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8年04月1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4-17 09:43:41
点击下载:
  吴显红:本院受理原告王月梅诉被告吴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7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鑫龙韵商贸有限公司、蔡祥开:本院受理铜陵有色安庆月山矿业有限公司与安庆鑫龙韵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迎风金属门窗有限公司、蔡祥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811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方式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何计虎:原告郑永松与被告何计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何计虎偿还原告借款14000元及利息3000元,利随本清直至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宝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与被告陈宝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963.02元,滞纳金889.78元,并接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3912.91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兰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被告汪兰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960.4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5.99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4日为1074.45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鑫: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恒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张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肥恒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设备租金23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9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11月16日;以23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起止);二、驳回合肥恒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8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林区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月晴: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李正样、张月晴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本金6000万元,利536885.52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2日,之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费2万元;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在300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安微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权证天字第2012003300号”,面积为1682.44平方米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偿;五、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正祥、张月晴对上述第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额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正祥、张月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58484元(含保全费5000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承担10236元;由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李正样、张月晴共同承担3482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东生:本院受理原告许建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0000元及利息5541元,自2016年2月5日暂算至2017年12月5日,之后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六安海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翡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海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六安海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就在前面还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与你方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394号仲裁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时间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4月17日
债权转让公告
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已将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中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对王淑军、周鑫享有的债权和优先受偿权等全部权利转让给汪英,(2017)皖0103执1063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由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变更为汪英,申请执行人所有的权利由汪英享有,请王淑军、周鑫履行相关义务。
 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7日
注销公告
合肥衡正毛发制品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已于2017年12月10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负责人为刘冬。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请债权。
公司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城市经典广场小区2幢1603室。公司电话:0551-65573149
遗失公告
合肥衡正毛发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遗失,特此公告!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