁凤莲: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巧玲与被告施爱民、梁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施爱民、梁凤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巧玲借款本金5228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4月7日的利息为4894元,自2017年4月8日起的利息以522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施爱民、梁凤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徐巧玲律师费28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384号民事判决书,现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勋杰、赵丽娟、段柱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3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程勋杰、赵丽娟支付给原告货款180236元;2、判令被告程勋杰、赵丽娟支付给原告利息133795.19元(利息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7年12月9日,判决时请判决被告程勋杰、赵丽娟支付至款清之日);3、判令被告段柱传对被告程勋杰、赵丽娟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祥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周浩、赵弘: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正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合肥恒祥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和被告二周浩共同支付给原告货款476489.4元,及逾期利息306807.34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476489.4元为基数,按照未支付货款的每日万分之七的标准计算,计至款清止);2、判令被告三赵弘对被告一合肥恒祥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和被告二周浩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香霞、陈德利:本院已立案执行陈惠与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委托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张香霞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兴旺·华府骏苑18幢1505室房屋(产权证号:合蜀140004956号)予以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237.5万元。因你二人外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执1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香霞名下的上述房产)、《选定拍卖辅助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在公告期限(60日)及10日异议期届满后延后第一个星期二(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地址:合肥市政务区中级法院西区,电话:65996049)随机抽取拍卖辅助机构对被执行人张香霞名下的上述房产予以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如不按时参加,则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抽取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黄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和任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何甜甜:本院受理周立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9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智、肖欢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黄智、被告肖欢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754131.95元(其中代偿本金74万元、利息14131.95元)、代偿款利息6886.76元(自2017年11月23日起,以7965.2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17年12月17日代偿款利息为99.57元;自2017年12月18日起,以754131.9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2018年1月4日代偿款利息为6787.19元);并自2018年1月5日起,以代偿款754131.9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至代偿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如二被告未能偿还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原告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一名下所有的抵押财产: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东城世家13幢603室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42182号〕,所得价款在诉讼请求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宝林:本院立案执行的万和传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宝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且你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
1、安徽金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皖金房估字〔2018〕0024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价207.4316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零柒万肆仟叁佰壹拾陆元整。
2、本院(2017)皖0111执35号执行拍卖裁定书。
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超:本院受理杨庆展、安徽省东海水泥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934号、936号、18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9时0分、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业飞:本院受理黄丽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60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德成: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德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玉凤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8月2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玉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62元,由原告王玉凤负担2079元,被告张德成负担268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德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健、洪文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李健、洪文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健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垫的赔偿款人民币120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20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垫付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洪文芝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12元,由被告李健负担,被告洪文芝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兴栓: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胡小兵、张兴栓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阜康医养护理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盛世鼎通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如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赛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如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赛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6161元、利息(以6161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至租赁费用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赛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程芳、杨杰:本院受理原告赵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杨庆学:本院受理吕国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偿还吕国良欠款6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此款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和公告费800元均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威尔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你单位与陈绪友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六劳人仲案字〔2018〕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委将于2018年5月23日上午9时在六安市人社局十楼仲裁庭依法开庭审理。
六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3月9日
注册资金催缴通知
张杰、刘庆杰:
你们二人与邢辉于2010年9月28日约定,共同投资设立安徽科杰粮保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张杰拟以货币资金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刘庆杰拟以货币资金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邢辉拟以货币资金出资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在公司注册登记时,由于张杰、刘庆杰未予出资,2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全部由邢辉予以出资。公司成立后,张杰、刘庆杰均承诺尽快缴清该出资款。
公司在成立后不久,由于市场尚未开拓,经营很不理想,公司的一切开支均系由股东邢辉一人承担,公司也多次催促令张杰、刘庆杰尽快缴纳出资款,二人均予以推托,未予缴纳,并离开公司,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几年来,公司一直由投资人邢辉一人经营管理,并承担公司的一切开支及费用。现公司的机械设备已老化需要更新,产品需要升级,也需要注入新的资金。为使公司能正常经营与发展,公司特向张杰、刘庆杰二位股东催收其尚未认缴的注册资金,限二位股东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认缴其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各60万元。如逾期不予认缴该注册资金,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视为其未入股,二人对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注:张杰身份证号342127198010281515;刘庆杰身份证号3421011196812080253)
特此通知
安徽科杰粮保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2018年3月9日

遗失声明

阜阳市颍州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已报账票据20余张及相关文件资料遗失,声明作废。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田兆坤: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车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2017年8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和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对你经营的镜湖区波波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杰宝大王TDR2029Z电动车进行抽检,2017年8月28日,该所出具了《检验报告》(2017阜检JD字第080130号),此样品按GB17761-1999标准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我局于2017年9月1日向你送达了《检验报告》,你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复检。你销售的型号TDR2029Z电动车是2017年4月份,从无锡杰宝大王电动车有限公司进的货,共计进货7辆,每辆成本价2225元/辆,销售价2480元/辆,货值金额为17360元。截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除1辆抽样送检外,其余6辆已全部售出,每辆获利255元,共获利1530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销售并处罚如下:
芜工商市听告字(2018)第02号

1、没收抽样不合格杰宝大王TDR2029Z电动自行车一部;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元整(¥1530);

3、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肆佰元整(¥43400);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肆万肆仟玖佰叁拾元整(¥44930),上缴国库。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芜工商市听告字(2018)第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你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联系人:汤武胡先书 电话:0553-3882190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