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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4-12 09: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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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军、方玲: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新诉被告李建军、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李建军、方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陈志新借款入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李建军、方玲共同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光福: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合肥市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光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0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王光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合肥市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864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王光福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任海装饰门窗厂、张任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院0102民初12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29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即利息损失82598元(自2015年10月7日日至2017年3月6日,此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至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合计325534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朝义:本院受理原告许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货款5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2月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款清息止;2、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先奇:本院受理原告曹士来诉被告时先奇、汤洪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汤洪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士来工程款890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89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士来其它诉请。案件受理费1429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6110元被告汤洪承担15310元,由原告曹士来承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后汤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忠健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领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669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8669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进行计算,暂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9日,往后违约金顺延计算至被告货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常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青岛华语天祥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CF7AX8X)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熊永锋;联系电话:15956359006。
       青岛华语天祥商贸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2日
遗失声明
黄汐然(女)遗失出生医学证编号:0341261830,声明作废。
刘超遗失身份证、驾驶证号:341203199301020356,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