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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4-20 09: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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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超:本院受理原告吴恒、吴勇诉被告江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志勇:本院受理原告孟庆成诉被告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先银、邓云岫:本院受理原告韦秀中诉被告李先银、邓云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春雨日化有限公司、赵清清、赵丽、潘生宁、王玮、范红伢: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你们及吴选志、黄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一、安徽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立即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7年6月5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742893.92元,自2017年6月5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若安徽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要求拍卖、变卖或折价抵押物[吴选志、黄凤名下位于光彩大市场四期B区标铺1幢32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宜房字第50006331号、房产共有权证号:宜房共字第50039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庆国用(2014)第19468号;范红伢名下位于光彩大市场四期D区商铺楼4幢三层4座24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宜房字第5014820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庆国用(2017)第18881号;王玮名下位于黄土坑东路60号宜兴农贸市场D幢8#及夹层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宜房字第501639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庆国用(2014)第19532号],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300万元内优先受偿;吴选志、黄凤、范红伢、王玮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安徽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赵清清、潘生宁、赵丽、安庆市春雨日化有限公司对上述安徽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3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清清、潘生宁、赵丽、安庆市春雨日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安徽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210元,由安徽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春雨日化有限公司、赵清清、赵丽、潘生宁、王玮、范红伢、吴选志、黄凤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孙妹:本院受理原告邵成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5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姚旭生:本院受理原告郭世贵诉卢俊华、杨孝成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20000元,并承担至款清之日的利息(自2017年6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800元);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维勇: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林诉被告孔维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2017)皖0111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国飞:李从志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胡国飞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颖河路与龙门岭路交口双景佳苑3#804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79377)房屋进行评估,确定价格为165.5966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东顺、韩雪梅: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杨斌与徐东顺、韩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韩雪梅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美晨雅阁东苑11-603室成套住宅用房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37.10万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3131号执行通知书、(2016)皖0102执3131号执行裁定书、(2016)皖0102执3131-2号执行裁定书,皖国信房评字[2017]第0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国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该套房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兆珠: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长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8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你离婚;2、女儿陈羽希由原告抚养,你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陈羽希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曾云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爱普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41000元;2.判令被告偿付至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有使用费,暂计算至2017年11月15日为397.8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58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徐华、张青华、张燕华、安徽省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406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诉请:1. 判令被告合肥市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款项15353692.59 元,并支付违约金5124710.68 元(以251480.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6年3月23日暂算至2018年3月18日止,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以1510221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6年4月27日暂算至2018年3月18日止,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共计20478403.27 元;2.判令被告合肥市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3392元;3.判决确定原告对被告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金寨路东侧土地)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徐华、张青华、张燕华、安徽省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10040.15元;二、被告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6566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4月11日,之后以110040.15元为基数付至款清)。三、驳回原告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64元,由原告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各负担2632;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鼎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蒋鹏飞: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蒋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刘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中止对位于合肥市环湖东路188号森林橙堡公寓b栋602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37726)的查封、拍卖,并判定此房产归异议方所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结东、虞红珍: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淑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355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汉德艺术灯具有限公司、安徽利华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049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刚、李攻建:本院受理的原告靳杨琴与被告李刚、李攻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80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靳杨琴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3450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3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靳杨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16元,由被告李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哲、殷秀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427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磊:本院受理原告郑传志与被告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钱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传忠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1406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之后利息以45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传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06元,由被告钱磊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柯:本院受理原告陈刚与被告张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刚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25013元(利息自2016年8月5日起按月利息2%暂计算值2018年1月31日,款清息止);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辽宁科泰生物基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桂春生与被告辽宁科泰生物基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春生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销售费用426400元及逾期利息25317.5元(逾期利息以4264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21日计算至2017年12月15日,此后顺延至款清止),以上合计451717.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雪芹、刘海波、余晓雨、胡晓玫、葛袁源、韩家一、韦伟、秦新红、方雪联、邱徽、卫军: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十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052号、(2017)皖0103民初2051号、(2017)皖0103民初2050号、(2017)皖0103民初2026号、(2017)皖0103民初2022号、(2017)皖0103民初2043号、(2017)皖0103民初2044号、(2017)皖0103民初2002号、(2017)皖0103民初2216号、(2017)皖0103民初2207号、(2017)皖0103民初2206号十一份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钦、许光辉、熊国春、谢守聪、徐晓南、董玮、宁松、殷朝胜、范后宝、叶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十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136、140、141、144、675、676、682、689、692、69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志强、汤逸静、罗林翠:本院受理原告龚世仓诉张志强、汤逸静、罗林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长松:本院已受理原告六安市鑫塔塔机基础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凤友、曹长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鑫塔塔机基础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0000元;被告刘凤友、曹长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六安市鑫塔塔机基础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OTZ5008型拼装基础三台同等价款120000元;被告刘凤友、曹长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鑫塔塔机基础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占有使用费(租赁物占使用费以日租金84元为标准,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赔偿租赁物同等价款时止);被告刘凤友、曹长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鑫塔塔机基础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上述第一、三项判决确认欠付租金及租赁物占有使用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准利率,自2017年3月14日起计算至租金及租赁物占有使用费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六安市鑫塔塔机基础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0元,公告费800元,计4930元,由被告刘凤友、曹长松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郝士辉、方贤荣:本院已受理原告侯纯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郝士辉、方贤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侯纯奎借款本金92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借款利息为38000元,2016年12月31日之后的借款利率以借款本金9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0元,公告费800元,计4050元,由被告郝士辉、方贤荣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叶红:本院已受理原告贺沛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夏叶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贺沛良借款本金107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2016年6月18日之前的借款利息为45000元,2016年6月18日之后的借款利率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贺沛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夏叶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勃:本院已受理原告陈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勃立即偿还原告陈鹏借款本金209000元,并按月息3%标准支付自2017.10.24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截止起诉日,利息损失为15884元),依法判令杨勃立即支付原告已付律师费1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昕、李劲:本院已受理原告吴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昕、李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浩借款本金54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吴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张昕、李劲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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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俊、汪本芳:本院已受理原告周礼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明俊、汪本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礼红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9月2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为2760元,2014年9月20日之后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周礼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50元,由被告张明俊、汪本芳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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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靳:本院已受理原告董士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潘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董士娟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40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潘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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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求:本院已受理原告钱朝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忠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钱朝海借款本金65000元;被告沈华训对上述第一项确认被告吴忠求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钱朝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被告吴忠求、沈华训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忠求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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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磊:本院已受理原告张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人民币15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5.85%,承担2015.11.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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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龙:本院已受理原告梁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372.4元,罚息2658.7元,共计65032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程岩:本院已受理原告顾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顾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利息、逾期违约金4000元(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2%从2018.1.12日起暂计算至2018.3.12日起暂计算至2018.3.12日,要求支付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104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兵: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4894.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41.73元及取现手续费17元,并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7.17日为4946.65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索要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班风云:本院已受理原告王以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以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15000元并给付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款清息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阚云鹏: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国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国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整,并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款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爱: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红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彭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红高借款本金425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6月22日的借款利息应为10449元,2017年6月22日之后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2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彭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红高律师代理费2000元;驳回原告张红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张红高负担100元,被告彭爱负担6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徽吉大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权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云霞、阳伟义、李明虎、项群、合肥智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云霞、阳伟义、李明虎、项群、合肥智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8195845.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195845.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垫付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16000元;三、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云霞、阳伟义、李明虎、项群对被告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项群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银杏苑小区银杏广场41幢5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合包字第150029040号)在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合肥智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接收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土地证号为: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224059号,土地面积15909.53m2]。案件受理费74983元,保全费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0783元,由被告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云霞、阳伟义、李明虎、项群、合肥智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王丽娟、邢成生、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张雷、王立梅、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王广成、张志群、张红军、黄士云、邢贵军、潘梦洁: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王丽娟、邢成生、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张雷、王立梅、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王广成、张志群、张红军、黄士云、邢贵军、潘梦洁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2250000元以及代偿资金的利息,违约金(代偿资金利息、违约金合计计算方式:以22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的24%,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丽娟、邢成生、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张雷、王立梅、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王广成、张志群、张红军、黄士云、邢贵军、潘梦洁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丽娟、邢成生、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张雷、王立梅、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王广成、张志群、张红军、黄士云、邢贵军、潘梦洁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55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386元,由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王丽娟、被告邢成生、被告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被告张雷、被告王立梅、被告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被告王广成、被告张志群、张红军、黄士云、邢贵军、潘梦洁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濮维民、杨玲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濮维民、被告杨玲玲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濮维民、被告杨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款项34364.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按照年利率24%自垫付之日计至垫付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10元,由被告濮维民、被告杨玲玲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彬利娜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杰诉被告安徽彬利娜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彬利娜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杰各项损失计226800元;二、驳回原告刘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58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128元,原告刘杰负担5174元,被告安徽彬利娜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54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后宽、赵光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后宽、被告赵光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后宽、被告赵光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款项75266.78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41933.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3月24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3333.1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7月25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64元,由原告陈后宽、赵光丽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桂俊峰、潘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桂俊峰、被告潘丽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桂俊峰、被告潘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款项38836.27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38836.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4月25日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06元,由原告桂俊峰、潘丽丽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安平货物配载服务部、申阔:本院受理原告邵庆功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安平货物配载服务部、申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邵庆功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委托代收款额8350元;二、判令被告以835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于2017年12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1日,利息为60.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斯蒂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威、姚跃、李雅斯、吴浩:本院受理原告杨兵诉被告安徽斯蒂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杨威、被告姚跃、被告李雅斯、被告吴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杨兵与被告安徽斯蒂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杨威签订《车辆销售合约》;二、被告安徽斯蒂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杨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杨兵人民币113962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139623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姚跃在未出资额75万元、被告李雅斯在未出资额150万元、被告吴浩在未出资额8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杨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5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858元,由被告安徽斯蒂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杨威、被告姚跃、被告李雅斯、被告吴浩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锦明:原告程国林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李锦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程国林代偿款6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1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5年1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国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30元,由被告李锦明负担12230元,原告程国林负担3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锦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3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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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庆永、张瑜:本院受理的原告尚广飞与被告高庆永、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7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高庆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尚广飞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驳回原告尚广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70元,由被告高庆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庞静: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纪懂诉被告庞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3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庞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朱纪懂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川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永明诉你与合肥白鹭洲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款人民币28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5067元(以28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月2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叶会元、谭跃芳、谢云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曹美华、孙实龙、丁伯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成俊:本院受理的(2018)皖0123民初785号原告肥西县紫蓬镇雍尚休闲商务宾馆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学、王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印胤: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金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集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坤:本院受理原告高乾杨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彭国英、李鹏飞:本院审理原告孙永胜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钟维伟、尚广霞:本院受理原告张世先诉钟维伟、尚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明虎、邓少庆、合肥强盛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宗文诉被告陈明虎、邓少庆、合肥强盛物流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家斌:本院受理原告张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钟家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瑞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6月13日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100元,由钟家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白礼兵、邱成芳:本院受理原告宇业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欠款人民币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0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从爱民:本院受理原告凌绍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6000元,合计136000元(其中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借条约定的月息1%自2003年6月17日起暂计至2017年10月16日,至本息清洁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维根: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传得、李从会:本院受理原告姚本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8800元,(按照月利息1.5分,自借款之日暂计算至2017年元月2日为58800元,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广付:本院受理原告宋汝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3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滨:本院受理原告吴长胜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蔡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长胜人员工资人民币8890元并自2017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蔡滨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明瑞:本院受理原告谢贤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担利息3900元(自2016年7月1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二倍暂计算至2017年8月14日,之后一直计算到实际款清时止)以上合计339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明瑞:本院受理原告陈善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70000元,并承担利息13600元(自2016年4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二倍暂计算至2017年8月15日,之后一直计算到实际款清时止)以上合计183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