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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4-10 08: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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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治军、郝芳、马自荣、李长艮:本院受理原告何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李治军、郝芳共同返还原告何园借款本金95000元;二、判令被告马自荣、李长艮对上述借款中的40000元部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判令被告李治军、郝芳共同向原告何园支付利息2186.67元(以本金4万为基数,自2016.12.31起按年利率6%暂计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及判令被告马自荣、李长艮、李治军、郝芳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9640元(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自2015.12.2起按年利率12%暂计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报3月23日三版刊登的原告罗俊凤诉许高胜、杨昌群一案,审理法院应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长松、魏元坤、刘凤友、戚明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青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长松、魏元坤、刘凤友、戚明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透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进出场费用、维修费等共计43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并参照逾期罚息标准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64594元(430000*4.75%/360*759*1.5)以4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月11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道伍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霖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伟彬、焦焦:本院受理原告张贤发、张武祥、徐应兵、张武龙、王传文诉被告杨伟彬、焦焦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维宏:本院受理原告胡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379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玉保、王从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皖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华雷:本院受理原告张顺诉被告贾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大辩论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朱素云、娄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拥军、周金芳、张晓林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拥军、周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409677.2元、违约金59048元及之后的违约金(以40967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17年5月1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0元,由被告王拥军、周金芳负担8330元,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承龙:本院受理原告汪有好与被告侯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侯承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汪有好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 2014年12月12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侯承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汪有好律师费17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90元,由被告侯承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效民、李梅萍、合肥煜坤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陈晶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效民、李梅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58485元以及之后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一、被告李效民、李梅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二、被告合肥煜坤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陈晶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梅萍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绿城佳花园桂雨苑5幢201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合产078170)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670元,由被告李效民、李梅萍、合肥煜坤商急诊有限公司、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陈晶酉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晶酉、厉德红、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王乔、李效民、吴国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晶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1042320元以及之后的利息(以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晶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0元;三、被告厉德红、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乔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乔、李效民、吴国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厉德红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亳州城小区6幢201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合庐字第8130072523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700元,由被告陈昌酉、厉德红、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乔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乔、李交民、吴国生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志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94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9051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该50000元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2017年11月11日起所欠当月款项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同前,暂计算至2017年10月27日,为133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2500元及保全费。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昌生:本院受理原告张玉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尚昌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玉付借款150000元、利息12000元及之后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玉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10元,由被告尚昌生负担4300元,原告张玉付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北京真善美慧影业有限公司、张竹:本院受理原告薛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26100元;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254430元;三、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15737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4、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有福、孙德云:本院受理原告张道福与被告张有福、孙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有福、孙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道福借款1116080元及利息(以111608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道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550元,由被告张有福、孙德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力静:本院受理原告单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670号民事判决书。现上诉人单鑫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阚奥林:本院受理原告范祥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双普电器商行、汪夏云、汪晓琳: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娜诉被告合肥瑶海区双普电器商行、汪夏云、汪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康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娜诉被告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提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娜诉被告合肥提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培莉:本院受理原告蒋启成诉鲍培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小运、朱道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运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冯红武:原告安徽和合冷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红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逾期付款利息1304元(该利息按照月利率1%自2017年7月18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17日为200元,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2018年1月5日为1104元,此后按照月利率1.2%继续计算至款清日止),合计21304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秦松:本院受理原告费礼国与被告秦松、被告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794号判决:一、被告秦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费礼国工程款225000元,并自2014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费礼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676元,由被告秦松负担。另,向你送达原告费礼国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双喜:本院受理原告王之成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吴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王之成支付欠款8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双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大鹏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许高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大鹏劳务费128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3月10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徐大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0,保全费1200元,由被告许高胜负担,公告费1200元,由原告徐大鹏负担1200元,由被告许高胜负担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云臻贸易有限公司、吴臻、叶军、朱园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安徽徽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宜能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开发区浩绅制衣厂、安徽云臻贸易有限公司、吴臻、叶军、周峰、朱园华、吴成修、黄介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徽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罚息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付清日止,利率及复利按合同约定执行)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二、被告安徽徽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要求拍卖、变卖或折价抵押物[位于安庆市开发区海信苑3#楼附房1号,房地产权证:房地权宜房字第3080117号,土地证号:庆国用(2008)第3943号,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54527号,《安庆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抵押批准通知书》编号:2014年第241号],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70万元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徽宜能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开发区浩绅制衣厂、安徽云臻贸易有限公司、吴臻、叶军、周峰、朱园华、吴成修、黄介云对被告安徽徽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安徽宜能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开发区浩绅制衣厂、安徽云臻贸易有限公司、吴臻、叶军、周峰、朱园华、吴成修、黄介云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徽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660元由被告安徽徽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宜能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开发区浩绅制衣厂、安徽云臻贸易有限公司、吴臻、叶军、周峰、朱园华、吴成修、黄介云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鲁强、张杏花:本院受理原告韩健诉被告张启富、鲁强、第三人张杏花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讼: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黄山市太平湖镇南安村中信太平观止3幢101号住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下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焕成、王利苹:本院受理原告韦道义诉被告刘焕成、王利苹、喻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韦道义请求判令: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清偿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借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从红:原告陶长乐诉被告何从红合同纠纷一案,陶长乐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本金135万元及利息暂计641000元,以后按同等标准计算至结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丕灵:原告郑家武诉被告罗丕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罗丕灵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郑家武购车款179999.97元;一、驳回原告郑家武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罗丕灵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022号民事判决,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夏氏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合肥夏氏科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30元由原告合肥夏氏科贸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3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大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安徽仁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付彪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11民初136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本院受理原告程卫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7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间为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绍新:本院受理原告胡月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7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 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为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中忠: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士庚子与被告石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克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华与被告徐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明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陶良红与被告杨明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颜松岭、田利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刘群诉被告颜松岭、田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颜松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宋刘群借款本金19万元;二、被告颜松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原告刘群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宋刘群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7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业彪、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智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148380元,并自2015年3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吊篮移位费133700元及材料损失费4827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厚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仕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少世胶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60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合肥少世胶制品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0000元及逾期利息18176元(以1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自2016年2月6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被告偿清全部货款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方面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关于
安庆宏润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公开竞价转让的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2018年04月03日10时至2018年04月04日10时止对安庆宏润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通过淘宝资产公开竞价网络平台进行公开竞价。截止2018年04月04日10时止,有一人通过淘宝资产竞价网络平台竞价,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允许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债权资产及公开竞价信息详见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http://zc.paimai.taobao.com)。如公告期满,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将确认本轮公开竞价成交。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7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公开竞价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0551-65803068
电子邮件:chenliuliang@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4月10日
费翔、胡亚芸: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被告费翔、胡亚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伟请求判令:1. 判令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4200元(按月利率2%暂自2017年11月18日计算至2018年2月17日,顺延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周: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伟请求判令:1. 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3720元(按月利息2%暂自2017年10月10日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顺延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路: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被告许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伟请求判令:1. 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司煜、操礼芸:原告黄志传诉被告 司煜、操礼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志传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限时全部清偿所借原告款项115000元及自立案之气起以年利率6%为标准支付利息,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正军、陈良艳:原告 阮仁才诉被告吴正军、陈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30000元并支付利息,款清息止(利息从2013年7月19日起按月息2%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457520元),上述本息暂合计为88752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勇、周佩佩: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被告郭勇、周佩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伟请求判令:1. 判令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813元(按月利息2%暂自2017年11月11日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顺延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阳、江丽: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被告王阳、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伟请求判令:1. 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1867元(按月利率2%暂自2017年11月11日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顺延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窦志刚:原告赵琳诉被告束晓丽、窦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8400元(利息从2015年10月31日暂算之2017年9月30日,以后以4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小凤:原告张秀英诉被告李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双方签订合同履行,赔偿原告77400元和起诉费,免费给原告去云南四日游。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祥能、高家琼:本院受理原告高荣长与被告胡祥能、高家琼、安徽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9000000元及利息2160000元(按月息2%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8日计12个月,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18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复议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劲松:本院受理原告阮学峰与被告王玉霞、王劲松、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6546666.7(利息暂自2015年4月27日计算至2018年1月3日,之后按月息2%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10000000×24%×982÷360=6546666.7),合计16546666.7元;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1667号金海花园A、B座商104、101,商102号房屋(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02181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兵、:孙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史健洋与被告邵兵、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兵、孙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史健洋借款本金376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19531.73元(该利息按照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史健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00元,由被告邵兵、孙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中红:原告金永亮诉被告安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66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9800元,月利息2分,共15个月。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红雨、蒋雁梅:原告郭凌诉被告孙红雨、蒋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欧阳宗政、赵爱琼:原告阮仁才诉被告欧阳宗政、赵爱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款清息止(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18266元),上述本息暂合计为368266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南京慧哲太普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德明与被告南京慧哲太普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件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顾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永辉与被告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件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小四、杨兴亮、陶同明、王权芝、陈文燕: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功群与被告杨小四、杨兴亮、陶同明、王权芝、陈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明奇、张强珍:本院受理原告孟永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060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中亚、汪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告张中亚、汪婷、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中亚、汪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金315242.65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月18日的利息为17495.74元,自2018年1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中亚、汪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律师代理费980元;三、被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张中亚、汪婷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0元,保全申请费23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940元,由被告张中亚、汪婷、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长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起诉被告安徽长城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汪长征、雷小平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8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吴飞、沈光英:本院受理原告王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吴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19141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30日为207876.65元,其后以81914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沈光英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福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因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贵阳观山湖福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60005122027344,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2月12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8月12日。出票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贵阳观山湖福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付款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最后票据持有人贵阳观山湖福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磊:本院受理原告蔡保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自卸车转让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首付款17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737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813.52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瞿福才、刘兴国:1、本院受理原告余清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30511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违约责任;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海珍:本院受理原告张休业诉你和司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2018)皖0102民初2440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100000元整并依约给付利息130500元(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5%自2010年11月29日暂算至2018年2月28日,实际结算至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李启贵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02199410528877,声明作废。
安徽省快乐人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杨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55208492A) 遗失广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2日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皖DA1325028),现声明作废。
广德县阳胜琉璃瓦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730458206) 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现声明作废。 
减资公告
宣城市凯伦防水保温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82243603U)拟将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500万元减至人民币200万元。为保护本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王军;联系电话:13965405555。
特此公告。
 宣城市凯伦防水保温进出口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