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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3-27 08: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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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杨会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进峰、余能洋:原告王业勇诉被告王进峰、余能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3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进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业勇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业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90元,由被告王进峰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智: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克好与被告黄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3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黄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沈克好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2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30元,由被告黄智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枫、何庆:本院受理原告王兵诉被告江枫、何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鼎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潘祖光、孙萍: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鼎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潘祖光、孙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6)皖0103民初443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孙萍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三河镇三杭路天然苑12号商业楼112上、中、下室(房地权证号:肥西字第2014015528)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叁佰伍拾伍万玖仟壹佰元(355.91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华兴房估报字(2018)第0021号评估报告、本院(2016)皖0103执263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洪全: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成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3812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以及(2017)皖0121民初381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姜世荣:本院受理原告吕国良诉被告姜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徐业江、钱明贵、曹先惠、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合肥埃拉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马清波、马勇、肖青:本院受理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绿缘禽业有限公司、任远洋、段小燕、桑任辉、王国宏:本院受理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马清波、马勇、肖青、邹益坚、席绪红:本院受理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任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任少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091号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严顺、刘晓凤:本院受理金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晓凤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偿还王政借款3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5元及公告费由刘晓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丰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长丰县义井乡迎水村村民委员会诉你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解除2014年11月1日你们双方就1525亩土地签订的《长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判决你公司支付租金624827元,并自起诉起按照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潘丽娟、殷南清、陈和芬、殷子航、殷子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潘丽娟、殷南清、陈和芬、殷子航、殷子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6544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丽娟、殷南清、陈和芬、殷子航、殷子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潘丽娟、殷南清、陈和芬、殷子航、殷子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6546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家勇、陈俊: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家勇、陈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沈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垫款102601.21元;二、被告陈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50元由被告沈家勇、陈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6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娟、王洋洋:原告合肥瑶海区柳青内衣商行诉被告王娟、王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柳青内衣商行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70元由原告合肥瑶海区柳青内衣商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军、宋士宇:本院受理原告史德望诉被告刘军、宋士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恒、王德葱、桂尚超、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诉被告张秀云、第三人汪恒、王德葱、桂尚超、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建铭:本院受理原告陆荣陆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陈建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陆荣陆机械费169000元、支付违约金(以169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陆荣陆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68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83元,由被告陈建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家文:本院受理原告刘永青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14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34605元以及利息(以劳务费3460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静:本院受理原告尚昌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7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58149元,并自欠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截至立案之日的利息为5524元),共计6367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广全、黎秀英、李广付: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2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按揭款本金846657.25元,利息1065201.04元(以每期逾期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1年12月3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其后息随本清。)暂共计1911858.29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付梅、樊胜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20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按揭款本金254302.18元,利息369496.99元(以每期逾期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1年12月3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其后息随本清。)暂共计623799.1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东林:本院受理原告范圣福与被告彭东林、刘世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彭东林、刘世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范圣福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范圣福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大志:本院已受理原告费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费群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二、请求将婚生子孙昱桐由被告抚养;三、共同房产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站塘新村11幢508室依法分割(暂估价:70万元);四、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俊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文俊借款本金38800元及利息569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5月7日始,以实际欠付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文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山东豪达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永标诉被告山东豪达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志强、汤逸静: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顺诉被告张志强、汤逸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宇精模具有限公司、黄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和达钣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宇精模具有限公司、董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跃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纪刚诉被告刘跃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向三、刘静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莉诉被告金向三、刘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先发、韩谋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黄先发、韩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成菊、刘健: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禹萌诉被告张成菊、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岗、郭娜、高嵩: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诉被告高岗、郭娜、高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兴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杨兴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玉祥: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袁玉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维传:本院受理原告徐俊诉被告费维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费维传立即偿还原告徐俊欠款伍万元整(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另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克平、丁云:本院受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逾期租金1046328.41元,逾期罚息507649.21元(以逾期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25%自2013年8月15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其后息随本清),暂计1553977.6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昌河:本院受理原告刘菊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
不准原告刘菊香与被告李昌河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昌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詹亚光、王友月:本院受理原告沈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800元(利息自2017年9月26日起计算以月息3%的标准,暂计至2017年11月25日,期后顺延,款清息止)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路渝:本院受理原告完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16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购菜款22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39.25元(以2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3月19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汝宝、李伟艮、季宏松:本院受理沈军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9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继续利息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2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宜川、张油珍:本院受理刘宝垒诉你们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清偿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良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甫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8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甫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1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500元,合计61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庆、魏守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1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机款本金180010.2元,逾期利息334189.73元(以每期逾期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乘以实际逾期天数所得,自2011年7月20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其后息随本清)暂合计:514199.93元;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海建、刘维英、郜俊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4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王海建、刘维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垫款288179.32元(具体履行方式:先以案涉挖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冲抵,双方多退少补);2、被告王海建、刘维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利息分两段计算:1、2015年10月29日至2017年4月27日的利息,以原告每期实际垫付的时间、金额为参照,分段计付;2、2017年4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288179.32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2017年4月28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同时,王海建已交纳的履行保证金30000元应予以冲抵利息);3、被告郜俊红对王海建、刘维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710元,由被告王海建、刘维英、郜俊红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2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货款173340.8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73340.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5年6月14日起计付至2017年10月14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90元,由被告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艳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迈高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6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吴艳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迈高木业有限公司货款78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70元,由被告吴艳美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8年02月28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2,246.40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江花小区,该债权由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储飞及查振萍提供担保(以商业住宅用地设置抵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 安徽省 分公司联系。
联 系 人:徐经理、陈经理      联系电话:0551-65803063
电子邮件:xumaohua@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杭州路2599号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及电子邮件:
0551-65803011;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3月27日
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催告书送达公告
崔峰伟(性别:男;民族:汉;年龄:43;身份证号:342623197512110035;身份证住址:无为县无城镇凤河路大堤局宿舍4幢602室):
你于2009年元月在无为县通江大道S319公路福渡镇街道东端擅自设置立柱式高架广告大型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由于你(单位)逾期未能履行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催告,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本机关作出的决定。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催告书的内容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你(单位)可以于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因多次联系未果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无城管(规划)催(2017)228号《催告书》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3月27日
梁晔、梁发芝:本院受理吴国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64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秦正艮:本院受理原告杨正诉被告秦正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天上午9(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志华、杨洪圆:本院受理原告桂定旺诉被告杨志华、杨洪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杨志华、杨洪圆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于海:本院受理原告李彬诉被告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于海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6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方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富与被告合肥市方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市方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国富经济补偿金19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795元,合计21795元;二、驳回原告张国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常玉龙:本院受理原告储昭祥诉被告常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储昭祥请求判令:1. 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31500.00元;2. 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敏:本院受理原告邓勇诉被告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勇请求判令:1.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共计45000元,并自2017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23日为506元;2. 本案一切相关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敏:本院受理原告胡明雨诉被告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明雨请求判令:1.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共计150000元,并自2017年7月24日起按月利息1.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24日为1350元;2. 本案一切相关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敏:本院受理原告王世举诉被告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世举请求判令:1.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共计2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7日为150元;2. 本案一切相关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建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忠城与被告董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忠城请求判令: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艺茹:你与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592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强平:原告徐向新与被告徐强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徐向新请求判令:一、被告退回购物款1200元及十倍赔偿12000元,合计132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钦勇、张炳军、马盛楠、胡臣、夏学文、阮欣都、李宁: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传林、伏久云、鲍仁友、陆志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蔡传林、伏久云、鲍仁友、陆志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34、14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武一峰、刘玟、齐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计三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708号、1709号、171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各案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及利息、罚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暂计至2018年1月1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各案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3、判令原告对被告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清偿原告本案侵权本息及实现债权所指出的和费用4,、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4日上午0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宜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92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胡宜薇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2700.93元及利息、罚息2305.56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暂计至2017年12月0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胡宜薇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251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胡宜薇提供的抵押物黄山路大溪地现代城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
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以清偿原告本案债权本息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4日上午0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东林:本院受理原告韩东平与被告彭东林、刘世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东平请求判令:一、被告彭东林、刘世珍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以及利息32万元(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借条约定月息两分标准计算,多余部分利息不计);二、被告彭东林、刘世珍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以及由此案产生的一切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月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2959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魏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力静:本院受理原告单鑫诉你民间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力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单鑫借款本金64282元并支付利息(以6428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单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单鑫负担4770元,由被告王力静负担1230元;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力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就消防安装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633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7月6日上午9时在本会二楼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3月27日
合肥瑞鑫祥珠宝有限公司:现向你公司送达本局包河工认〔2018〕016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7年4月4日,朱其文下班途经乐水路合肥市二院西侧时,不慎遭受本人无责的交通事故伤害,致:1、多发伤,一、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度)、双额、左颞脑挫裂伤、左额急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弥漫性脑肿胀、头面部软组织多发性挫裂伤,二、双眼外伤:双眼睑挫裂伤、左侧视神经挫伤,三、右上第一切牙断裂,四、胸部外伤、肺挫伤伴胸腔积液、肋骨骨折,五、腰骶部外伤,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朱其文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的结论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或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你单位在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工伤认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7日
遗失声明
因当事人保管不善,或放弃起诉不慎将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票号为716033169、715094836、716022517、715094752、716094997、715094928、715094929、715094398
715094815、715094784、715094318、716022329十二张票据丢失,声明作废。
 蒙城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7日
遗失声明
安徽省地之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遗失公司原公章、法人章、财务章三枚,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