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勇:本院受理原告赵丽诉你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昌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樊中茂诉被告徐昌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昌勇支付给原告樊中茂尚欠的挖掘机台班费6077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7年5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樊中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5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协助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备案单号:1606001763);被告杨朋于2015年2月3日交付的定金30000元归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所有;驳回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元,由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负担260元,杨朋负担600元。公告费800元,由杨朋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健:本院受理李省友、崔良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省友、崔良照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勋龙、刘志伟、周利忠、朱林、费维东、刘建国、程勋柱: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乐天、张啸天诉被告程勋龙、刘志伟、周利忠、朱林、费维东、刘建国、程勋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齐金信、齐鹏:本院受理原告胡标诉被告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齐金信、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增阳、刘津、张秀梅:本院受理原告高秀敏诉被告张增阳、刘津、张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敏、彭海燕:本院受理原告谢伟诉被告吴敏、彭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叶、张旋:本院受理原告杨丽诉被告杨叶、张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劲松:本院受理原告陶有举诉被告王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宇、韩婷婷:本院受理原告陶有举诉被告王宇、韩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原振东、白金妹:本院受理原告王世勇与被告原振东、白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汝国:本院已受理原告赵继甫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继甫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5200元,拖车费280元,共计548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斌: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勰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勰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8960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960元从2017年5月17日起算,暂止法院判决日,顺延至还清之日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车辆期间(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17日)产生的交通费共计3993元,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辉: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宁成物资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宁成物资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8000元(自2013年11月1日计算至2017年11月10日止,请判决至清偿完毕日止)共计14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岳超:本院已受理原告万庆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万庆兵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利息42000元合计142000元(其中利息为按月息2分从2016年3月起暂计算至2017年11月为42000元,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全部款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鸿维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汤俊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汤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修理费9450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学坤、王平:本院已受理原告王良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学坤、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良云、张国斌借款本金11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保全费1100元,公告费800元,计4500元,由被告张学坤、王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道军:本院已受理原告孙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志借款本金1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谢道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金柱、张兴民:本院已受理原告孙丽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宣金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丽娟借款400000元;驳回原告孙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620元,由被告宣金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冬苗、黄显良:本院已受理原告梁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3387元,罚息1652元,共计95039元,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科宝、张云、吴善本、孙先琳、陈秀凤、张增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秀凤、张增祥、韩科宝、张云、吴善本、孙先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云、曹秀霞、常盛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善本、孙先琳、陈秀凤、张增祥、韩科宝、张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时之明、王家芝、唐磊、李永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家彬、沈敏、汪瑞生、赵立琼、徐庆俊、任以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先宏、孔月红、许言贵、程帮仓、许韦、陈东凤:本院受理的(2018)皖0123民初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维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通晓防火门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石亮:本院受理原告张俊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2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波、杨兵:本院受理原告吴邦英诉你们及秦红云、合肥市铂达货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监督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德光、罗雪校: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德光、罗雪校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樊志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志欣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3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陶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3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夏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3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楚平、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平诉被告林楚平、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刘平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货款255639元及逾期付款的损失31970元(以2556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50%即年利率6.525%,自2015年7月27日暂计算至2017年6月27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息止);2、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云、李珊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李珊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云、被告李珊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项64938.8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64938.88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7日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8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82元,由被告王云、李珊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国庆、李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庆、李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国庆、被告李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项85090.9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3818.57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6日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1272.4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78,公告费800元,合计3078元,由被告李国庆、李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建斌、吴玉萍:本院受理原告束维荣诉被告陈建斌、吴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束维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1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9996元,由原告束维荣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白银市百森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迈特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市百森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白银市百森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迈特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9200元及逾期利息(以19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白银市百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富家天下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森益德食品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富家天下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富家天下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森益德食品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森益德食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6元,原告合肥森益德食品公司负担305元,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富家天下超市负担661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胡爱国、李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李玉梅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美菱大道135号123幢104-3、104-4、104-5、104-6、104-7、104-8、104-9号房产,胡爱国名下的135号123幢104-10、104-11、104-12号房产进行拍卖,现已公开拍卖三次,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变卖底价对前述财产依法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附:变卖须知:
1、变卖标的物按照现状进行交付,财产权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2、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701.09万元为底价。
3、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房产变卖保证金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
4、竞买保证金为71万元。
5、变卖成交价款在变卖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6、变卖成交后变卖房产相关权属变更所需税费按法律规定承担。
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 0120 8005 6205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0551-65996049
标的物情况咨询电话:0551-65352145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建军:本院受理浩瀚空间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厚元:原告张超诉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平:原告李红卫与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辉、巧云、王超: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1657、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牛卫国: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凌飞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你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40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跃年:本院受理原告唐惠祥诉被告周跃年及第三人巢湖百胜天一石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玉镜、陈巧英、陈长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镜、陈巧英、陈长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玉镜、陈巧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拖欠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0120元、截至2017年8月10日的利息26970.98元,合计67090.98元;(此后利息按货款40120元,月息1%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杨昌群:本院已受理原告罗俊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俊凤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许高胜和被告杨昌群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60000元并支付利息239700元(分别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8日起,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0日起均按月利率1.5%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窦长催:本院受理的原告魏元涛诉窦长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元涛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皖0102民初1144号民事裁定书、(2018)皖0102民初11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帮俊: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成栋与被告王帮俊、王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帮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潘成栋借款本金10206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20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自2017年3月22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金玉对被告王帮俊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金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帮俊追偿;四、驳回原告潘成栋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传守:本院受理的原告尚乃芹与被告夏传守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尚乃芹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8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立坤、合肥浩天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庆飞诉被告程立坤、合肥浩天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巍峰:本院受理原告张茂玲诉被告徐巍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操礼云、司煜: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92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光成、马诗和、许永玲: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89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文英:本院受理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蒙城县人民法院
施迎东:本院受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与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施迎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5633.54元;二、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施迎东追偿;四、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元,由被告施迎东、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毛金红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施迎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绿易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舒城诚鑫建材有限公司诉安徽绿易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780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以及(2018)皖0121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5天内。我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解燃:本院受理原告杨子与被告解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解燃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杨子租金及押金14570元及利息(以145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23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解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元,由被告解燃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冠旗政欣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8年2月28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1332.12万元。债务人位于蚌埠市固镇县铜陵产业园天井湖大道东侧、磨王路南侧(所在地、交通或环境情况),该债权由债务人名下工业用地及厂房、安徽冠旗艺术玻璃有限公司、王立成、孙玉朋、韩喜龙提供担保(以债务人名下位于蚌埠市固镇县铜陵产业园天井湖大道东侧、磨王路南侧工业用地及厂房设置抵押)。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如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胡月武、杨磊
联系电话:0551-65803065 18130058818、15805602680
电子邮件:huyuewu@cinda.com.cn 、yanglei@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2号楼16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3月23日
曹兴、张文元、姚桂芝: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广平、王琼诉被告曹兴、张文元、姚桂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和原告吴勇、周传芳诉被告曹兴、张文元、姚桂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长飞、俞晓春:原告方青云诉你们与潘祖才、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潘祖才、朱长飞、俞晓春、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被告潘祖才、朱长飞、俞晓春、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长飞、俞晓春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潘祖才、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本院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克勤、郑昌华: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韩克勤、郑昌华、蒋华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蒋华义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文庆、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赵文庆、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赵文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6104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赵文庆名下皖BV0332名爵牌轿车(发动机号PVSF6260104)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娟:本院受理何媛媛诉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童海:原告丁苏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尹童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丁苏平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18.3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7年6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尹童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丁苏平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三、驳回原告丁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尹童海负担650元,原告丁苏平负担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尹童海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2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帮俊:原告李华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帮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27500元。案件受理费3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50元,由被告王帮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2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童海:原告巩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尹童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巩超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5.7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7年6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巩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尹童海负担350元,原告巩超负担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尹童海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2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善飞、郭丽: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善飞、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其清偿的银行贷款人民币121561元;二、被告张善飞、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08636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8日,之后的违约金自2017年1月9日起,以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张善飞、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四、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张善飞、郭丽负担4700元,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善飞、郭丽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永飞:原告朱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孙永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朱俊借款本金106000元。案件受理费242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孙永飞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4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祖恩华:本院受理原告光尚兵诉被告祖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1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中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红军:原告方霞与被告安庆市中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忠、第三人陈红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陈忠在上诉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菱北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唐、茆红:本院受理原告肥东云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4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田庆顺:本院受理原告张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永刚:本院受理原告谈忠与你追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861、58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水霞:本院受理原告李朝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9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勇林:本院受理原告鲍庆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494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旋、杨叶、王海燕、石超红、朱敏、李思思、李磊、郑吉庆: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惠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四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807、1806、1804、1803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明华:原告管成豪诉被告张明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6761.59元,误工费32400元,护理费1098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2500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116624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764元,鉴定费2400元,共计272129.5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菁菁、鲍远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李菁菁、鲍远舫保险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124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胜利、史迎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孙胜利、史迎杰保险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1216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琴、黄磊、扬中市润龙客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受理黄继强申请宣告黄文群失踪一案,经查:黄文群,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西山驿居委会后黄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11052771。因黄文群于2009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黄文群本人在公告期间内向本院申报具体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凡知悉黄文群生存现状的人在公告期间内将所知道的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王俊遗失执业证号:13401200210489043律师证,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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