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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1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3-13 09: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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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丽娟、殷南清、陈和芬、殷子航、殷子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544、6546号民事判决书。
6544号案件判决如下:1.被告潘丽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7199.26元、罚息104069.8元(罚息暂算至2017年6月21日,之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2.被告潘丽娟、殷子航、殷子珺在继承的被继承人殷陈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6546号案件判决如下:1.被告潘丽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9900元、利息6607.27元、复息1166.85元、罚息14990.66元(利息、罚息、复息暂算至2017年6月21日,之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2.若被告潘丽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殷陈强名下位于包河区青年小区9幢204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包字第009526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在最高限额31万元内优先受偿;3.被告潘丽娟、殷子航、殷子珺在继承的被继承人殷陈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易璇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森幼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10万元的房屋保证金;2、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8000元(自2017年9月25日算起,暂算至2017年11月28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全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红梅、刘正芹、俞雪芹与你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6)皖0122民初1725号、17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新全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喻梅诉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夏毓柱: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夏毓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21793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夏毓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苏美丽、程七毛: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你们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南春华路西华茂新园5幢1单元602室及大观区玉琳路白云巷15号楼106室房产的市场价值。由于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公告告知你们: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南春华路西华茂新园5幢1单元602室房产的评估价为60.9571万元;大观区玉琳路白云巷15号楼106室房产的评估价为28.3707万元[评估文书字号:皖中安(宜)评(2017)字第3408000909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陶新闻:本院受理了原告郑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勇、潘定文:本院受理原告陈倩倩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348159.9元;2、判令被告三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岩、梁思栋: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岩签订的编号为L14HZ00466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6年10月25日解除;被告高岩返还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ZX210H日立挖掘机一台(机号DCDB2K300158,该挖掘机已由原告收回,无需另行返还);二、被告高岩支付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赁费493923.45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7月15日起以被告欠付租金为基数分段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欠付款的日万分之四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租金及违约金计算表附后);三、被告梁思栋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爱芹、高杰、曹伟、徐善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爱芹、高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42375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2年8月30日起以原告实际垫付款为基数分段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附后);二、被告曹伟、徐善民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贡盼盼、钟明:原告万耀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大刚、合肥大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红芳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7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叶红芳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37138.25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谢大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叶红芳赔偿款8120.83元;三、驳回原告叶红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志云:本院受理原告谢晓蓓诉被告合肥市鸿青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曹志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谢晓蓓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拖欠的租金及风险保证金12.5万元及逾期付款经济损失1132.19元(以12.5万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自2017年9月15日暂计算至起诉日,应算至实际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仁昌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皖0191民初303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石材款46920元,利息损失11260元(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23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6年8月22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以上共计人民币581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宇龙:本院受理原告徐文中诉被告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被告宗志文、许照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宗志文、许照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9166.67元(计至2014年4月30;自2014年5月1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再上浮50%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和律师代理费21.7万元;同时应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安徽汇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和舒城县亿龙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中实际受偿的财产数额;二、被告宗志文、许照云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安徽汇鑫冶鑫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453元,由被告宗志文、许照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众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小东: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喜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新生来袭活动”合同款11000元及其违约金260元(自2017年10月10日起,以合同总金额13000元为基数,按4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11月9日,实际要求至款付清时止);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来安碧桂园金鹏永阳府黄安见面会”项目费用54000元及违约金18600元(按合同总费用62000元的30%计算);3、判令两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中胜、石康玉: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潘中胜、石康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本金155829.02元及资金占用费40312.18元(资金占用费自2014年12月16日分段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之后资金占用费继续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020元,由被告潘中胜、石康玉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5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道伦、胡恩传:本院受理原告洪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 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746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九浩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杨轩、王建军、梁天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轩敏物资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82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1.被告合肥九浩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390745元并支付利息9735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明合:本院受理原告周经娥诉被告陈明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705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被告陈明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经娥各项损失合计124006.1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福海堂养生会所管理有限公司(许阿根)、张宗炎:申请执行人合肥福海堂养生会所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国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张宗炎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国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法院扣划申请人捌拾捌万余元的执行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只需扣划柒拾陆万贰仟叁佰叁拾陆元(762336元),将多扣划的拾捌万壹仟陆百伍拾元(181650元)立即返还给合肥国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开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34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石涛:本院受理原告徐向新诉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共30991.46元(利息、罚息等暂计算至2018年2月8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等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华宝、檀红洋、黄大勤、尹树安、张永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铮、李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签署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含各分支行)已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债权、担保权利、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债权、利息及罚息债权、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依法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义务人等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3月13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联系人:刘晟 联系电话:0551-62662570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211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联系人:刘立正 联系电话:0551-68151596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杭州路2608号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暂计至2017年11月10日的贷款本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及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借款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原贷款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等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
金国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盈盛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国民、余升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国民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合肥中盈盛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押金14000元及租金11294.96元,合计为25294.96元。如果被告金国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被告金国民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51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7501.4元及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14日,利息为8513.54元),本息共计386014.94元;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0元;3.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包公大道755号园上园24幢2004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信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传浩、何娟、毛翔、郑业林、郑业成、余芝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裁定拍卖对被执行人张传浩名下位于合肥市经开区翡翠商城4幢206室房产(含装潢),经公开拍卖三次均流拍,现公开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
合肥市经开区翡翠商城4幢206室(合庐130053765)房产(含装潢)。
二、变卖底价:2930049.25元
三、申请保证: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保证金。房产变卖保证金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
四、保证金:30万元。
五、变卖成交价款在变卖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六、注意事项:变卖标的物按现状移交,变卖底价内含案外人装修补偿款130049.25元,如买受人买受后仍由现使用人继续使用,则该部分款项退还给买受人,有欠付水电、物业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处理。
请将保证金交到如下账户:
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012080056205
资产情况咨询电话:65352136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65352089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忠求:原告尚昌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吴忠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尚昌义借款本金94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7年5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金,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尚昌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吴忠求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6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杰传: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奇诉被告李杰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杰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陈庆奇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郭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9378.7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玉屏镇园人参果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史焰飞诉被告玉屏镇园人参果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储林、韩玉敏:原告樊柯与被告储林、韩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6294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75%自2015年2月3日暂计算至2017年9月13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盛维宝:本院已受理原告徐丹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丹伟请求判令:1、被告盛维宝立即偿还原告徐丹伟借款本金550000元并支付利息184000元(以5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暂计至2018年2月13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盛维宝立即支付徐丹伟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全、臧爱霞:本院受理原告龚英亮诉被告刘全、臧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柏翠红:本院受理原告武云丽诉被告柏翠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友谊重钢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正明、杨子泊诉被告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黄正民、杨子泊工程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二、驳回原告黄正民、杨子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由被告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就(2016)皖0803民初1746号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吴昌南:本院受理原告徐发兵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6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清偿所欠原告工资款494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的利息(至工资款实际清偿时止);2、判令两被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任家寿:本院受理的原告金世良诉被告任家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5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任家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金世良货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任家寿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永松、高维珍:本院受理原告周智兵诉被告王永松、高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宗荣、王霞:原告高尔秀诉被告李宗荣、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李宗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高尔秀货款201567元及利息(利息以201567元为基数自2015年7与27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尔秀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390元由被告李宗荣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2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松、高贵侠、邵安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松、高贵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202321.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6月29日起,以183867.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9%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被告邵安徽对判项一中徐松、高贵侠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7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689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95元,由被告徐松、高贵侠、邵安徽共同负担66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贤明:本院受理原告贡太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戴贤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贡太明借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30元,由被告戴贤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合肥交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于2017年5月9日签发的银行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0010004122582780,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申请人合肥交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时间2017年5月9日,出票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伽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期限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合肥市顶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局于2017年11月30日受理邢昌文(身份证340121197309017933)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瑶海举〔2017〕0097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因你单位地址不详、电话拨打不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公司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举证和答复,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行政决定。
 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3日
鑫泰公司上班通知书
王军(曾用名王广军,身份证号34122619770210031)同志:根据公司“退城进园”项目建设需要,公司2017年2月27日通知你于2017年3月7日前回公司报道并上班,但至2018年3月8日你仍未报道。现再次书面通知你,限你于2018年3月16日前回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道并按时上班,如至2018年4月6日仍未报道,将根据《鑫泰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第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3月13日
遗失声明
▲肥西县官亭镇中心卫生院金桥分院放射科的辐射许可证(皖环辐射[A0217])不慎遗失,现声明作废。
▲张静遗失广德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收据一张(业主:张静;楼盘:万象广场C座128号;金额:一万元;收据编号:0008690),现声明作废。
▲广德县新杭镇志恒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2MA2NDPL475)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3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现声明作废。
▲广德县独山宏生粘土矿(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71795871T)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广德永意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WXJKXD)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