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其占有款项共计陆仟伍佰捌拾玖元(¥658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共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莉:本院受理原告周莉与被告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周莉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27300元,并自2015年8月6日起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莉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松:我院执行的梁庭伟与孙刚、李才群、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杨松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盛华苑1幢403室房产(合蜀140051632号)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116.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杨松公告送达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7〕第1090号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同时缴纳复核费用。逾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交复核费用,本院将依此评估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新闻: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燕在法定期限内就(2017)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
长丰县人民法院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周湖:本院现受理原告合肥新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修理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964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林魏、李莎莎、王绪、胡林莉:本院现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26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飞:本院受理原告方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方亮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拖欠的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800元(按照月利息2%标准,自2017年11月21日暂计算至2018年2月8日,合计80日,合计800元;以后应当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俊峰、、徐宏林、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德永与被告孙俊峰、徐宏林、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德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9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5360元,由被告朱德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聪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德钢诉你合同纠纷案。刘德钢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款项1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王键、徐群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 636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1、被告王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38798.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5057.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加上以13740.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8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508元,由被告王键负担1500元;公告费800元,由王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习梅、刘华强、蒋淑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19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如下:1、被告蒋业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70831.79元,及资金占用费5438.87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24%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郭习梅、刘华强、蒋淑娟对被告蒋业华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4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9444元,由被告蒋业华、郭习梅、刘华强、蒋淑娟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又因被告蒋业华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7569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伟;陈绍森,汤爱红;魏红玲,孔祥波;王智利;曹青云,晏维攀;张立彬,廖金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共计六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589号、1590号、1592号、1594号、1595号、159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及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24日,分别从实际代偿人日,以实际代偿款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继续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请求判令各案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建、吴刚:本院受理原告仇庆影与被告李建、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仇庆影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贰拾万)元整;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580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5年11月20日暂计至2018年1月2日,之后继续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时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云飞:本院受理原告陈刚与被告彭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刚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0000元及利息163200元(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款清息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侯科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咏梅与被告侯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咏梅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侯科华偿还原告王咏梅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777.9333万元(借款400万元利息的计算方式以4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0年11月22日暂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实际应计算至款清时止;借款100万元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3年1月26日暂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实际应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1277.9334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担保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红斌:本院受理原告童晓莉与被告阮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06933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18日,期后顺延,款清息止。详见利息清单);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良:本院受理原告袁孝雨与被告蒋良、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蒋良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1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吴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业泉: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勤思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业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勤思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7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租金16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26666元;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施工损失(装修费)及物业损失(物业费)等损失共计161080元;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赔偿金250000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家友、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新宝)、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方方、王建华、颜勇伟:申请执行人丁常华、施家友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方方、王建华、颜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丁常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位于肥西县上派镇巢湖中路文苑小区2号一幢605室房产评估拍卖后,预留异议人丁常华所有的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8年房租费用及其他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秦祖强、赵丹丹、魏大平;姚新江、马道会、陈正利、李心龙、安秀、胡振付: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三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674、679、192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宇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家义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家义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自2017年8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期限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宝贵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6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帮友:原告杨祖龙诉被告周帮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运输款1212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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