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祖文、吴红、陆海波、王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分别送达(2018)皖0103民初6428、661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2018)皖0103民初6428号
一、被告郭祖文、吴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1309487.37元、利息4926元(上述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2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
二、被告郭祖文、吴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支付该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若被告郭祖文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郭祖文名下位于肥东县新城区南环路瑞景兰庭4幢604室房产(皖2016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9902号)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46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郭祖文、吴红负担。
(2018)皖0103民初6611号
一、被告陆海波、王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1350450.67元;
二、被告陆海波、王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支付该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若被告陆海波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陆海波名下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区聚龙阳光都市花园1幢602室(房产证号:肥东字第10038308号)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04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陆海波、王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戴永保: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374.58元(计算期间为2018年3月8日至2017年4月8日,以后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共计人民币100374.58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先奇:本院受理原告夏秀德诉被告时行奇、时静静、张慧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时先奇、时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夏季德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3%支付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注:截止至2017年9月21日的利息为26万元);二、驳回原夏秀德对张慧琼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8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庐阳艮明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庐阳艮明建材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5101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2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4520元由被告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刚:原告郑相巧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郑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赔偿原告郑相巧赔偿款30000元及停车费280元;二、被告郑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支付原告郑相巧2017年3月1日至3月29日期间的营运费6440元、案件受理费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20元由被告郑刚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2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跃进:本院受理原告许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49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货款49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0年12月1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跃进:本院受理原告许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49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货款49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0年12月1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新鲁: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成宇: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付伟: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恒: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学术: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祥强: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邱兆旭: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井勤: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京: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鹏程、王桂英: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玉洪、潘梅英: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兆兵: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彬: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阿迪力江·阿布力米提: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芦青: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福建: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通宇: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群英: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金梅: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立政: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门果: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嘎: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长青: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珉瑗: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闯: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金聪: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洋: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王芳: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萨其拉图: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鸣: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帅、肖细龙: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帅、肖细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 民初10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象权: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象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 民初10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常慧慧: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慧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 民初100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刚: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 民初10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贵材: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贵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 民初10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登琳: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登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 民初10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昌生、陈凤玲: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昌生、陈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 民初10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小权: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小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 民初100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胜宏、谷明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胜宏、谷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 民初10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泽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2929元及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利息损失67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日,利息实际金额应计至被告全额缴纳物业费之日止),两项暂合计360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政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2989元及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利息损失69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日,利息实际金额应计至被告全额缴纳物业费之日止),两项暂合计367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3388元及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利息损失78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日,利息实际金额应计至被告全额缴纳物业费之日止),两项暂合计417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继成、潘良照:原告张延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施继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延凤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自2017年8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潘良照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施继成、潘良照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泉:本院受理原告张北亿与被告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周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北亿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76元,由被告周泉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俞豪威、安徽金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忠与被告俞豪威、安徽金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俞豪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永忠借款本金419823元及利息85005.7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之后利息以419823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金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8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728元,由被告俞豪威、安徽金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爽:本院受理原告张北亿与被告魏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魏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北亿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6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76元,由被告魏爽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毅、合肥合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史健洋诉被告合肥合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毅、李建军、崔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史健洋请求判令:1.被告合肥合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16.95万元(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合计36.95万元;2.被告孙毅、李建军、崔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帆、刘晓蕾:本院受理原告王秀华诉被告徐帆,刘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秀华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徐帆、刘晓蕾立即偿还原告王秀华出借本金160000元,逾期利息14768元(利息以16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之陆点五标准,暂自2017年9月27日算至2018年2月14日,后续利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徐帆、刘晓蕾立即支付违约金32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徐帆、刘晓蕾赔偿原告王秀华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6000元;4、请求判令原告王秀华对被告徐帆、刘晓蕾就上述债务提供的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富光路富宁花园B4幢404室(房地权证:肥西字第2015002266)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计:222768元)。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狄波威电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章新、刘莉、李正、黄醒、孙道芳、李劲松、周文、刘继江、李斌、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8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牛胜、周慧明、巫燕: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一牛胜支付原告代偿款项45340.94元及违约金3876.64元,合计49217.58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暂时从2017年8月26日计至2018年2月8日共171天,违约金=赔偿金额45340.9元×5元÷10000元×171天=3876.64元);2.判令被告二周慧明对被告一牛胜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三巫燕对被告一牛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牛胜、周慧明、巫燕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再森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讼撤销两被告之间关于裕森商标(商标注册号:13060930,商标类型19-建筑材料)的转让合同;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俊毅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原告杨林祥诉被告安徽俊毅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安徽鼎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安徽俊毅投资理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6326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15日,以后部分以35万元为本金,利率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率的四倍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2、被告安徽鼎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抵押房产(房产证号:201400494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俊毅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原告杨林祥诉被告安徽俊毅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安徽鼎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安徽俊毅投资理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6326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15日,以后部分以35万元为本金,利率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率的四倍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2、被告安徽鼎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抵押房产(房产证号:201400486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亚: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7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建国、合肥军辉不动产管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广金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李祝森诉被告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祝森货款83020元及利息(利息以8302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祝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40元由被告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振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安庆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1323执1002-1号执行裁定书、皖淮评报字(2018)第11号评估报告和(2016)皖1323执1002号迁出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届时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灵璧县人民法院
刘凯、殷亚云、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安徽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张克稳、杜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诉被告刘凯、殷亚云、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安徽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张克稳、杜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乃波、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安徽省凤阳县金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诉被告陆乃波、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安徽省凤阳县金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磊:本院受理的原告阮学峰与被告俞忠亮、苏琦、李绍春、李霞、刘磊、丁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俞忠亮、李绍春、刘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学峰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1352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阮学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58元,由原告阮学峰负担40元,被告俞忠亮、李绍春、刘磊共同负担3841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俞忠亮、李绍春、刘磊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丹、卢萍、周玉红、苗国程:本院受理原告杨春杏诉被告周丹、卢萍、周玉红、苗国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明奎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周丹、卢萍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人民币,利息、违约金:214500元(前期违约金: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月利率0.5%标准算至2017年8月19日;后期利息、违约金:自2017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暂算至2018年2月20日,直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两项共计1314500元。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周丹、卢萍所有的合肥市红星路58号1幢102室(房地权证字号:合产字第110185446;房地产权证:合庐字第30058553号)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周丹、卢萍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6790元。4、请求判令被告李新建、周玉红、苗国程对被告周丹、卢萍所欠原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第三人履行《三方协议》中的付款义务即第三人立即向原告杨春杏支付房租款项50万元人民币。6、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春媛:你与申请执行人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977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士森: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士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80万元保证金,并承担起诉之日起至押金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家全、孙强云: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永利与被告夏家全、孙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永利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148000元(2015年6月18日前尚欠利息20000元,自2015年6月18日起按照月息2%计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18日,如日后判决生效该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共计348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0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凯:原告黄祥诉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黄祥借款2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明明、方国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间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汪明明、方国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合计121509.75元、逾期保费合计888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87274.01元和3423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分别自2015年3月16日起和2015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80元,由汪明明、方国林负担48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80元,公告费800元,由汪明明、方国林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2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兵:本院受理原告李艳诉被告何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何兵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5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志成: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仁熄: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兆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世梦: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庆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志强: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绎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守聪: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蓝泽光谱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道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厉小仙、施卫兵、施宅台、李志慧: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安徽蓝泽光谱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656463.69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并赔偿律师费损失5万元;2、对施卫兵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安徽省道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厉小仙、施卫兵、施宅台、李志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良:原告吴瑞方与被告徐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7)皖0191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瑞方各项损失合计98421.42元;二、驳回原告吴瑞方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许坦: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方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512号变更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书、重新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并定于2018年7月6日下午16时在本会二楼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