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力:本院受理原告陈义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窦长催: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魏元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位于合肥市亳州路372号晨欣园16幢601室(产权证号:庐042243)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95.6872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41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袁立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阔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袁立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启洲、雷兰:原告安徽中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启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货款3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6月30日以实际欠款额按年利率24%分段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为80000元,之后的违约金以310000元为基数顺延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中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190元由被告张启洲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4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肥西裕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执行合肥市军粮供应站申请执行肥西裕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8601执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7)合仲裁字第0465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716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杜凯:关于王璐、孙良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5931号民事判决书、(2017)皖0103民初5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王璐、孙良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文骥、陈亚松、梁俊峰、刘明江、陈青山、王凯、伊庚、方明会、张军、余海峰、黄志华、陈峰、丁飞: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辉、张鸿、杨静、张磊、赵敬新、陈黎明、王克峰、何松全、孔德川、顾正元、李敏、孟军、肖艳、黄孝银、张海、朱磊: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十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210、1286、1291、1292、1294、1299、1301、1302、1310、1311、1312、1320、1321、1322、1329、133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乾坤铸造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何更生、方立、胡家勋、安徽寸草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汤先凤、黄华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08000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24%/年暂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总计70.8万元,此后利息按24%/年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原告对被告六抵押给原告的位于肥西上派镇巢湖西路鑫鑫家园2幢603室(房地产权证号:肥西字第10012997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志斌、钱朝兰:申请执行人王来玲与被申请执行人郑志斌、钱朝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案外人杨云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申请终止对杏花镇井湾社居委井泉移民安置区8幢2号房屋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庆、王娟:本院受理原告钟文云与被告李庆、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钟文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40元,由原告钟文云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宏伟、陈双叶、安徽省雅豪格莱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安徽雅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041号案件上诉状,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永克、赵冬梅、安徽许慎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志俊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56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上诉状等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慧琼、时先奇:本院已受理原告史先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时先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史先所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史先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公告费800元,计2180元,由被告史先奇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冲:本院已受理原告尹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尹伟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暂计868元(从2017年3月1日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后按此利率顺延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上暂共计20868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哲:本院已受理原告高理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理伟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25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常友:本院已受理原告胡科技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科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修车费3399元,车辆折旧费2000元,交通费用209.9元,误工费每天按300元计算为2100元,共计7708.9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勇锋:本院已受理原告钱颖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颖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三万元及利息(利息于2015.12.18日至2018.1.23日止)共计18750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哲:本院已受理原告王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7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3000元,以上共计283000元,(9万元借款支付了一个月1800元利息然后自2017年10月7日算至2017年10月27日共计20天合1200元利息,自2017年10月27日按27万元本金按月息2分暂计算至2018年1月27日,合计三个月17400元,其后每月利息5400元直至全部还清本金时止),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青、张玉萍、李明云、李忠云、李明贵、汤道伦、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9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单位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工业聚集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记证号为:肥西国用(2012)第3068号、房地权证肥西字第201214388号〕,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46619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估价报告和拍卖裁定书。如对此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复核鉴定费用。逾期本院将对你们的上述资产进行拍卖。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小勇:本院受理原告孟宏林诉被告胡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顾家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维尔安供应链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3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25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083.32元,(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以12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起诉之日2018年1月2日),共计人民币17583.3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祥荣:本院受理原告王继清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90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件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30520元,护理费696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5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39606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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