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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3-28 09: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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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阮伟伟:本院受理原告阮怀翠与被告阮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阮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怀翠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阮怀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4648元,由原告阮怀翠负担900元,由被告阮伟伟负担374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阮伟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祥俊:本院受理的原告詹慈恒与被告王祥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祥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詹慈恒赔偿款7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01元(上述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自2017年9月2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詹慈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3元,由詹慈恒负担3元,王祥俊负担1560元。公告费800元,由王祥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青怀:本院受理原告江义俊诉被告范青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义俊请求判令:1. 范青怀偿还江义俊欠款三万五千元,支付江义俊相应利息一万一千四百六十元整(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8%计算),共计四万六千四百六十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吉、周科、蔡晓林、陈威、曾玉兰、单丽萍、宋扬: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家友、方方、王建华、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施家友与被执行人方方、王建华、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颜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颜勇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对执行异议申请人位于合肥市颖河路北、铜陵路东香江生态丽景63#504室(房产证号:合产110059918号)的房产不予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九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裴裴: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九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金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依法追加裴裴为(2017)皖010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对合肥九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乐亭县伟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3000元及利息555.71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清偿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88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德彬、汪富贵:本院受理原告阮仁芳、方雪原与被告汪富贵、金德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阮仁芳、方雪原各项损失437163.6元;二、驳回原告阮仁芳、方雪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4元,由原告阮仁芳、方雪原负担144元,被告金德彬、汪富贵共同负担5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金德彬、汪富贵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济银、李晓萍:本院受理的原告鲁圣标与被告汪济银、李晓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鲁圣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劳动薪金780万元并承担起诉后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优活宠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优活宠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皖0103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优活宠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8月12日解除;二、被告合肥优活宠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将“万科森林城森·生活汇商业街”的123商铺恢复原状、交还原告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三、被告合肥优活宠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支付原告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商铺租金28253.4元(自2017年7月1日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8月12日)及延迟履行违约金1440.9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以1‰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之后计算至款清之日);四、被告合肥优活宠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3日起按月租金21190.05元标准计算至商铺实际交还之日的房屋占用费;五、被告合肥优活宠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金21190.05元;六、驳回原告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2元,由原告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负担957元,被告合肥优活宠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25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优活宠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温大鹏:本院受理原告孙云汉诉被告温大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皖0103民初6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大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孙云汉雇佣金115601元,并赔偿原告孙云汉交通费用2000元;二、驳回原告孙云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0元,由原告孙云汉负担1620元,被告温大鹏负担2170;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温大鹏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云南苏荣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普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苏荣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云南苏荣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普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786.8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普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云南苏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初6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松: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695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培培: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江华与被告胡培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书》;2,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星租金322000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修体:本院受理原告王安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梁修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安全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2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安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95元,财产保全费818元,合计2613元,由原告王安全负担71元,被告梁修体负担254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梁修体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陶新闻:本院受理原告李庆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陶新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庆虎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不超出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1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庆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3元,财产保全费881元,合计2834元,由原告李庆虎负担76元,被告陶新闻负担275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陶新闻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维超:本院受理原告李庆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杨维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庆虎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0月2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庆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1元,财产保全费840元,合计2691元,由原告李庆虎负担64元,被告杨维超负担262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维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夏振友:本院受理原告李庆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夏振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庆虎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月19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庆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9元,财产保全费660元,合计2059元,由原告李庆虎负担64元,被告夏振友负担199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夏振友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费虎、彭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候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翟伟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依们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01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合肥候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58042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息6%,自起诉之日计算,款清息止),返还原告垫付的工资款20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6%,自起诉之日计算,款清息止),以上共78042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飞、王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齐力木门有限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1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合肥齐力木门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王飞、王杨立即给付所欠装饰、装修工程款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本金40000元,自2014年元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被告全部付清款时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焦凤军遗失安徽省行政中心一卡通,编号:fzb007,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