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媛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王媛媛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王媛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宗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2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按揭款本金28899元,利息61872.38元(以每期逾期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0年10月12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其后息随本清。)暂共计90771.38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孝林、黎丹丹、徐可甫: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140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潘孝林、黎丹丹支付给原告货款44558元;2、判令被告潘孝林、黎丹丹支付给原告利息18596元(利息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徐可甫对上述潘孝林、黎丹丹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俊洋玩具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安徽恒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俊洋玩具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恒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0801.27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0801.27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二、被告安徽俊洋玩具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恒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7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恒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0元,由原告安徽恒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3元,被告安徽俊洋玩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36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俊洋玩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刚、宁克俊:本院审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樊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垫付款27342.6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7342.67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宁克俊对上述樊刚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樊刚、宁克俊负担720元;公告费800元,由樊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永祥:本院受理原告储成柱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储成柱35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永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俊杰:本院受理原告何立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证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侯振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大明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振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侯振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肥市大明灯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1000元整,并支付利息(以5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合肥市大明灯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1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丽霞:本院受理原告蔡善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磊:本院受理王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偿还王政借款250000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高庆永、张瑜:本院受理的原告时光仰诉被告高庆永、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三六车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丽、池炜坤、池炜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安徽三六车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丽、池炜坤、池炜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固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郑向忠、吴皖峰、吴云妹、吴凯峰、周晓波、刘宏君、庄宜、全椒恒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新坤建筑有限公司、安徽万德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全椒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固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郑向忠、吴皖峰、吴云妹、吴凯峰、周晓波、刘宏君、庄宜、全椒恒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新坤建筑有限公司、安徽万德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全椒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泉家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永强不服被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设立登记一案,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行政答辩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4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恩泽:本院受理的原告缪维群与你及被告汤子轶、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3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红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新狄氏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阮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新狄氏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4278元及利息2417.72元(自2017年8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1月8日),合计126695.72元,2018年1月8以后利息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韦巍、韩宪菊:本院受理的张雅芳申请执行韦巍、韩宪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雅芳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29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恒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韩宪菊名下合肥市纬二路莱茵河畔花园3#商120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110114374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中恒【2018】估字第0247号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103.80万元(单价8925元/M2)。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中恒【2018】估字第0247号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4)庐执字第0092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4)庐执字第00924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钟运江与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钟运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将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的工程款利息自2012年11月29日起按照申请人欠被申请人的借款同等利率计算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勇、朱莉:本院受理原告李从艳与被告魏勇、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72000元(以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6年11月26日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5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律师费8000元、维权成本500元,共计3805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雅洁:本院受理原告梁婷婷与被告徐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5年8月6日计算至2017年8月6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共4900元整);二、被告偿还违约金24000元(违约金按每月百分之二计算,计算至2017年8月6日,以后另计);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双梅:本院受理原告李云桥诉被告邓双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云桥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191500元(以50万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191500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维斌:本院受理原告刘震诉被告陈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震请求判令:1.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款50000元,并自本案起诉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31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款清息止);3.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爽:本院受理原告郑永松诉被告魏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永松请求判令:1.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款本金3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共计4040元,2018年1月30日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款清日止;3.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培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刘琴、白韧宁、黄传发、刘文英: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合肥培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刘琴、白韧宁、黄传发、刘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皖0103执1775号),与合肥培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刘琴、白韧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皖0103执1775号),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安徽省国荣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安徽省国荣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为上述两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变更第三人安徽省国荣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为上述两案的申请执行人,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775号之一、(2016)皖0103执17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金邦:本院受理原告李林与被告董金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林请求判令:一、立即返还尚欠借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二、履行承诺给付的利息。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光海、陈晨:本院受理原告黄晖、孙德榜与被告项楠、张光海、陈晨、青岛太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黄晖、孙德榜请求判令:一、判令解除《六安市312国道一期绿化配套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退还黄晖合伙成本714227元;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黄晖支付合伙利润暂定906970元、向孙德榜支付合伙利润790298元(具体以审计报告为准备);四、判决被告青岛太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纯龙、李双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小玲与被告李纯龙、李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048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纯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小玲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1月25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纯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小玲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李双林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626元、保全费71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45元,由被告李纯龙、李双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11民初15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慧玲:本院受理原告郭维佳诉被告段慧玲、金亚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许有宏诉被告段慧玲、金亚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541号、(2017)皖0111民初98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堂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省中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肥东县龙岗工业园沿合店路南马岗村综合办公楼2#105#房屋(房006366号)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人民币88.98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01010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省中恒房地产土格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世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作新、陈世凤: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丁仁翠、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甄明明、甄长春、严太侠: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先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康:本院受理原告汪红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8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傅金萍、傅小虎、张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23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按揭款本金310699.21元,利息99351.43元(以每期实际逾期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4年1月29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其后息随本清);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3106元,暂共计413156.64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正喜、蒋兰美、郑永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24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银行垫付按揭款199260.2元,利息58581.28元(以每期实际逾期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5年5月30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其后息随本清);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暂共计260341.48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良全:本院受理原告孙红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孔涓霞、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109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铭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徐媛媛:本院受理原告蚌埠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仁君、汪四枝: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娟、宋加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万元整(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从案件受理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东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0443.05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707.43元;3.判令两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10067.1元,以10443.0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4-07-07起暂计至2017-2-26,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文芳、葛金鹏:本院受理原告李艳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约定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自2017年8月1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7800元);2.被告二对其担保的4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社鹏、张蒙蒙:本院受理原告贺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本金15000元整,并依法给付利息42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11月12日暂计算至2018年1月11日,实际结算至被告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丽华:本院受理原告刘纯周诉被告朱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寿诚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受理了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900053)29099039,票面金额壹拾陆万叁仟零肆拾玖元,出票日期2017年9月14日,付款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做出(2018)皖0103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受理了江阴市振晟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900053)29099060,票面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9月12日,付款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江阴隆盛印务有限公司,申请人江阴市振晟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做出(2017)皖0103民催2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江阴市振晟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吉娜、陈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支行诉被告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吉娜、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89999.90元予以从中扣除);二、被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吉娜、陈刚对被告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吉娜、陈刚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950元,由被告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吉娜、陈刚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腾空所租赁的房屋并返还租赁房屋;2、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房屋租金共计21041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34432.8元(以每季度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为基数,自2016年7月28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至2007年10月27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为止);4、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3719元(自合同到期日2017年10月28日起暂计至2017年11月3日,实际计算至被告腾房交还出租房屋之日止);5、被告向原告支付承租期间逾期缴纳的水电费共计3258.63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菱节能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费3468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5550(以欠付的房屋租金34688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7年10月11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为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33792元(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7月10日);4、被告向原告支付承租期间逾期缴纳的水电费共计834.07元;5、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锐元(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21205351X)、陈晓红(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7709291740):本院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胜利路支行诉被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锐元、陈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民初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000000元及利息1953825.3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3日,合同约定利息年利率4.35%,到期日后加收50%逾期利息,对逾期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款清息止,律师费60000元,合计38013825.35元。2、被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抵押合同》范围内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对抵押财产及变现款具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李锐元、陈晓红等人在《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范围内对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明:本院受理原告谢忠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6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明诚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向你公司送达本局包河工认〔2018〕016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7年11月10日,占金付在你公司承包解蜀山里菜市场三楼东方金字塔儿童潜能培训学校室内装潢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致左跟骨骨折(粉碎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占金付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或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你单位在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工伤认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3日
公告
安徽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局受理田从艳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肥东工认〔2018〕003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田从艳是在公司承建的肥东县陈集镇余六水库光伏发电站项目工地上做支架安装工作过程中,不慎从3米高的高空跌落,左手腕碰到钢管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3日
公告
安徽山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黟县博满堂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史健洋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686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第8日本委依法组庭,并定于2018年6月29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4月3日
公告
程凡:本委受理的合肥迪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程凡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11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4月3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文号:合庐卫公罚告〔2018〕8号
合肥市聚濠足浴保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玲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年龄:26岁 职务:无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三十头镇瓦岗村卫田组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104026483电话:1872686044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4462649R(1-1) 经营地址:合肥市濉溪路99号众城国际广场1#楼负一层):
2017年12月21日, 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苏成苗、梁海婵对位于合肥市濉溪路99号众城国际广场1#楼负一层的合肥市聚濠足浴保健有限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张强、任印飞、朱春草、陈玲、王文群、宋丽丽、倪佩岚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你单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张强、任印飞、朱春草、陈玲、王文群、宋丽丽、倪佩岚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罚款三千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庐卫公罚告〔2018〕8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地址:合肥市砀山路2199号庐阳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9楼)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2199号合肥庐阳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9楼)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4月3日
王涛、张荣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孝伍、桂启胜与被执行人王涛、张荣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两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六裕执字第0022号、(2015)六裕执字第01008号两案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办理有关选择评估机构和勘察现场、评估报告的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相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3日
公告函
亳州市国购名城业主委员会:本委受理的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与亳州市国购名城业主委员会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709号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6月8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4月3日
公告函
黄彪: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芝玲与被申请人黄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16)合仲字第0644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4月3日
遗失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批准文号:蜀人社(2018)2号,人社民3401043101762丢失,合肥安泰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行政章、法人章徐宽人丢失。以上许可证、证章遗失作废。
南京市消防工程合肥有限公司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预交诉讼费一张,编号:皖财专字第(2007)0702428695号,金额:4510元,声明作废。
广德县青芒志愿者协会因保管不善,将在广德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领取的2015字号《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手工版)》(收据编号:0000314401—0000314420)遗失,现声明作废。
许苏跃遗失安徽省行政中心一卡通,卡号:JW006,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
广德县程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86925)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刘兵;联系电话:15956371568。
广德县程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4月3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锦绣前程竹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20089)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徐定会;联系电话:13856330319。
广德县锦绣前程竹业有限公司
2018年4月3日
减资公告
广德县前进粮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8303077XM)拟将拟将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00万元减至人民币10万元。为保护本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曹作敏;联系电话:13865354121。
特此公告。
广德县前进粮油有限公司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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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