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枫林、刘菊香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4289号蜀南庭苑42幢2层208室房产一套的利害关系人:本院立案执行的朱圣芳申请执行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枫林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4289号蜀南庭苑42幢2层208室房产一套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的皖正房评报[2017]字206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4289号蜀南庭苑42幢2屋208室房产一套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002900元,单价为13144元/平方米。
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夏颖:本院受理的原告阎禹与被告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显文、张敏: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邵显文、张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邵显文、张敏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北二环砀山路段璟泰华秀苑2幢1201室房屋予以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人民币12288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天源房估字(2017)房估字第S038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及(2017)皖0111执894号之二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圣明、徐明翠:原告陈振宇、吴海燕诉被告陆圣明、徐明翠、杨文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杨文翠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杨文翠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针对被告杨文翠的上诉请求提交民事上诉答辩状5份,如逾期未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二审审理,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圣明、徐明翠:原告方向东、吴霞诉被告陆圣明、徐明翠、杨文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杨文翠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杨文翠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针对被告杨文翠的上诉请求提交民事上诉答辩状5份,如逾期未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二审审理,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多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国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陈晶酉、光爱吾、金向良、李效民、王乔: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支付利息4108899.96元(暂计至2018年2月27日,详见利息支付清单,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2%每月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合肥多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质的在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500万元股权[(合)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561号,质权登记编号340100201500000944]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6.64万元;4、判令其他被告就上述诉请第1、3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合担保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秉诚商贸有限公司、周正、赵蓉花、安徽窖龄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金权:原告李纯鹏诉被告李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金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纯鹏借款本金31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308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1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日,之后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47元,由被告李金权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金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程彬、罗亮:本院受理原告车敬宝诉程彬、罗亮、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程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和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吉凤、葛贵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合肥永杭车业销售有限公司、胡玉林、杨吉凤、郭浩、葛贵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广西彦凯化工有限公司、安徽润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莉诉被告广西彦凯化工有限公司、安徽润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7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广西彦凯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莉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15%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升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合肥鑫芝秀服饰有限公司、孙成德: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安徽升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合肥鑫芝秀服饰有限公司、孙成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建国: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少阳: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钢强: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海印: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佐锬: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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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磊: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国丛: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杰: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磊: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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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尔森哈孜·热阿合买提: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凤祥: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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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秋: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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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友: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老虎、李茂旦: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光鹏: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晓磊: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于阳: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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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译洲: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三喜: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俊元: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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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利强: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火星: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俊华: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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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恒艳: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金宝、邱红丽: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立青: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玉贵、徐凤、周地、刘美香、宣永志、刘李娟、刘海、曹勇: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证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旭东、张现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分别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58、145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廖向春、高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分别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68、146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红、刘家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分别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78、14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国、丁永贵:原告谢红路与被告丁国、丁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丁国、丁永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红路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18049元(此后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丁国、丁永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红路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丁国、丁永贵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伟、李晓娟:原告苗海波与被告梁伟、李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梁伟、李晓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苗海波借款本金253215.82元及利息47267元(此后利息以253215.82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苗海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2元,由原告苗海波负担2274元,被告梁伟、李晓娟负担580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梁伟、李晓娟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坤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鹰不服被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设立登记一案,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行政答辩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4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洪兴:本院受理原告魏巍与被告何洪兴、鞠跃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巍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何洪兴偿还借款人民币21万元;二、判令被告鞠跃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文凯:本院受理原告汤秀芳与被告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刘凯、年艳、年仕明、史杨林、王刚锋、张红军、胡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7)皖0103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7年11月23日向原告汤秀芳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2017年11月24日向被告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刘凯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2017年11月23日向被告王刚锋、张红军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2017年12月7日向年艳、年仕明、胡文凯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年仕明、史杨林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安然:本院受理原告陈敬德与被告李安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敬德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整;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玉芳:本院受理原告杨家英与被告范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家英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建军、合肥九浩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沙宁宁与被告合肥九浩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杨轩、梁天宇、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沙宁宁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合肥九浩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5.9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28000元人民币(利息按月息2%确定,自2017年8月15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5日,最终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杨轩、梁天宇、王建军对上述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军、王冰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66、146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静、邹士云、朱业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54、1455、147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琴、安雪飞、韩世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65、1476、147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吉标:本院受理原告王成尧与被告徐吉标、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吉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成尧支付工程款146115.5元及利息损失(以146115.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成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徐吉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们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622元,由被告徐吉标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涛:本院受理原告刘连保诉被告赵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7)皖0191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连保合同款192000元;二、驳回原告刘连保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被告赵涛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催收通知书
周文、朱利平:安徽湖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我行于2013年4月24日签订编号为131036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安徽湖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我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自2013年4月25日至2014年4月24日,周文、朱利平为该笔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我行业已履行了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依据约定安徽湖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4月24日前归还全部借款,但至本通知书发出之日,借款仍未予归还,形成贷款逾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我行现正式通知保证人周文、朱利平立即履行保证责任并偿还借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费用。如你方不能立即履行还款义务,我行将随时采取一切法律措施,以保障我行权益。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
2018年3月14日
袁祖国、左萍萍:本院受理原告陶仁明诉被告袁祖国、左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亮请求判令:1. 袁祖国、左萍萍立即归还原告肆拾伍万元整及利息肆拾柒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艳昌、刘伟、陈浅、夏明仓、张义林、朱华磊: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罗河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维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广告发布费28000元及违约金1806元(28000元×0.0005×128天=1806元,自2017年7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9日,共计129天,此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298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0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方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斌与被告合肥市方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方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家斌经济补偿金1672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817元,合计18537元;二、驳回原告王家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方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勃:本院受理原告徐向新与被告董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徐向新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董勃退回购物款1584元及十倍赔偿15840元,合计17424元;2、判令被告董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3、判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瞿小兵:本院受理原告刘冬生诉被告瞿小兵遗赠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光明新村7幢113-2室房屋归原告所有;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相关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过户税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胜、涂俊:本院受理原告杨鹏与被告吴胜、涂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鹏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0000元(200000元×2%×10个月=40000元,利息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以后仍按该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以上金额共计250000元
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宇运输有限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合肥徽州路支行”)、李国俊、李玲、合肥博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博宇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万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农行合肥徽州路支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国俊、李玲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8025.4元、利息12692.07元(暂计至2017年12月26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李国俊、李玲承担农行合肥徽州路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合肥博宇公司、李国俊、李玲以其提供抵押的车辆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安徽万达公司以其财产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国俊、李玲、合肥博宇公司、安徽万达公司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6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尤长青、周玉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兴泰公司”)诉被告合肥康百氏医药有限公司、祁颖、周玉芝、尤长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兴泰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合肥康百氏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合肥兴泰公司代偿本息140万元及资金占用成本112000元(自2017年9月30日暂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后期资金占用成本请求以1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合肥康百氏医药有限公司、祁颖、周玉芝、尤长青支付合肥兴泰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的律师费用16800元,以上暂合计1528800元;3、祁颖、周玉芝、尤长青对合肥康百氏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合肥康百氏医药有限公司、祁颖、周玉芝、尤长青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6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翁正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安徽天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翁正惠向原告安徽天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时支付物业管理费10049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1803元(以1004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暂自2017年1月31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以上合计为1185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冰、王家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 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不服本院(2017)皖0103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满后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姜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 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不服本院(2017)皖0103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满后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单慧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不服本院(2017)皖0103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满后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爱国、吴晓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不服本院(2017)皖010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满后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凯、黄海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不服本院(2017)皖0103民初612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满后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明凤、淮矿地产安徽东方蓝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不服本院(2017)皖0103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满后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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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正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 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不服本院(2017)皖0103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满后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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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玉、夏明军、何宗停:本院受理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玉、夏明军、何宗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163、11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3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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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迎东、张莹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诉被告施迎东、张莹莹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7383号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施迎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986.66元、违约金5611.96元、消费手续费1679.12元、利息2029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8日,之后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施迎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2872元,由被告施迎东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施迎东负担。7384号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莹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10.22元、违约金11289.61元、消费手续费2518.89元、利息62210.1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8日,之后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莹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5454元,由被告张莹莹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莹莹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初7383、7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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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金平与被告阮仁保、张德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解除刘金平与阮仁保、张德祥之间签订的土方运输协议;二、被告阮仁保、张德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金平18000元;三、驳回刘金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850元,由原告刘金平负担6800元,被告阮仁保、张德祥负担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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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思武、陈莹:原告张松涛诉被告严思武、陈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松涛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12月20日为2400元,之后的利息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本息暂合计为1602400元;2.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东一环路东北侧海耀商务中心2-办1111室、1112室房产变卖、拍卖或折价后价款有限受偿;3.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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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原告李学雷诉被告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学雷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购车贷款利息31330元、拖欠的货款5428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5156元(以542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自2014年9月6日暂算至2016年9月6日,后同上算至款清止),合计90766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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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广德县辉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宣城市广德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证号:皖交运管许可广字第3418222028号;车牌号:皖P2B172;姓名:冯怀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现声明作废。
卢娅南遗失广德县桃州镇双河卫生院2012年9月13日核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M340294350;姓名:卢娅南;性别:女;出生时间:2012年7月31日;出生地点:广德县人民医院),现声明作废。
安徽金麦啤酒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账户性质:基本存款账户;账号:1317087009200170086;账户名称:安徽金麦啤酒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3773000802601;开户许可证编号:361001392200;开户日期:2015年10月29日)、银行机构代码证(银行机构代码:102377308709;银行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广德县支行;账户性质:基本存款账户),现声明作废。
广德县金藤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02456)遗失原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6月21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现声明作废。
蔡梦晓遗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证(证号:17101554),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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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