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酉辰商贸有限公司、彭郑、合肥芳林商贸有限公司、许春林、徐从珍:本院受理上诉人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费维兵、原审被告合肥酉辰商贸有限公司、彭郑、许雨红、合肥芳林商贸有限公司、许春林、徐从珍、安徽华昕铸业有限公司、魏敦春、徐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7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二审案件受理费23936元,由上诉人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健、六安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严家俊:本院审理原告彭家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健、合肥芳草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宏志、安徽省星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彭家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胡正举:本院受理原告高之斌诉被告胡正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7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双:本院受理了王家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1259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国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黄锦军诉被告你方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7年5月9日、2017年6月16日签订的《石斛苗种植管理协议》;2、判令归还原告投资款80000元,投资货款利息1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传华:本院受理原告朱永辉诉被告胡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9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严赛春:原告何金华诉被告严赛春、秦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严赛春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何金华借款9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赛春:原告夏冬林诉被告严赛春、秦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严赛春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夏冬林借款9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立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美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方立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金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美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汪金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必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凌必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章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何章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建明:原告池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王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池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22000元(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2年7月13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3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建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8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成强、张孟桥: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先友诉被告顾成强、张孟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杰、马常菊:本院受理原告潘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6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桂雄: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安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7)皖0123民初3711号原告肥西县顺美水泥制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皖01民辖终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安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7)皖0123民初3710号原告肥西县顺美水泥制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皖01民辖终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17)皖0123民初3672号原告梁昌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7)皖0123民初36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管辖异议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如不服《民事裁定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飞诉被告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5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夏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张飞借款人民币2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夏磊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彬:本院受理的原告童乃松诉被告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童乃松借款人民币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王彬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宇响、韩志娟、韩志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赵宇响、韩志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73106元及违约金(以73106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0.8%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00元,由被告赵宇响、韩志娟负担2800元,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陈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对陈忱所有而位于合肥市长江中路369号CBD中央广场1幢21层的房产进行了三次拍卖和一次变卖,但未成交,现根据案情实际,对前述资产进行第二次变卖,但未成交,现根据案情实际,对前述资产进行第二次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
被申请执行人陈忱所有并抵押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而位于合肥市长江中路369号CBD中央广场1幢21层(房地产权证号为:130006469)房产。
二、变卖底价: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11670152元为变卖底价。
三、申请保证: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保证金。房产变卖保证金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的保证金在确认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
四、保证金:120万元,变卖成交后不缴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变卖成交价款在变卖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六、标的物交付及税费承担:变卖标的物按现状移交;办理过户时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要的一切税、费等按法律规定承担。
请将保证金交纳到以下账户:
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012080056205
资产情况咨询电话:65352016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65352089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真得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瀚洋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广告代理费54.17万元及违约金(以54.1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真得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瀚洋广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91元,由被告合肥瀚洋广告有限公司承担9191元,原告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本龙、杭诚、严金亮、洪建生、桂明、巩来文、陈栋、李敏、张军、郑良英、郑美钧、万士安、周爱桃: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187号,1189号,1191号,1196号、1332号、133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原告诉请(2018)皖0103民初1187号,1189号,1191号,1332号、1333号案件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欠款,被告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诉请(2018)皖0103民初1196号案件判今: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车辆租金54832.46及违约金7545.43(按月未还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一)延迟履行违约金22685.47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11月24日,并要求被告一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至世纪付清之日止),共计85063.36元。2,判令被告二李敏、被告三张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月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0000元以及违约金15369.75元(违约金自2015年10月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郭德平、徐霞、郭德化:本委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郭德平、徐霞、郭德化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合仲字第0424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公告
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章林:本委受理的韦邦政与你们《供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71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第16日本委依法组庭,并定于2018年7月31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公告
王晓亮:本委受理的严海与王晓亮、安徽永良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北城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125号裁决书补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催告书
文号:皖合瑶卫医催告[2018]1号
当事人:合肥瑶海金尚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叶红四,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670404479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0844450(1-1),住所: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与昌盛路交口大众大厦办公1904、1905,营业期限:2014年9月19日至2034年9月18日,经营范围:医疗美容咨询。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 2017 年 8 月 9 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合瑶卫医罚[2017]19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 26000 元、加处罚款26000 元,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就近银行并履行下列义务 无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王惠、刘剑,联系电话:0551-64313978。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4月13日
遗失声明
涡阳县杨林,特种设备锅炉作业证G2证遗失,档案编号:342124196711161913,现声明作废。
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遗失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证号:23401200110388138,声明作废。
合肥中翔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号91340100680818614P)丢失,声明作废。
广德恒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91451)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号:069106364)正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证号:342523069106364),现声明作废。
广德安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942823744)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
广德安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942823744)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陈文君;联系电话:15505632377。
广德安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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