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幻景沙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07923.80元,并支付违约金35411.24元(并自2016.1.19---2017.12.18,按年息6%计算,以后款清息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2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海飞:本院受理原告潘秋月与被告吴海飞离婚纠纷一案,潘秋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准予潘秋月与吴海飞离婚,暂无夫妻共同财产;2、婚生女吴语晨、吴语瑄由潘秋月抚养,吴海飞每月支付抚养费2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吴海飞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7月2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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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平仙、钱春仙、张万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丽红与被执行人安徽达人旅游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殷丽红向本院申请追加钱平仙、钱春仙、张万月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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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敏:原告李阳诉被告陆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方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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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琳:原告杨子江诉被告宋具斌、张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8100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10月1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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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必成:原告卫月诉被告封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94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计算,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并要求按照此利息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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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业海、周传云:原告李菊诉被告王业海、周传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106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1174元(暂自2017年10月23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1月22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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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本院受理原告李倩楠诉被告王亮亮、张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倩楠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30万元,支付利息162000元(自2015年6月26日至2017年12月26日,利息为24%年息,以后款清息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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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有坤、王艳:邢长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长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213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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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金焕: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红艳与被告李辉、彭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红艳借款本金69500元及利息1473.53元(该利息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8年1月3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红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220元,由原告吴红艳负担620元,被告李辉负担26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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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素珍、王庆文:本院受理的原告鲁广英与被告彭素珍、王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鲁广英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7月12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鲁广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彭素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伦友: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海礼与被告夏伦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伦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海礼货款54130元并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7月18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海礼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12元,由被告夏伦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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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峰:原告陶来诉被告刘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陶来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还款71000元整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485元(暂算至2017年11月4日止,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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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正山:原告吴章英诉被告邵正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章英诉讼请求:请求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判决被告还我皖AFG605起亚车车款叁万玖千元,另加我到处找被告和这个车的费用和误工费五仟元,合计四万四千元。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宾:原告潘莉诉被告孙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5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24日为2万元之后按月息1.2%顺延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于忠伟:原告张学东诉被告于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2.从2000年9月14日至2017年11月10日,利息为20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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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跃虎:原告戴晓虎诉被告吕跃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8906.25元。(利息从结算协议2015年5月6日生效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至2017年11月6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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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长慧、张旭平:原告沈家友诉被告施长慧、张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叁仟整(53000)并自起诉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代永忠:本院受理原告李大伟诉被告代永忠、葛德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大伟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代永忠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2.被告葛德财对该借款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湘苑味食尚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湘苑味食尚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商铺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水电费合计454,411.45元,并支付违约金45,297.93元(违约金暂按每月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时止);3、原告有权没收被告己交付的履约保证金71919元作为违约金;4、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占用使用的位于庐阳区长丰路 66号欢乐颂第四层L4F032号商铺,并自 2018年1月1起每月向原告支付商铺使用费20779元,直至实际向原告交付商铺之日止;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少虹、朱晶晶、李中权、杨礼、邹国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丹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少虹、朱晶晶、李中权、杨礼、邹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使用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被告甲骨文公司、被告朱少虹向原告退还租金、空调费、充电卡费、履约保证金共计66373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3、被告甲骨文公司、被告朱少虹赔偿原告装修费8400元;4、被告朱晶晶、被告杨礼、被告李中权、被告邹国强在各自应出资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义务;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盛磊: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效兰与被告盛磊、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效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以及利息1800元,以上合计41800元(上述利息按照月息1%暂计至2018年1月6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龙泷、周阳、杨梓贤、黄俊、欧燕玲、周益清、陈海庭、施剑敏、王焱磊: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九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240、1242、1248、1250、1720、1727、1728、1729、173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延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王延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6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王延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0604.93元,利息25902.36元、违约金7889.95元(以上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6月27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88元,由被告王延丰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入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辅年:本院受理合肥永茂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年度皖0122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辅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出其租赁的位于肥东县撮镇镇马桥社区店忠路西边的厂房;二、被告张辅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永茂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租金51249元整;三、被告张辅年支付原告合肥永茂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租赁损失费32000元(租金损失费按4000元/月计算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其后按本算法另计)。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250元,共计950元。由被告张辅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经同明、闫兴兵:你们与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克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民终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同明、闫兴兵:你们与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保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民终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同明、闫兴兵:你们与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克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民终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润汇禽业有限公司、罗耕早、张君霞:申请执行人合肥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润汇禽业有限公司、罗耕早、张君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合肥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在现场张贴查封公告,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润汇禽业有限公司位于庐江县同大镇二龙街道的工业厂房建筑物等全部财产予以查封。依法委托安徽瑞帮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对安徽润汇禽业有限公司的办公楼、钢结构厂房、屠宰车间、仓库及厂内附属设施等进行工程造价评估,总价值为14520787.35元;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厂内的物品及机械设备进行价值鉴定,总价值为4323787元。由于本院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皖瑞帮鉴定字(2018)第001号造价评估鉴定报告;皖中信评字(2018)AS-028号价格鉴定报告书]、(2015)合执字第00409号执行(拍卖该厂房、建筑物、设备、附属物等)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既不提出异议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以偿还债务。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周金杰、何风、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玲、郭端发、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邢晓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与合肥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谈善凤、李金伦: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景慧、陈友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景慧、陈友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3995.15元+13587.97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735元+382.5元;3、判令两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8341.11元+8125.61元,以13995.15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5月25日起暂计2018年1月12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13587.97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5月23日起暂计2018年1月12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8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松:本院受理原告张丽与被告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丽借款本金400000元,并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张丽对抵押物(位于新站区物流大道与天柱山路交口东方名景23幢2-801室房屋)在判决第一项中的300000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文霞、崔小妹: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浩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6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大安:本院受理汪从启、汪正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石中忠:本院受理原告王银飞诉被告石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2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杨:本院受理原告黄健诉被告陈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1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巢湖商业服务公司与刘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强、郭丽:本院受理原告李小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小龙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郭丽对被告张强上述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张强、郭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洋:本院受理刘立萍与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夏颖:本院受理的原告阎禹与被告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泽忠: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汪流根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6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于肥西县人民法院三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长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新五彩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4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长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新五彩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被告李长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彭新召:本院受理的郭小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彭新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小曼借款71000元。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财产保全费730元,合计2305元,由被告彭新召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彭新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罚款催缴通知书
芜湖新安置业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18年1月4日通过公告方式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城管<规划>罚【2017】284号),要求你公司在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但你公司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缴纳罚款和依法加处的罚款。若超过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仍不履行本通知,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3月22日
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罚款催缴通知书
无为县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18年1月4日通过公告方式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城管<规划>罚【2017】255号),要求你公司在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但你公司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缴纳罚款和依法加处的罚款。若超过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仍不履行本通知,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3月22日
更 正
本报2018年《315专刊》中,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的服务电话应为4006187777。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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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