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本院受理原告何炳章诉你、江昌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90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何炳章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刘军鉴定的《塔吊托管合同》,归还塔吊按新塔吊赔偿;2、判令两被告支付租金136000元(按月租金7000元。自出租之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9日),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塔吊归还且款清时止;3、被告刘军承担律师费200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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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春华、朱传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2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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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传俊、彭春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2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澳雅合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蓝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承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 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澳雅合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蓝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制作费12000元、违约金24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蓝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安徽澳雅合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林祥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祥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4851元(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二、驳回原告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林祥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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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群: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5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树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2622.97元(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二、驳回原告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张树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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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虹: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6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惠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2928.41元(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二、驳回原告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惠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晓翔: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晓翔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2853.46元(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二、驳回原告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李晓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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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5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3519元(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二、驳回原告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徐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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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德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5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姚德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6416.17元(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二、驳回原告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为34元,由被告姚德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单峻峰: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自诉讼之日起暂计至本息两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单峻峰:本院受理原告刘国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自诉讼之日起暂计至本息两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霍东、北京绿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你们与汪谟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800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志慧:本院受理原告孙修兵诉被告刘志慧、李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维忠:本院受理原告袁仁平、刘发金诉被告孔维忠、贺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2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剑斌、金华:本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8233.07+28439.07元;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8355+2577.67元;判令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47353.75+20931.16元,以68233.0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3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2月7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28439.0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日计算,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晓帆、孔盼弟: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中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理陪金额35691.12元;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66.67元;判令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34085.02元,以35691.1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4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14日,;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入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辫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红珍: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平安财产保阶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5824.02+85107.63元;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573.33+6360元;判令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35714.54+47915.59元,以65824.0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7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1月14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85107.6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日计算,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义宝:本院已受理原告凌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凌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元以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晓谨:本院已受理原告池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池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20000元以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清息止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晓飞:本院已受理原告焦靓雅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焦靓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安邦、阮晓飞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2020.12元、护理费1822.5元、营养费450元、衣服损失费6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6192.62元,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共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令上列各项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剑锋: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长鸿建筑工程合肥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剑峰、汤先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4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新:本院受理原告储根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永龙:本院受理原告刘申聪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贺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罗特斯国际葡萄酒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3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贺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罗特斯国际葡萄酒有限公司人民币1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8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驳回原告安徽罗特斯国际葡萄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公告费800元由杨贺丰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登田:本院受理原告李乃如诉你生命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8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登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李乃如各项损失人民币342295.07元;驳回原告李乃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20元,由李乃如负担8190元,王登田负担4830元。公告费800元,由王登田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慈大虎:本院受理原告朱美霞与被告慈大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朱美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美霞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朱美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汤兆武:本院受理原告江文杰诉你与吴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电联拒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达达(2018)皖0811民初3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志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汪志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本金12093.11元及利息(该利息至2017年7月4日为7696.49元,自2017年7月5日起,按照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汪志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梅松柏:本院受理的王再珊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梅松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再珊支付工程款11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1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款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元,由被告梅松柏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沈恩琼、宋从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沈恩琼、宋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沈恩琼、宋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欠款本金406681.44元及利息、罚息55319.35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406681.4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沈恩琼、宋从林以其抵押的位于滨湖区洞庭湖路3045号滨湖假日花园C9幢7层707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21677号)作为抵押担保物,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沈恩琼、宋从林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对该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2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30元,由被告沈恩琼、宋从林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为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凤台县国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县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谢国杰、韩雪、王琴、刘月溶、裴芳文、董萍萍、谢涛、张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台县国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淮南市华能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凤台县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谢国杰、被告韩雪、被告吕超、被告王琴、被告刘月溶、被告裴芳文、被告任新亚、被告董萍萍、被告谢涛、被告张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1民初5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凤台县国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1157800.66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各以62500元、500000元、595300.66元为基数,分别自2014年6月4日、11月2日、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淮南市华能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凤台县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谢国杰、被告韩雪、被告吕超、被告王琴、被告刘月溶、被告裴芳文、被告任新亚、被告董萍萍、被告淮南市华能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凤台县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谢国杰、被告韩雪、被告吕超、被告王琴、被告刘月溶、被告裴芳文,被告任新亚、被告董萍萍、被告谢涛、被告张雷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凤台县国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910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904元,由被告凤台县国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淮南市华能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凤台县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谢国杰、被告韩雪、被告吕超、被告王琴、被告刘月溶、被告裴芳文、被告任新亚、被告董萍萍、被告谢涛、被告张雷共同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曰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森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文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合肥文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创文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东旭、王飞平、谢春贵、史迎庚、谢春国、许小友、朱银花、朱雄雁、谢春芳、倪良枝、张旭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森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文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合肥文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创文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东旭、王飞平、谢春贵、史迎庚、谢春国、许小友、朱银花、朱雄雁、谢春芳、倪良枝、张旭鸣担保迫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740000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各以7000000元、400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4月14日、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肥市中级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皇皓商贸有限公司、李宝林、孙永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润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皇皓商贸有限公司、吴国仓、沈华芬、钱锋、李宝林、金思玉、孙永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润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521600元;二、被告合肥市皇皓商贸有限公司、吴国仓、沈华芬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润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钱锋、李宝林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物流大道兴华苑62-203室的房产(合产字第110022028号)及对被告金思玉、孙永燕抵押的位于新站区张洼路胜利新村34幢501室的房产(合产309240)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润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110元,由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润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455元,被告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皇皓商贸有限公司、吴国仓、沈华芬、钱锋、李宝林、金思玉、孙永燕共同负担8655元。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堂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常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19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货款619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3日;以货款51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4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仁江、潘孝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03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恒圣、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季维厦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7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湖北中里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湖北中里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庆华诉你居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清、黄珂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4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维勇: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林诉你及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本莉、杨吉功:本院受理原告孟月霞诉被告陈本莉、杨吉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月霞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还返原告借款16000元整;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自立案之日起以1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的4倍连带向原告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童宗林:本院受理原告孙美华与被告童宗林、刘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9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共计309000元。其后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2.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0元;3.原告款项对被告名下位于合经开区翠微路3698号天时广场1428号(合产字第8110041376号)房产在600000元的抵押担保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超:本院受理原告梁恒诉被告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梁恒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五万元整和利息2175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自2017年1月23日暂记至2018年1月23日)及从2018年1月23日至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滁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皖0191民初456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货款人民币5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681.60元(暂计至2017年10月17日,止于本息结清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刀东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6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圣平:本院受理原告杨圣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9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登强:本院受理原告袁恒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永善:本院受理原告夏英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6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学文、任志玲:本院受理原告盛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15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盛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生力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第3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彭立刚:本院受理原告芮传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兵:本院受理原告张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5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俊超: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本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你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严玉柱:本院受理原告陈德文、金传柱、陈太船、张继新四人分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分别偿还陈德文30000元及利息、金传柱40000元及利息、陈太船30000元及利息、张继新30000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相关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广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广保、张国华、尚波、方晓安、徐梅、程宏波、孙莉、程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邵先锋、陈太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0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邵先锋、陈太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其清偿的银行贷款人民币107999.58元及利息169200.2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之后的利息自2017年8月11日起以107999.5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邵先锋、陈太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逾期利息1974.43元。案件受理费5490元,公告费800元,由邵先锋、陈太汝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续磊、李竹青:本院受理程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续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程发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以苹:本院受理原告刘翠贞诉你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825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强、曹蕾、乐军霞、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108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殷志超:本院受理原告刘华与被告殷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自林:本院受理陈贤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刘德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322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盛恩武:本院受理原告王伏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335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太湖县诚信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周阳、朱雪梅、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建明、张德红、方友、刘世春、吕建华、朱祥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告太湖县诚信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周阳、朱雪梅、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建明、张德红、方友、刘世春、吕建华、朱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张德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7)皖0811民初2301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如下:驳回被告张德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张德红对该裁定不服,已提出上诉。现在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301号民事裁定书及张德红的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从庆、朱燕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被告刘从庆、朱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从庆、被告朱燕平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6509.3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按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2.请求法院判令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有的车牌号为皖H74528的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许根修: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2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王飞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自2016年2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支付原告利息至给付之日止,计算至起诉日为92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市枫林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4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鞍山市枫林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989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6769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9894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上浮50%即7.125%为标准,自2015年12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0月27日,共695天,违约金6769元,违约金计算至款清日止)上述诉请合计金额为5666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潘康强遗失身份证、驾驶证号342101198003215874,刘强遗失身份证、驾驶证号341203199301020356,声明作废。
安徽鸿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编号730020302,税务登记证副本号码341202730020302;安徽山源燃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编号66948474-8,声明作废。
王玲玲遗失主管护师资格证书,编号15017926,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兹有我司因保管不善的原因遗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三类人员证书三本(√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查波:证书编号分别为皖建安A(2015)0012375(资格类别:主要负责人):周润峰皖建安C(2015)0012372(资格类别: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杨行:皖建安C(2015)0011327(资格类别: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声明作废。
芜湖市天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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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