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冬梅:本院受理刘巍诉吴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洁、沈永明:本院受理张大海诉吴洁、沈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水庆侠诉被告俞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俞霞赔偿原告水庆侠医药费1314.84元、误工费8448.3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计11963.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水庆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生:本院受理原告王惠、李依林与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森、袁宏利:本院受理原告许昌芬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0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许昌芬各项损失人民币47979.9元;被告袁宏利对被告孙森上述赔偿款项中的32372.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许昌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0元,由许昌芬负担166元,孙森负担1024元,公告费800元,由孙森、袁宏利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明、李海燕:本院受理胡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宗荣、王霞、马学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李宗荣、王霞、马学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宗荣、王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款123938.99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97625.72元自2016年6月1日起,26313.27元自2016年8月7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马学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李宗荣所欠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劲松、王玉霞、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新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7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600万元(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服务费8万元;3、确认原告对被告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合肥新站区新蚌埠路1667号金海花园A、B座商104、101、商102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所得价款在第1、2项请求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劲松、王玉霞、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7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900万元(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服务费12万元;3、确认原告对被告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合肥新站区新蚌埠路1667号金海花园A、B座商104、101、商102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所得价款在第1、2项请求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斌、方芳:本院受理原告孙明忠诉被告许斌、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7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奥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丁陈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具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奥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丁陈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子好:本院受理原告李芬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4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范仁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墩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5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墩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51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汤大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墩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5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斌、马刚: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1097.8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6608.75元;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王斌抵押的梅赛德斯-奔驰3498CC小轿车(皖AP0720)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马刚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马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斌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牛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戴永甫、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戴永甫偿还货款376037元利息损失(以376037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戴永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66元,减半收取为3583元,由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岳世好: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岳世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3844.12元、利息(利息以每期欠款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14051.4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曹传利: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曹传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8041.21元及利息(利息以每期欠款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15266.38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翔:原告陈彦诉被告赵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赵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彦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4月17日暂计算至2017年6月16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40元,财产保全费1080元,合计3620元,由被告赵翔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翔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催收公告
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陈学松、罗燕、宣城市东维铝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6月12日,我公司为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在一年授信额度有效期内(2014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12日)向兴业银行合肥分行申请融资额度2000万元的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陈学松、罗燕为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向我公司作出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宣城市东维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名下厂房及土地【位于宣城市区双桥办事处土桥村的35217.35㎡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宣国用(2005)第035号)及16871.36㎡地上建筑物即五套工业房产(房产证号:宣城字第00052370号、宣城字第00052371号、宣城字第00052372号、宣城字第00052373号、宣城字第00031818号】向我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合同签订后,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16日、 2014年6月19日及 2014年6月25日向兴业银行合肥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承兑汇票1000万元(敞口金额500万元)及承兑汇票1000万元(敞口金额500万元)。流贷及承兑到期后,由于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本息,兴业银行合肥分行于2015年12月17日向我公司发出代偿通知,我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为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代偿合计891543.82元。经我公司多次催告,时至今日,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现特此催告,请上述义务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0日
公告
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人)、孙谦(担保人):根据北京大成所提供的2014年12月2日《法律服务合同》及《合肥仲裁委员会(2014)合仲字第305号决定书》、2016年3月15日《以房抵债协议》等协议约定,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为壹佰叁拾万元整,担保人孙谦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请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孙谦从公告之日起将拖欠的130万元律师服务费及时清偿给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2018年3月20日
拍卖公告
2018年019号
受委托,我公司将于2018年3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公司拍卖厅举行拍卖会,现公告如下:
一、标的名称:东风牌LZ6460Q7E车一辆。参考价:1.5万元,保证金:3000元。
二、拍卖时间:2018年3月28日上午10时
三、拍卖标的展示登记时间、地点: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下午5时止,标的物所在地。
四、联系方式: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与潜山北路交口天一大厦21层13855131553 韩经理
安徽省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3月20日
更正
本报3月15日二三版中缝刊登的广德县浙商娱乐会所遗失“广德县浙商娱乐会所”公章(编号:3418220120877)的遗失声明作废,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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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