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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4-12 09: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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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长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瑞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9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小兰:本院受理原告崔旭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6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准予原告崔旭东与被告张小兰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文东、许大菊: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张文东、许大菊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立松借款20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伟、陈梅: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9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陈伟、陈梅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文江借款10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政、刘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代偿按揭款396038.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实际代偿之日起,以实际代偿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勇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0450元,由被告周政、刘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车清民:本院受理原告陈兴军诉你、吴永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永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兴军赔偿各项费用合计35357.19元;二、被告车清民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赔偿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兴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000元,由原告陈兴军负担300元,被告吴永兵负担450元,被告车清民负担1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荣青、张春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荣青、张春香、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机欠款161918.49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257488元(以161918.49元为本金,自2011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17年9月29日,其后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三、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64732元(以161918.49元为本金,自2011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9月29日,其后逾期利息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四、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维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五、判决被告二对上述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闫真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真明、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机欠款251419.03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312284元(以251419.03元为本金,自2012年7月28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17年9月29日,其后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三、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78071元(以251419.03元为本金,自2012年7月28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9月29日,其后逾期利息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四、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维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五、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魏海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海霞、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机欠款214296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328456元(以214296元为本金,自2011年5月13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17年9月29日,其后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三、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82114元(以214296元为本金,自2011年5月13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9月29日,其后逾期利息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四、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维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五、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姚文胜、梁廷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文胜、梁廷菊、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机欠款258975.25元(其中购机首期欠款11650、购机首期分期利息1750元、原告垫付的购机贷款245575.25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295444元(以258975.25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29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17年9月29日,其后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三、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73861元(以258975.25元为本金,自2012年7月28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9月29日,其后逾期利息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四、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维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五、判决被告二对上述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乾志、谢兆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乾志、谢兆红、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购机欠款111268.9元2、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140472元(以111268.9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27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17年9月29日,其后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3、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35118元(以111268.9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27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9月29日,其后逾期利息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4、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维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5、判决被告二对上述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仇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仇峰、第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机欠款153664.43元(其中购机首期欠款74500元、购机首期款分期利息2310元、原告垫付的购机贷款76834.43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245728元(以153664.43元为本金,自2011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17年9月29日,其后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三、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61432元(以153664.43元为本金,自2011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9月29日,其后逾期利息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四、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维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五、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蔡霞:本院受理原告史守芳诉你及卢荣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仁宏:本院受理原告陈登道诉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智敏:本院受理原告童孝白、刘长凤、董兴宇、董宇琪诉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永:本院受理汪言红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杜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汪言红各项损失合计6253.31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平:本院受理原告徐正福诉被告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及时支付原告欠款46144元,并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光海、陈晨:本院受理原告黄晖、孙德榜与被告项楠、张光海、陈晨、青岛太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黄晖、孙德榜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退还黄晖合伙成本714227元;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黄晖支付合伙利润暂定758335.849元、向孙德榜支付合伙利润674076.31元;三、判决被告青岛太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兴超、马忍、胡凯龙、李心龙、安秀、胡振付: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041.2044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许本顺: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慎成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许本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慎成钢管租赁站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租金、返还租赁物赔偿款、运费、零工和人工费等合计83697元;2、被告一依约支付原告违约金32866.2元;3、被告二对诉讼请求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俊军与被告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俊军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7000.00元整;偿还利息按月息3分,截至2018年1月利息共计57600元,利息后期顺延,直至款清息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强、廖海迪、史乐乐: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629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恋、丁燕、张丽、赵凯华、徐艳丽、杨新磊: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二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669、1348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曾云腾:本院受理原告叶笃飞、张春琼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给两原告股权转让款45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手势保全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99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万达物流有限公司、韩立新、安徽菲迈斯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920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续亮亮:本院受理原告阮云与被告续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阮云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及利息4667元(利息从2015年5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5%年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以后仍按此标准进行计算,直至款清为止),总计39667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盛玮:本院受理原告张志与被告盛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志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鲍新乐:本院受理原告阮云与被告鲍新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阮云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及利息13292元(利息从2015年8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5%年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以后仍按此标准进行计算,直至款清为止),总计12329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玉翠:本院受理原告樊军与被告彭玉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樊军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AEH698长城哈弗机动车(价值30000元)一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家好:本院受理原告张道胜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好:本院受理原告胡官桃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好:本院受理原告胡在有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好:本院受理原告王成友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好:本院受理原告陈传兰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昌玉:本院受理原告张孝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6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锦、蒋敏:本院受理崔兆雪、王英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854号、979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零分、下午15时零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长青:本院受理原告孙林诉被告张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4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梅新:本院受理执行你与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皖0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目前下落不明,邮寄送达未送达到位,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梅新(身份证号码330724196404202112)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2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姚博义与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3)瑶执字第015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博澳名苑2幢101室、1802室、1803室(预售许可证20100234号)及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博澳名苑1幢1802室、1803室房屋(预售许可证20100684号),并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向你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书》,确定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834.47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公司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照:本院受理原告顾成海诉被告刘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宝洋印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宝洋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开展、陈秀娟、郑界、郭今寿、郑景海、陈永春:本院受理原告杨应奎诉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开展、陈秀娟、郑界、郭今寿、郑景海、陈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枫、何庆:本院受理原告郑永乐与被告江枫、何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瞿剑:原告吉小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幽兰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锐与被告合肥幽兰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飞: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陈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琴琴、薛松:本院受理原告凌佩与被告崔琴琴、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凌佩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崔琴琴立即偿还原告凌佩借款本金241422元及利息35006.19元;二、以241422元为基数按年14.5%的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11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向原告凌佩支付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8日35006.19元);以上共计311434.38元;三、被告薛松在上述欠款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长林、张长勇:原告秦勇诉被告王长林、张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秦勇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000元(按年利率24%从2016年2月6日计算至2016年5月5日),逾期利息18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5月6日暂计算至2017年11月5日,直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71000元,2.被告张长勇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大提:本院受理原告许艳诉被告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及押金共12130元;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及经济损失费用15000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余永结:本院受理原告汪章兵诉被告余永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余永结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908.81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被告余永结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2.8万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工程款自预付之日至项目结算审定完毕日起满半年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截至2016年2月29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为2776531.94元;3、确认原告向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中被告不能开票而由原告代开票的工程款对应的代扣代缴税费1681345.40元应当由两被告承担,并作为原告向被告的已付工程款;4、被告向原告交付案涉项目的混凝土合格证。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区人民法院
谢军军:本院受理原告陈春龙诉被告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谢军军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利息损失共计6000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大汗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俞汗青、杨莉莉: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827、1828、1829、1830、1831、1832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28日上午9时是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志标、叶菲、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凌志标、叶菲、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民初70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凌志标、叶菲、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9808362.43元及利息19657098.77元(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之日止);2、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本案定于2018年7月6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签署的《金融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含相关下属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关担保责任。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公告发布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信贷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1-65803077   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安徽省分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4月12日
张文:本院受理原告王秀忠与被告马艳、张文、白如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22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文、马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秀忠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27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文、马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秀忠律师代理费35000元;三、原告王秀忠对被告张文名下,位于合肥市绩溪路341号5幢401室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01735号)在上述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白如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驳回原告王秀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1652元,由原告王秀忠负担152元,被告张文、马艳、白如俊负担11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亮: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实凯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实凯泵阀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及违约金6549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实凯泵阀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158元,由被告王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沐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沐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菊容与被告沐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沐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李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菊容请求判令:一、判令苏客合肥分公司、苏客公司、李淼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标准,自2017年9月9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娟娟、李树海:原告杨春杏与被告何娟娟、李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何娟娟、李树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春杏借款本金369612元并支付利息1692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4日,之后利息自2016年12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369612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何娟娟、李树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春杏律师代理费19000元;三、原告杨春杏对被告何娟娟、李树海提供的何娟娟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纺织二村44幢101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8120016727号)房产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杨春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0元,由原告杨春杏负担640元,被告何娟娟、李树海负担79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何娟娟、李树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秀珍:原告李巧云与被告张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秀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巧云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巧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0元,由原告李巧云负担20元,被告张秀珍负担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秀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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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颐烁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袁修金、景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骐鸣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合肥颐烁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骐鸣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7750元,并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骐鸣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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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贵阳:本院受理原告王继华诉被告尤贵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继华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水泥黄沙购货款10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追债成本约3000元。3、由被告尤贵阳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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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善芳;洪国庆,费依群,翟军,余佩芬;吴磊,合肥保利和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周伟;陆军;侯桑娜,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虹,戴育宗;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汪斌,王家琼,汪华,王光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700、1702、1703、1704、1705、1706、1707、21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先科、董桂英: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海与你们及被告王新民、黄至安,戴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先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晓海借款本金66.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先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晓海律师代理费9000元;三、被告王新民、黄至安、戴家华对被告王先科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新民、黄至安、戴家华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先科追偿;四、驳回原告李晓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10元(李晓海预缴7755元)、保全费5000,共计20510元,由原告李晓海负担895元,被告王先科、王新民、黄至安,戴家华负担1961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先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任祥勤:本院受理原告孙爱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宇、李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888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季汝和、陈斌、袁家宾、王梅、胡凡凡: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2277、2275、2276、3099、5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友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晨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刘友杰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晨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俞帆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俊:本院受理原告胡乃先诉被告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李俊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3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笫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博宇: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可元诉被告王博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6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王博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陈可元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90元,由被告王博宇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入民法院。逾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尚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宋艳玲诉被告刘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6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刘尚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宋艳玲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00元,由被告刘尚文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建军、方玲: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新诉被告李建军、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李建军、方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陈志新借款入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李建军、方玲共同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