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文娟:本院受理原告陆惠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牟国顺:原告高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娜、徐恩坤:本院受理原告杨冬枝诉被告汪娜、徐恩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2017)皖0111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
安徽法制报于2018年3月7日刊登的关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原告缪泽兵、丁仁翠、合肥杰祥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因报社笔误现将上述公告内容更正为“原告高峰诉被告缪泽兵、丁仁翠、合肥杰祥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温星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俞卫民与被告合肥温星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俞卫民的全部诉讼请求。后俞卫民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32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毛子海与被告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毛子海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73722.0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54879元(自2015年3月15日暂计算至2018年1月15日,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承琼与被告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承琼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789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4652元(自2015年2月15日暂计算至2018年1月15日,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晓明与被告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晓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19434.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21553元(自2016年7月15日暂计算至2018年1月15日,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姐与被告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玉姐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5318.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3210元(自2015年2月15日暂计算至2018年1月15日,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功男:本院受理原告汪季与被告张功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汪季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89000元和利息5200元(其中本金310000元的利息为:按年利率24%,自起诉志气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另本金130000元的利息为52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8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另本金349000元的利息为: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共计7942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圣欧家具制作有限公司、章牛发:本院受理原告谯志与被告安徽圣欧家具制作有限公司、章牛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谯志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立即清偿原告铝材货款9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二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原告诉求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维友:本院受理原告沈兵与被告张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兵请求判令:一、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二、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162050元(暂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以后利随本清)。上述两项合计为:51205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文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成与被告董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成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31400元。二、支持逾期还款利息39514元。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红府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红府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红府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经营合同》解除;二、安徽红府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886944元、物业费50000元、免租期租金301506.85元、违约金775000元;三、安徽红府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迟延履行利息26920.73元(以截至2017年9月22日的逾期款项449178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1日暂计至2017年9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截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王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家泽与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王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家泽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房屋租金及押金154959.7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还款利息(以154959.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毕守叶:原告杨东与毕守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东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暂算至起诉之日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扬:原告徐峰与陶扬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陶扬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理财本金112608元;2.被告支付利息1988元(利息暂计算从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25日止,此后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庭松、孙道敏:本院受理原告王康平与被告王庭松、孙道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补充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文君: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340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冠军:本院受理原告袁源诉被告张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袁源货款244500元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正电气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凌云线缆有限公司、赵翠妙、宋运杰、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安庆市蓝天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桂华、金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给付代偿款1055395.09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基础上上浮40%),2.依法判决被告2-9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如被告1未能还款,原告有权对被告7所有的机械设备在折价、评估、拍卖的基础上享有10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违约金15万元;5.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凯旋商贸有限贵任公司、李玮龙、李为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与安庆市凯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玮龙、李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30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安庆市凯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20万元及利息272993.9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4月20日,后期相应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规则自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如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请求对抵押的房产依法处置,处置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李玮龙、李为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徐天柱:本院受理原告李晓云诉被告徐天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天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李晓云借款2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峰:本院受理原告李巧帮诉被告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李巧帮借款5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鸣诉你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直机关汽车修理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华宇嘉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青蓝智扬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1038号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晓霞、叶太保、陈永雪、汪军、郭耀祖、陆忠春、唐继志、卫成翠、谭保祥、张明、彭冠、李光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晓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与叶太保信用卡纠纷一案、与陈永雪信用卡纠纷一案、与汪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与郭耀祖信用卡纠纷一案、与陆忠春信用卡纠纷一案、与唐继志信用卡纠纷一案、与卫成翠信用卡纠纷一案、与谭保祥信用卡纠纷一案、与张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与彭冠信用卡纠纷一案、与李光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076、2055、2007、2004、2005、2033、2074、2212、2249、2116、2102、613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531、539、551、553、610、623、634、670、672、862、865、928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先好、刘亮、王文拓、束为林、宋海霞、沈继辉、王丁冉、陈斌、朱小弟: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先好信用卡纠纷一案,与刘亮信用卡纠纷一案,与王文拓信用卡纠纷一案,与束为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与宋海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与沈继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与王丁冉信用卡纠纷一案,与陈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与朱小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975、2009、2035、2244、2235、2218、2121、2122、209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611、612、624、666、667、668、829、830、855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洪洋节水工程有限公司、牛琳琳、郝洪峰:关于本院执行的周荣祥与合肥市洪洋节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作出的(2014)合铁执字第0019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中载明:因被执行人合肥市洪洋节水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牛琳琳、郝洪峰共同抽逃公司出资969900元,申请执行人周荣祥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牛琳琳、郝洪峰为被执行人,在其各自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牛琳琳、郝洪峰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牛琳琳、郝洪峰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各自抽逃出资484950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周荣祥履行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合仲字第094号裁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刘永波、刘小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波、刘小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4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燕燕:本院受理的原告邓云庆诉被告姜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3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姜燕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邓云庆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跃鹏、梅家英:本院受理原告王传厚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4500元、评估费1000元,总计155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传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诉被告王传乙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6360元;2、办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卫东、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亚星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卫东、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伟、王凤英:本院受理宋玉婷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6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奎:本院受理原告费瑞友与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吴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费瑞友款项52620元及利息(以526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9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费瑞友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1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许高伍:本院受理原告胡昌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7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龙义、陈荣、王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龙义、陈荣、王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37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程龙义、陈荣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借款442874.8元;2、被告程龙义、陈荣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1353.18元(违约金欠付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1日,判决时请判决被告程龙义、陈荣支付至款清之日);3、被告王剑对被告程龙义、陈荣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柱传、程艳、程勋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37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段柱传、程艳支付给原告货款130242.82元;2、被告段柱传、程艳支付给原告利息96683.59元(利息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7年12月9日,判决时请判决被告段柱传、程艳支付至款清之日);3、判令被告程勋杰对被告段柱传、程艳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南通媛雪盛商贸有限公司、袁卫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南通昱雄盛建材有限公司、袁卫彬: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林安木业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徽创卫浴用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星坛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徽创卫浴用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9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宗旭、樊功存:本院受理原告王成云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敬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翠鸟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敬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0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良俊:本院受理原告王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庆炎、谈平:本院受理杜红星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刘庆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红星各项损失合计19310.1元;2、驳回原告杜红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杜红星负担50元,被告刘庆炎负担2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庆炎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万志、铁岭东北城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丰盛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4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南京丰盛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朱万志、铁岭东北城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大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0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对原告该85025元损失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颂祥、周如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骏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232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周颂祥支付给原告货款49188元;2、判令被告周颂祥支付给原告利息24561.21元(利息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上);3、判令被告周如剑对上述周颂祥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克华、周晓琴、陶家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231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杨克华、周晓琴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贷款253835.15元;2、判令被告杨克华、周晓琴支付给原告违约金97195.88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1月2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上);3、判令被告陶家伟对上述杨克华、周晓琴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健衡、柯叶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232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健衡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借款73721.87元;2、判令被告李健衡支付给原告违约金99227.86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1月2日,判决时请判决被告李健衡支付至款清之日);3、判令被告柯叶茂对被告李健衡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告安徽省美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玉霞、王光永、张平、王曙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皖01民初6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1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5663582.22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本息合计
45663582.22元,本清息止;2、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80万元;3、被告2以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北、东发路东金兴苑小区7幢、站前路金兴苑小区1幢、新站区金兴苑1号楼宾馆第七层(房地权证分别为:合产字第8110116683号、8110117117号、110175843号)的房产为债务作抵押担保,原告对前述涉案抵押的房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对上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建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诉被告张建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超、汪洲明:本院已受理原告杨雪梅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1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汪超立即偿还原告杨雪梅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2、判决被告汪洲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朱仲伯、程小荣、朱添添: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朱仲伯、程小荣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及所欠利息16.4万元(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具体应计算至最终还款日);2、判令原告对三被告名下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D区商铺楼4幢一层西1室享有抵押权,并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范朝进:本院受理原告齐煌与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停止执行大观区人民法院(2015)观执字第00286-2号执行裁定书第二项部分内容;2、请求确认原告对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莲花路558号合肥百乐门名品广场11栋办2706办公用房使用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34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孙妹:本院受理原告邵成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5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丁丽琴:本院受理原告邵成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5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汪国军、李文锋、叶光中、田芙蓉: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4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蒙达物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蒙达物业有限公司、浙江浙金安喆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皖0191民初723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施工款项780957.9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44477.21元(违约金暂自2014年10月1日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剩余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780957.9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925435.14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展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涛(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82****0012)及位于合肥市合经区金寨南路西,翠微路北上海城市公寓10幢2510室(所有权证号:合产110120579,建筑面积:59.89平方米)一套的利害关系人:本院立案执行的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涛名下所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金寨南路西,翠微路北上海城市公寓10幢2510室(所有权证号:合产110120579,建筑面积:59.89平方米)一套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中信房估字(2017)AS-23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703300元,单价为11744元/平方米,装修价值18000元。
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金寨南路西,翠微路北上海城市公寓10幢2510室(所有权证号:合产110120579,建筑面积:59.89平方米)一套。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淮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冬、王强: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凌云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家凤与你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767判决:被告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家凤工资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忱:本会受理的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67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
李凤英:本会受理的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67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
尹国强:本会受理的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尹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67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
安徽恒进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芳、黄诚晨、周道户、邓小涌和吴丹5人诉你单位关于拖欠工资等争议一案(2018肥劳人仲案字第073-076号、082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6月20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后10日起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
安庆万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18年4月6日10时在安庆万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大厅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十四辆小汽车,其中一辆厢式货车,评估价159225元,起拍价159500元,保证金5万元:本次拍卖设有保留底价,未达保留底价不能成交。
以上标的整体拍卖,详见评估报告。
二、标的物展示时问、地点: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4月5日17时止,在标的物所在地。
三、竞买登记于续办理:
竞买人应在2018年4月4日17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将竞买保证金缴至名称:安庆万达拍卖有限公司,账号:1265260104001015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庆分行宜城支行;并于2018年4月5日17时前凭保证金收据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庆万达拍卖有限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若竞买不成保证金于会后三个工作日全额退还(不计息)。
四、联系方式:
安庆万达拍卖有限公司,联系人:丁先生:18155660515。
公司地址:安庆市迎江区绿地1号写字楼九层(恒大绿洲大门正对面)
安庆市工商监督电话:0556-5288817。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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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