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田:本院受理原告杨丽诉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严寒与你作为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杨丽对(2016)皖0111民初627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大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恒隆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童大庆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恒隆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3)庐民二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童大庆名下合肥市清溪路333号奥林花园三期大润发超市及44-47栋D-464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140046248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建英估027[2018]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貳拾肆万零叁佰元【24.03万元(单价7027元/M2】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建英估027[2018]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4)庐执字第00160-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4)庐执字第00160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静:本院受理郑心民、王光明诉梅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敏、张卫兵: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阜阳北路支行与高敏、张卫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卫兵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金寨路122号8幢301室(房权证号:合蜀140081173号)、被执行人高敏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寿春路356号徽商·国际大厦1406室(产权证号:庐079125号)的房产进行评估。位于合肥市寿春路356号徽商·国际大厦1406室(产权证号庐079125号)的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贰佰壹拾壹万叁仟陆佰元整(2113600元);位于合肥市金寨路122号8幢301室(房权证号:合蜀140081173号)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玖拾叁万叁仟元整(933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7)皖0103执540号执行裁定书(拍实)、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守祥、李友海、时晓秀: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1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宣礼龙:本院受理原告王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0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为民:本院受理原告计正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6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袁圣和:本院受理原告施祖海(又名施大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春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70580元,给付利息损失(以70580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21日起至款清时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杨春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43815.64元,给付违约金(自2014年6月1日至款清时止,每日200元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8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杨春负担1408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发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陶惠诉被告石发勇、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国平:本院受理原告腾军诉你及刘辅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强武: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斌与被告罗强武、合肥明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强武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家斌将位于合肥市经济区习友路东、慈光路南南艳碧水花园C9幢商业106室(建筑面积81.31平方米,房地产证号:合产字第8110078377号)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张家斌名下;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对本判决主文内容的第一项承担协助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家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14元,保全费48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334元,由被告罗强武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更正
我院于2018年1月10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刊登的原告合肥市华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赵卓华、赵卓奇、邹萍、胡晓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案号刊登为“(2016)皖0102民初8418号”,实际案号应为“(2016)皖0102民初8414号”,现予以更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
我院于2018年1月10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栏刊登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永胜、文克群、孟永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案号刊登为“(2017)皖0102民初4412号”,实际案号应为“(2017)皖0102民初614号”,现予以更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肖: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全师、王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许江、高鸿昌与被告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1月24日和2015年11月30日签订的四份《非公开定向增资扩股协议书》;二、解除原告许江、高鸿昌和被告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肖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三、被告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许江、高鸿昌本金1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万元按照年利率10%自2015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金6万元按照年利率12%自2015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金1万元按照年利率12%自2015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静吟、林庆裕: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静吟、林庆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28215.79元(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8月14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若陈静吟、林庆裕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有权对被告陈静吟、林庆裕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铜陵南路199号星河府商业SA-3幢101-1/101-2/101-3号的房产(房地权证合包字第8150034706号)在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1000万元的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对被告陈静吟、林庆裕抵押的位于合肥五金电线电缆批发市场A栋9、10、23、24号商业用房(房地权庐字第025819、025820、025821、025822号)在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300万元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勇、周勤: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勇、周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区支行借款本金265818.44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3407.6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勇、周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区支行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若被告李勇、周勤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区支行有权对被告李勇、周勤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969号圣大商业广场B幢1542室房产和B幢1543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20608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瑶字第8220013680号;房地产权证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20636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瑶字第8220013688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恒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扬: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安徽孚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恒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扬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17)合仲字第0580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3月15日
公告
安徽海创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已受理郝建、张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5月31日下午3点00分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3月15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浙商娱乐会所遗失“广德县浙商娱乐会所”公章(编号:3418220120877),现声明作废。
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好再来蔬菜经营部(注册号:341822600239439)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9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汪桂娣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2年4月11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41822600198386),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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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