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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1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3-19 09: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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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奇、胡翠玲:本院受理原告张永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杨奇、胡翠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张永翠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0万元的利息应自2016年9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至2017年2月10日,另50万元的利息应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计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7年2月10日,之后的利息应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奇、胡翠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永琴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0元;三、如被告杨奇、胡翠玲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张永琴有权以位于新站区凤阳路中州世纪广场B座1105室(房产证号:合产字第052071)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张永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55元,由原告张永琴负担261元,被告杨奇、胡翠玲共同负担1439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奇、胡翠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本院受理原告储著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杨奇、胡翠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储著三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至2017年2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奇、胡翠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储著三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5000元;三、如被告杨奇、胡翠玲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储著三有权以位于新站区凤阳路中州世纪广场B座1106室(房产证号:合产字第052071)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储著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7元,由原告储著三负担241元,被告杨奇、胡翠玲共同负担1736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奇、胡翠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庆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黄庆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1118.26元,透支利息18892.4元及违约金3500元,合计人民币113510.66元[上述款项截止至2017年6月26日,之后利息及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6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490元,由被告黄庆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俊: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俊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36391.02元;二、被告张俊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费3495.68元;三、被告张俊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20434.8元(暂计至2017年6月8日,之后以未付理赔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款清时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被告张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470元,由被告张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字第67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陈陈、兰阿利: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杜陈陈、兰阿利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70287.94元;二、被告杜陈陈、兰阿利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费6186.4元;三、被告杜陈陈、兰阿利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36187.7元(暂计至2017年6月6日,之后以未付理赔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款清时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被告杜陈陈、兰阿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870元,由被告杜陈陈、兰阿利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字第67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兴莲、李勇: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刘兴莲、李勇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0891.22元;二、被告刘兴莲、李勇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费1615元;三、被告刘兴莲、李勇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8544.22元(暂计至2017年2月26日,之后以未付理赔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款清时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被告刘兴莲、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540元,由被告刘兴莲、李勇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字第61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成保、唐兴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杨成保、唐兴月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41303.2元;二、被告杨成保、唐兴月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费6196.75元;三、被告杨成保、唐兴月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11650.9元(暂计至2017年2月26日,之后以未付理赔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款清时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被告杨成保、唐兴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5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330元,由被告杨成保、唐兴月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字第46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刚: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刚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80849.39元;二、被告安刚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费10260元;三、被告安刚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7070.45元(暂计至2017年2月21日,之后以未付理赔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款清时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被告安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390元,由被告安刚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字第67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磊: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夏磊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44292.95元;二、被告夏磊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费8277.3元;三、被告夏磊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约金8416.87元(暂计至2017年6月8日,之后以未付理赔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款清时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被告夏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5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360元,由被告夏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字第67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家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家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25日的物业费2027.2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王家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昌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杜昌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25日的物业费5029.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杜昌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茂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茂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25日的物业费2583.49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陈茂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家谦:原告陈柱诉你及罗晓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卢家谦、罗晓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柱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并自2017年5月4日起,以11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卢家谦、罗晓雯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字第4067号民事判决书及罗晓雯提出的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永年:本院受理原告陈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青岛大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日诚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安瑞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奥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承伟、安徽欣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兆信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5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137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出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新站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中文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撤销双方2016年10月6日文一陶冲湖城市广场商品房定单中[附带约定]的第2、3、4条,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世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局受理李如东同志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更正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工伤认定决定书更正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9日
拍卖公告
2018年019号
受委托,我公司将于2018年3月2日上午10时在本公司拍卖厅举行拍卖会,现公告如下:
一、标的名称:东风牌LZ6460Q7E车一辆。参考价:1.5万元,保证金:3000元。
二、拍卖时间:2018年3月2日上午10时
三、拍卖标的展示登记时间、地点: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下午5时止,标的物所在地。
四、联系方式: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与潜山北路交口天一大厦21层13855131553  韩经理
安徽省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3月19日
遗失声明
兹有李娜持有的《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编号340328不慎遗失,特此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