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贤文、王燕、罗杨:原告鲍余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晓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物业服务费人民币738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3454.1元,合计10834.1元。(现自2013年4月1日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之日起每天按房屋半年物业综合服务合同费的千分之三的比例交纳违约金)。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马娴、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桂文明、安庆市中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晓慧、张向文、刘菊香、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公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马娴、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桂文明、安庆市中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晓慧、张向文、刘菊香、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公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2‰计算);二、被告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中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金萌、桂文明、王令文对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庆市公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中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金萌、桂文明、王令文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谭小燕、俞淼海:本院受理原告潘家青、潘庆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81188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利息从2015年8月22日至该借款本金付清时止,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欠原告利息26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23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郑玉民、胡诚:本院受理原告安庆东昌石材销售部诉被告陈捷、安庆市时顺装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庆东昌石材销售部货款57510.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7510.4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5日至2017年11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庆东昌石材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鉴定费6860元,合计8100元,由被告陈捷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陈捷就(2017)皖0803民初699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王予昕与被告王健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健于本判决生效后按照离婚协议自2016年8月起至原告王予昕独立生活止,每月给付抚养费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杨义奎、滁州施恩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义奎、滁州施恩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凯: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亚南、张勇: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亚南、张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49672.8元,违约金7450.92元,滞纳金1783.25元(计算方式:自2017年8月25日暂计至2018年1月5日,按1.2‰/天收取滞纳金,以后的滞纳金继续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止),律师费3000元,合计61906.97元;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诉第1项诉请确定的债务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确认两被告未还清剩余租金之前原告对租赁车辆享有所有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进、王丽娟:本院受理的冯丽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胡进、王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冯丽华借款本金44000元。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胡进、王丽娟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胡进、王丽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殷亚军:本院受理原告林则余诉被告殷亚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7)皖0191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殷亚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则余损失5362.19元;二、驳回原告林则余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被告殷亚军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4206号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苏州旺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逸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温星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建香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管辖)、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厅:本院受理原告史阳阳诉李厅、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涓霞、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1093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生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李德应、黄生礼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金杰:本院受理原告宋永前与被告周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周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宋永前借款本金壹佰万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宋永前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浩泰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浩泰健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合肥浩泰健身有限公司所有的健身器材、办公用品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格分别为527448元,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升:本院受理原告扈翱翔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货款4275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7880.896元(自收到货物后一周即2015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17年12月20日,实际应付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两项费用合计475388.896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毛鸣春、卫秀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3839.66元+64892.18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546.67元+6122.71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16354.1元+46917.05元,以23839.6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03-22起暂计至2018-2-7,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64892.1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02-14起暂计至2018-2-7,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培梅、胡越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2578.89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8910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13156.88元,以42578.8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7-03-09起暂计至2018-1-12,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26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宏斌、孙翠凤:本院受理原告钱荣珍诉被告王宏斌、孙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宏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钱荣珍借款本金22万元,并自2011年5月19日起以2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付的利息1万元应从中扣除;二、被告孙翠凤对本判决第一项王宏斌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0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11090元,由王宏斌、孙翠凤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 由王宏斌、孙翠凤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6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亮: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儒诉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七支行于2018年2月5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30800053 96814905,出票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8年2月5日,到期日为2018年8月5日,付款行招行合肥南七支行。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十五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宛娟:本院受理原告周秀诉被告宛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永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胜旺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原告合肥胜旺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本案判决,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郑玉民、胡诚:本院受理原告安庆东昌石材销售部诉被告陈捷、安庆市时顺装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庆东昌石材销售部货款57510.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7510.4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5日至2017年11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庆东昌石材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鉴定费6860元,合计8100元,由被告陈捷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陈捷就(2017)皖0803民初699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祁建青、奚光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垫付的理赔款95858.27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三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肥西节能设备厂诉你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肥西县上派镇唐城大酒店、唐诚:本院受理原告肥西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肥西法庭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成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银燕冷气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合肥银安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301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平湖市旋美贸易有限公司、张伟、胡川华:本院受理的(2018)皖0123民初559号原告肥西县丰乐镇新国羽绒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安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章娟、熊代玉、杜亚龙、陈静、张皖荣、曹雪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列资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现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变卖底价对如下资产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和变卖保留价:
对被执行人杜亚龙、张皖荣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霍山路82号奥林花园综合楼一层商业1房产(房产证号为:合蜀140070673号)进行拍卖。
二、本次变卖总价即变卖保留价为800万元。
三、竞买保证金为150万元。
四、变卖须知:
1、变卖标的物按现状交付,法院依法出具变卖标的物权属变更所需法律文书。
2、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在变卖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
3、变卖成交价款须在变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4、变卖成交后标的物权属变更所需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缴纳保证金账户: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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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强、孙礼璟:本院受理原告倪兵诉被告刘强、孙礼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8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伟:原告陈传霞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陈传霞与被告王伟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的《入资合作协议》;二、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陈传霞投资款15万元;三、驳回原告陈传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0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一只鸡小吃店: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皖盛冷冻食品商行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一只鸡小吃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5826.5元用于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2、被告赔偿3000元用于支付原告律师咨询费用;3、被告赔偿2000元用于支付原告误工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蔡滨:本院已受理原告沈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沈蓉请求判令:1、沈蓉与蔡滨离婚;2、婚生子蔡瑞翔遂沈蓉生活,蔡滨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蔡瑞翔独立生活时止,蔡瑞翔的教育、医疗费用蔡滨承担一半至蔡瑞翔独立生活时止;3、判令确认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裕合兴苑小区10幢-202室房屋归沈蓉所有,并归沈蓉居住使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军、徐蕾: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旺请求判令:陆军、徐蕾偿还张旺借款950000元并支付利息1022500元(占用期间逾期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金林、刘青阳、安徽金铃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安徽三极汽贸有限公司、天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何志明、慈有花、吴家远、孔菊香、陈宗友、候丰勤、刘振、吴婷、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172、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益:本院受理原告孙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066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冬梅、范良缘:本院受理原告徐景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15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家炎:本院受理原告陆家务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332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君成:本院受理原告王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吴君成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王晋借款10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夏成龙:本院受理肥东县总工会诉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4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大武:本院受理邵文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93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正、赵蓉花: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亚飞与被告黄光明、第三人周正、赵蓉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王亚飞因不服本院(2017)皖0102民初886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王亚飞的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王亚飞的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兴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安徽省安兴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服(2017)皖0102民初6402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小梅、夏俊辉:本院受理的原告祝海群与被告沈李保、王贤云、李谨、第三人马小梅、夏俊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祝海群因不服本院(2017)皖0102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祝海群的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祝海群的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超美:本院受理的(2017)皖0123民初3875号原告安徽鼎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伦宝:本院受理原告朱求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9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正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墩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51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8年2月5日在《安徽法制报》第三版刊登的 [芜工商市听告字(2018)第02号] 听证公告有误,以2018年3月9日《安徽法制报》第四版刊登的 [芜工商市听告字(2018)第02号] 听证公告为准。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16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胜军五金店(注册号:341822600213801)遗失原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现声明作废。
广德县德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4月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41822000098806)正本,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9739767—2)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吴刚,警官证065711遗失,声明作废。
毕章杰,警官证065657遗失,声明作废。
陈汉斌,警官证091096遗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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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