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芳玲、葛昕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段芳玲,葛昕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381851.99元并支付利息6346.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28日,之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全部贷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段芳玲、葛昕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若被告段芳玲、葛昕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段芳玲名下位于合肥市绿城桂花园芳树苑6-401室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段芳玲、葛昕厂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7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62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同燕、王光松: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与被告吴同燕、王光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绘: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超、纪青、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李文超、纪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202060元;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由被告李文超、纪青、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3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绘、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杰、周彪、刘佩、周仁贵、李怀忠、薛寒梅、鲁春、王金、曾春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8年2月24日至2018年3月12日向要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677、678、679、765、827、828、837、856、86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其贺、刘怀义:原告宣胜霞与被告刘其贺、刘怀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其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宣胜霞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35000元;二、被告刘怀义对上述刘其贺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4600元,由被告刘其贺、刘怀义共同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莉芸、陈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桃花工业园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123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宗柱:本院受理原告徐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14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魏强:本院受理原告程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第4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书军:本院受理原告郑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东货款22942元及利息(利息以2294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80元,由被告徐书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煜坤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川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效民、王建达、陈晶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013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内容如下: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并予以改判(不服金额145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兴龙、孟凡存: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两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513、188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全:本院受理原告林增龙诉被告刘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春华、王丽:本院受理原告王芸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0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文保、王爱平:本院受理原告王芸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0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宗发、程宾:本院受理原告巫建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0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涵丹管业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正宏五金水暖经营部诉被告汪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忠伟五金经营部诉被告葛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天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昊天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货款324200元,支付从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45388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新思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已施工的进度款3540661.84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延付已施工的进度款利息(以3540661.8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616075.1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证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 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杨春杏诉被告施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春杏请求判令:1.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万元人民币,利息、违约金:340000元(以17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暂算至2018年2月20日,后期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2040000元;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合肥市瑶海区繁昌路29号鼎元府邸8幢3201室(不动产权证字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188334;他项权证号:皖(2016)合不动产证明第0134301)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6000元;4、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少虹、朱晶晶、李中权、杨礼、邹国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欢文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少虹、朱晶晶、李中权、杨礼、邹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使用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被告甲骨文公司、被告朱少虹向原告退还租金、空调费、履约保证金共计126375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3、被告甲骨文公司、被告朱少虹赔偿原告装修费15000元;4、被告朱晶晶、被告杨礼、被告李中权、被告邹国强在各自应出资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义务;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少虹、朱晶晶、李中权、杨礼、邹国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项利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少虹、朱晶晶、李中权、杨礼、邹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使用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被告甲骨文公司、被告朱少虹向原告退还租金、空调费、履约保证金等费用共计62157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3、被告甲骨文公司、被告朱少虹赔偿原告装修费12600元;4、被告朱晶晶、被告杨礼、被告李中权、被告邹国强在各自应出资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义务;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少虹、朱晶晶、李中权、杨礼、邹国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小会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少虹、朱晶晶、李中权、杨礼、邹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使用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被告甲骨文公司、被告朱少虹向原告退还租金、空调费、履约保证金等费用共计96704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3、被告甲骨文公司、被告朱少虹赔偿原告装修费11700元;4、被告朱晶晶、被告杨礼、被告李中权、被告邹国强在各自应出资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义务;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少虹、朱晶晶、李中权、杨礼、邹国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坤鹏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少虹、朱晶晶、李中权、杨礼、邹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使用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被告甲骨文公司、被告朱少虹向原告退还租金、空调费、履约保证金共计66421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3、被告甲骨文公司、被告朱少虹赔偿原告装修费15000元;4、被告朱晶晶、被告杨礼、被告李中权、被告邹国强在各自应出资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义务;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少虹、朱晶晶、李中权、杨礼、邹国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梅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少虹、朱晶晶、李中权、杨礼、邹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使用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被告甲骨文公司、被告朱少虹向原告退还租金、空调费、履约保证金共计112688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3、被告朱晶晶、被告杨礼、被告李中权、被告邹国强在各自应出资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义务;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少虹、朱晶晶、李中权、杨礼、邹国强:本院受理的原告谢贤棠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少虹、朱晶晶、李中权、杨礼、邹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使用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被告甲骨文公司、被告朱少虹向原告退还租金、空调费、合同更名费、履约保证金共计1023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3、被告甲骨文公司、被告朱少虹赔偿原告转让费30000元;4、被告朱晶晶、被告杨礼、被告李中权、被告邹国强在各自应出资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义务;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少虹、朱晶晶、李中权、杨礼、邹国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家振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少虹、朱晶晶、李中权、杨礼、邹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使用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被告甲骨文公司、被告朱少虹向原告退还租金、空调费、履约保证金等费用共计118435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3、被告甲骨文公司、被告朱少虹赔偿原告装修费10100元;4、被告朱晶晶、被告杨礼、被告李中权、被告邹国强在各自应出资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义务;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少虹、朱晶晶、李中权、杨礼、邹国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春菊与被告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少虹、朱晶晶、李中权、杨礼、邹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使用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被告甲骨文公司、被告朱少虹向原告退还租金、空调费、履约保证金等费用共计60628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3、被告朱晶晶、被告杨礼、被告李中权、被告邹国强在各自应出资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义务;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道好:本院受理原告周圣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073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帮武、包桂珍、许峰:1、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支付到期货款292405元,违约金7049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392405元为基数,按月息2%标准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律师费18000元,暂合计48089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对第一项剩余全部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敏、尚会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垫付的理赔款110000元,诉讼费1250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飞豹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安信消防器材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货款39229.5元及迟延付款利息392.30元共计39621.8元(迟延付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起算,暂计至2017年11月1日,后期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俊生、吴秀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俊生、吴秀琴共同支付原告货款45980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96400元,合计756206元(其中违约金296400元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自2013年9月26日分段计算至2017年6月1日,之后违约金以45980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7年6月2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庆新翔龙商贸有限公司等19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止2017年9月30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20,893.32 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合肥、蚌埠、淮南、铜陵、安庆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如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
公告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2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551-65803068
电子邮件:chenliuliang@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安徽分公司2号楼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罗志平、王礼祥:本院受理蒋世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87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马盈卫:本院受理徐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28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韩志明、安徽旭日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集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志明、安徽旭日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涧明、丁秋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自然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涧明、丁秋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馨然:本院受理原告沈忠诉被告李馨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治生:本院受理原告王锋诉被告周治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先成、曹迪:本院受理原告陈家元诉被告董先成、曹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军军:本院受理原告云丽诉被告谢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军红:本院受理原告崔军诉被告项兴明、吴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成:本院受理原告彭国财诉被告陈成、丁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庆:本院受理原告付祥诉被告王庆、杨林、安徽九州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宗立、何宗兰、安徽中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克鹏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曹诗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颜鸿飞、王秀娟、颜曙光、颜俊涛: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三河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4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邓界祖、杨霞、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99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邓界祖、杨霞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102404.86元,支付违约金141256.44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实际垫付三日后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分段计算至2018年3月17日,款清息止,暂计141256.44元),合计243661.30元;2、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建华、合肥华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洪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
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黄建华、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洪洋借款本金800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4年12月22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金洪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830元,由被告黄建华、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克典、王淑芹、李长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77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李克典与被告王淑芹共同向原告清偿代垫款及违约金131925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2、判令被告李长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德松:本院受理原告尚业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德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尚业海借款380000元;二、驳回原告尚业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950元,由原告尚业海负担6333元,由被告刘德松负担66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周安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柱材建材经营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胡世庆:葛海峰申请执行人胡世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瑞泰和园A区4幢1302室房产(肥东10029064)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为106.2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诚房评(2018)第P-0009号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同时缴纳复核费用。逾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交复核费用,本院将以此评估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巫能月:本院执行的王列福申请执行巫亚敏、骆彩英、巫能月、王冬婷、程龙文、巫敬江、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巫能月所有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金海龙韵2幢3-1001室房产(产权证号2009081024)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该房产价格为人民币1602400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巫能月公告送达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皖正房评报[2018]字第60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巫能月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委托网络拍卖平台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三中校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08649)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刘晓燕;联系电话:13965661865。
广德三中校业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1日
注销公告
安徽嘉谊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88298)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傅新建;联系电话:15925955888。
安徽嘉谊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1日
遗失声明
田付龙遗失警官证(证号:皖消字第0870号),吴礼春遗失警官证(证号:公现役字第9028659号),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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