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8年04月1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4-17 09:43:08
点击下载:
  施迎东、毛金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与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施迎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借款本金35301208.99元,利息2105324.88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逾期借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律师费89775元;
三、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施迎东对上述一、二项全部款项在3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施迎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2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施迎东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永根、郑诗海、蒋飞、刘昌鑫、徐成辉、吴正昌、高剑、孔海勇、李虎、顾振岗、潘魁、包进、钱力鸿、李定一、孙方圆、吴毅飞、王循奎、卢传苗、王惠、陈为明、孙立柱、葛永国、孙建华、樊敬克、胡家东、刘金花、费世友、束清丰、庞斌、张波、刘萍、阚宏程、鲁英杰、吴传俊、王成诚、戴书斌、赵西明、张修芳、孟凡聚、孙大智、徐海生、武鹏军、王圣兆、钟琦、钱开龙、陈卫、周雪平、赵兵、杨涛、朱立松、花本传: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五十一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746、1739、1738、1733、1743、1734、1744、1745、1748、1753、1755、1752、1758、1741、1760、1762、1757、1751、1750、1749、1747、1735、1736、1740、1756、3208、3205、3202、3200、3196、3193、3215、3216、3217、3220、3222、3224、3226、3230、3209、3170、3150、3169、3166、3160、3151、3173、3171、3153、3165、3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磊、牛晓燕:本院受理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蒙城县人民法院
赵明茹(曾用名冉明茹)、赵和平:本院受理原告陈兆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赵明茹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陈兆茹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0000元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另50000元本金自2016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陈明茹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明奇:本院受理原告卞国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939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孟佳、巴盛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孟佳、巴盛敏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孟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43266.9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3266.98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孟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费3944.71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6元,保全费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96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王孟佳负担2946元。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宏祥、王宏翠: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娜诉被告合肥极速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吴宏祥、王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东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本院执行合肥市包河区海茂五金经营部申请执行安徽东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8601执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7)合仲裁字第0414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793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刘群霞:原告徐彩云与被告刘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47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群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徐彩云借款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徐彩云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汝宝、李传艮:原告陈文云、张为高与被告季汝宝、李传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2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季汝宝、李传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陈文云、张为高办理位于合肥市淮南路淮合花园21栋3004室房屋的产权登记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二、被告季汝宝、李传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陈文云、张为高违约金2000元;三、驳回原告陈文云、张为高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振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原告陈田田、田玲与被告江洋、合肥振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739号民事判决书:一、不得变更追加陈田田、田玲为被执行人;二、驳回陈田田、田玲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本雨: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程忠祝与再审被申请人李平,原审被告姚本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杭州金桥装饰有限公司:原告潜山县景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4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夏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夏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皖0191民初37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共计58527.22元,滞纳金4271.68元(以剩余租金58527.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6月21日开始,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0日,后按相同标准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律师费3000元;以上合计65798.9元。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承租的现代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悦动2011款1.6L自动CLS豪华型,发动机号CB798662,车架号LBEHDAFB1CZ955120)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皖0191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共计107653.86元,滞纳金5592.10元(以剩余租金107653.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7月23日开始,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0日,后按相同标准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律师费3000元;以上合计116245.96元。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承租的现代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CC2010款2.OT双离合TSI豪华型,发动机号065550,车架号LFV3A23C3A3816169)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文友: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文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金60532.23元、违约金6053.223元;二、被告赵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赵文友名下野马T70牌2016款1.8L手动舒适型汽车(发动机号:151103264,车架号:LSA121BL2F2414355)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宗兆辉: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宗兆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金89443.9元、违约金8744.39元;二、被告宗兆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宗兆辉名下华泰汽车圣达菲牌2016款1.5T汽油手动两驱智享型汽车(发动机号UBGG8300297,车架号:LRH12T2B3G0014598)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宏: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欠款74305.3元、违约金11145.8元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云飞: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费云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欠款67785.28元、违约金10167.8元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庆元: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庆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庆元于本判决生效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9938.4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9月28日起,以3993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成: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8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元聪: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元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阳成: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阳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应标、李小勇: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应标、李小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广赵: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5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龙军: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5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军: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4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鹏: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5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俊亚:本院受理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庐江县人民法院
汪鹏飞、张美娟: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新与被告汪鹏飞、张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汪鹏飞、张美娟立即偿还原告王立新借款本金52万元及借款利息46800元,共计566800元(上述借款利息以5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月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80074.23元、利息4668.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84742.6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000元;3、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义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邢立华:本院受理的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塘支行申请执行(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摇号大厅进行,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邢立华名下的位于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侧华东国际建材中心D区107幢119室(产权证号:肥东10014547)房产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定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亮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定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亮冉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1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3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4月16日起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王定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亮冉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亮冉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年星:本院受理原告卞恒英、罗本银、罗本翠与被告林年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林年星向原告卞恒英、罗本银、罗本翠支付借款180000元整,同时支付逾期利息172800元(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1年11月29日暂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以上合计352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杰、张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杰、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支付借款350000元,利息21000元(此款从2017年7月11日按月利率1.5%暂时估算至2017年11月10日,款至息止),律师费5000元,违约金7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446000元;二、被告从2017年10月11日起每天按6%支付罚息;三、对被告一抵押的皖KRV001奔驰S350轿车享有受偿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建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7)皖0111民初795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晓华、程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康宇水电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2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韩伟: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伟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玉华: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强: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欢: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世乐: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胜席: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平闯: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令印: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邹海艳: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祖国、夏登玲、王瑞、俞景荣、王祖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04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怡昌力狮推进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2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扬:本院受理原告姚磊与被告黄扬、胡海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长翠、杨秀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50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原告诉请判令:1,陈长翠归还给原告代垫银行款274641.32元;2,陈长翠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65750.59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7年7月5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杨秀鹏对陈长翠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德岗:原告黄忠武诉被告周德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忠武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四万六千元,其中利息大约1.6万;2.所催款发生的所有费用大约三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志华:原告马洁诉被告梁志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马洁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款项297.25万元;2.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等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品质:本院受理原告段庆与被告张品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春华、朱传俊、徐恒、马冬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彭春华、朱传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万元、逾期利息1149.89元、逾期罚息389685.7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5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彭春华、朱传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致富原告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被告徐恒、马冬平对被告彭春华、朱传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彭春华、朱传俊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原告有权对被告彭春华、朱传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大强路20号民康.葛大店花园10幢603室、繁华大道6278号包河苑C区7幢404室、以及被告三、四所有的位于宁国路菜市场102-2、宁国路菜市场的抵押房产,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凡存:关于袁恒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袁恒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越志军、王蓉: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越志军、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洋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共同连带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利息174万元(自2013年1月17日起计至2017年11月17日,按月息二分计),后期按照按月息二分计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越志军、王蓉、安徽立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40100MA2MXY8Y2Y):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越志军、王蓉、越道旭、王娟娟、安徽立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洋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共同连带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4万元;利息16.52万元(自2012年12月25日起计至2017年11月25日,按月息二分计),后期按照按息二分计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伟、胡长胜:申请执行人郑伟与被执行人胡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许良勇、陈远霞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立即停止对肥东新城区彩虹新城F1幢401室房产[产权证号:皖(2016)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9670号]的执行行为,并依法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伟伟、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周伟伟与被执行人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胡琴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裁决终止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路与四里河路交叉口墨河名邸2幢2901室房屋的强制执行(房产总价值为人民币52928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文扣、孔令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88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及保全回执、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徐文扣立即支付原告债权转让款204万元及利息。2、被告徐文扣立即支付原告律师费10万元;3、判决被告孔令荣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原告有权对两被告所拥有的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15989号房产优先受偿;5、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8年3 月31 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 2208.78 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该债权由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以工业用地、工业厂房提供抵押担保;荀武军、张淑英以商业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由罗耕早、张君霞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 10 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 10 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 徐浩、童金萍     联系电话:  0551-65803075    电子邮件:  xuhao@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  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 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注:报纸公告应加:“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4月17日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8年3 月31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2608.64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该债权由商业房产及商住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其他相关情况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具体信息请查阅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呼女士 联系电话:0551-65803077 电子邮件:humengyao@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 合肥市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4月17日
合肥国秀郎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翟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翟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40元,由原告翟铁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旭:本院受理原告杜忠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杜忠梁借款本金2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杜忠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旅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0元,由原告杜忠梁负担705元,由被告王旭负担5345元,保全费2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伟、邵雄飞:本院受理原告刘光荣诉你们、邵梅、朱为军、安徽万协云商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0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撤销2017年4月11日签订的《安徽万协云商展览有限公司股份出让协议》及《代持股协议书》;二、五被告连带返还原告现金45万元,并自2017年4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三、五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四、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民事裁定书内容为:驳回被告朱为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大发箱柜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包河区金利达不锈钢加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99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3132元货款及利息损失27423元(自2015年2月6日起,以2031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本清息止);二、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合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厚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缔约过失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88696元;二、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守龙:本院受理原告戴安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79800元,利息60768元(原告自愿按照月息2%暂自2017年4月14日计算至2017年12月14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合计440568元;二、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告叶守龙银行存款4405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宏庆:本院受理原告吴宝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5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总款自借款次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人民币:36871.8元〔4.75%×50000/365×944×4+4.75%×(40000+24569.9)/365×366×4=36871.8〕元(其中基数5万元计算至2017年1月26日+基数4万元加利息从2017年1月26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龚明强、龚仁贵、杨菊莲: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与被告龚明强、龚仁贵、杨菊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龚明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借款11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利息为月利率为6.1625‰,扣除龚明强已支付利息174.91元,罚息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利率按月利率9.24375‰计算)给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二、被告龚明强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有权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龚仁贵、杨菊莲的抵押房产〔位于安庆市迎江区钱牌楼109#综合楼4#,房产证号:宜房字第50118158号、宜房字第50118159号,房地产他证号:宜字第5044100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龚明强、龚仁贵、杨菊莲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立即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给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20元。由被告龚明强、龚仁贵、杨菊莲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冠邦机电有限公司、汪冬冬、徐振森、焦慧、汪善超、敬爱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庆市冠邦机电有限公司、汪冬冬、徐振森、焦慧、汪善超、敬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庆市冠邦机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编号为1410022号《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项下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冠邦机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编号为151000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23134.35元,2016年4月14日后至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安庆市冠邦机电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二条确定的债务,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汪善超、敬爱华名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所得价款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汪冬冬、徐振森、焦慧、汪善超、敬爱华应为编号为151000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9390元,由被告安庆市冠邦机电有限公司、汪冬冬、徐振森、焦慧、汪善超、敬爱华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汪斌、王进、徐振森、焦慧、焦涛、周志坚、王丽: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汪斌、王进、徐振森、焦慧、焦涛、周志坚、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利息、罚息,复利为 402179.43元,2016年4月14日后至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一条确定的债务、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周志坚、王丽名下位于房地产(宜房字第50112286号,宜房字第50112287号),所得价款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对150万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法拍卖、变卖被告焦涛名下房地产(宜房字第50112286号,宜房字第50112287号),所得价款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对250万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汪斌、王进、徐振森、焦慧、焦涛应为该笔400万元借款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2020元,由被告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汪斌、王进、徐振森、焦慧、焦涛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金奇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胡六航、陈金叶、胡沛源、韩小马、胡润之: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庆市金奇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胡六航、陈金叶、胡沛源、韩小马、胡润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庆市金奇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7799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年5月23日为1541788.98元,2017年5月23日后至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安庆市金奇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一条确定的债务、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安庆市金奇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河镇新县城工业油兴业路的房地产(房地权怀宁字第00017304号),所得价款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胡六航、陈金叶、胡沛源、韩小马、胡润之为该笔7799000元借款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70260元,由被告安庆市金奇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胡六航、陈金叶、胡沛源、韩小马、胡润之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吴显红:本院受理原告王月梅诉被告吴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7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