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销户收取不合理费用
2017 年 3 月 21 日,马鞍山市工商局根据 举报对当事人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马鞍山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侵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当事人在提供有线电视服务过程中涉嫌存 在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为。经批准,该局于 3 月 30 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 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6 月期间,在办理有线电视销户业务过程中,对由其无偿提供电视机顶盒且在网使用未 到约定期限的用户,向用户收取机顶盒违约 金时,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而是通 过口头通知或附加协议格式条款形式,要求 使用高清壁挂基本机顶盒用户一律交纳 150 元/台的违约金,使用高清互动机顶盒用户 一律交纳 300 元/台的违约金。在实际收取 过程中,对部分用户给予降低标准收取,对 拒绝交纳违约金用户未收取。经法定机构 审计,2016 年 2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共办理销户 1206 户,向 609 户收取了 机 顶 盒 违 约 金 ,收 取 总 金 额 为 130962.00 元 。 按 机 顶 盒 折 旧 计 算 ,应 分 摊 金 额 为 108181.72 元,多收取 22780.28 元,多收的违 约金已缴纳税费共计 1530.84 元,共计获取 违法所得 21249.44 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 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构 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一)项的规定,马鞍山市工商局对当事人 作 出 责 令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21249.44 元,并罚款 84997.76 元的行政处罚。
汽车公司销售公里数不实二手车
2016 年 12 月底,合肥市工商局消费者权 益保护局接到消费者张某某投诉,反映其从当 事人安徽麦卡汽车经营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 行驶里程为五万多公里的二手奥迪 A6 轿车,其近日去某 4S 店保养时在该店保养记录单上 发现,在其购车半年多前,该车行驶里程已达 八万多公里,其认为行驶里程数不实受到了欺 骗,请求查处索赔。该局通过核查张某某提供 的相关证据,认为该公司涉嫌存在隐瞒涉事车 辆的实际行驶公里数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随即 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涉事车辆在消费者购买前已有三个 “车主”,当事人系第三位“车主”。但当事人拒 绝承认该车辆行驶里程数不实是其改动,称由 于涉事车辆是从别人手上收购,其只负有审查 不严的责任。从 2012 年 3 月登记的第一个车主到2015 年1 月第三个登记的车主即当事人, 时间跨度较大,涉事车辆行驶里程不实原因出 现在哪个环节需进一步核实。执法人员对当 事人多次进行调查取证,对原涉事车辆的销售 和售后服务安徽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即某 4S 店)进行核查,证实涉事车辆在第一位车主 于 2014 年 8 月 29 日维修时行驶里程已达八万 多公里,经到合肥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 司和合肥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进行核查 取证,掌握了涉事车辆前两位车主的联络信息 并与之进行了联系,两者均否认为图利改动过 涉事车辆公里表。2017 年9 月,根据大量的事 实证据以及《二手车交易规范》等相关规定,认 定当事人存在隐瞒其所提供的二手车真实行 驶里程数之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构成侵 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 法》第十四条规定,合肥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 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3670 元,
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项目部里出现商标侵权阀门
2017 年 5 月 19 日,蚌埠市工商质监局接 到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举报,对位于蚌埠 市江桥路的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蚌埠分公司“年产 300 兆瓦铜铟镓硒薄膜电池 组件生产线水电系统安装工程”项目部依法进 行检查,发现该工程现场摆放有未安装的标注“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工”字牌注册商 标的阀门 75 只,现场经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 公司打假人员初步鉴定为商标侵权阀门,该项 目部为当事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 建,该批阀门也是由当事人进货。
经查,该批阀门是 2017 年 4 月份,有自称 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来工地上门推销,当 事人购买10 个规格阀门共73 只。现场发现为 75 只,据当事人陈述,其中多出的 2 只为供货 方多发的货。报价单货值合计 172112 元,双 方约定最终付款按8折(137689.60元)结算,至 2017 年 5 月 19 日查获时止,该批阀门尚未调 试安装。2017 年 5 月 22 日,该批阀门经商标 持有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出具鉴定 书显示,属于商标侵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第(三)项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 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蚌埠 市工商质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 行为,没收尚未安装使用的侵犯“工”字牌注册商标阀门75只,并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
2017 年 1 月 10 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接 到举报,反映当事人临泉县王辛庄加油站销售 的成品油有质量问题,随后该局委托安徽中科 商品质量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 经销的成品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其结果为 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从成 品油送货车上购进车用柴油2000L,价格为4.5 元/升,货值 9000 元,于 2016 年 12 月 25 日购进 车用乙醇汽油 1000L,价格为 5.5 元/升,货值 5500 元,经检验均为不合格商品。至查获时 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成品油全部销售,成品油 货值共计15480元,获利9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质量法》第三十 九条规定,构成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 为。依据《商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临泉县市 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980元,并罚款22020元的行政处罚。
电子商务公司发布虚假广告
2017 年 7 月 20 日,淮南市工商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淮南爱一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 阿里巴巴平台销售商品的宣传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开设的“雪魔品 牌专营店”网络店铺中销售的“雷捷背光鼠标”商品,其介绍网页中宣传商品使用了“顶级微 动开关”。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上以淮南爱 一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开设了“雪魔品 牌专营店”网络店铺,主要销售电子数码商 品。当事人在网络店铺中,对“雷捷背光鼠标”商品在网页宣传中使用了“顶级微动开关”表 述,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宣传的真实 性。当事人上述广告页面委托深圳美缘达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制作费用为每款商品 500元,认定当事人违法广告费用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 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 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淮南市 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1500 元的行政 处罚。 ·法治安徽网记者 李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