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4月18日下午,霍山县法院执行法官赴太湖县,将被执行人胡某某依法实施司法拘留。
被执行人胡某某系太湖县某铸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向申请人何某某借款30万元,并由胡某和刘某某提供担保。案经霍山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胡某某承担30万本息还款责任,胡某与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干警赶到太湖县后,在太湖县法院的大力支持下,执行法官将三名被执行人传唤到太湖县法院,由于三被执行人均不按时申报个人财产,也不履行付款义务,该院决定对该案主债务人胡某某依法拘留十五日。
4月19日下午3点,执行仍在继续。两担保人胡某与刘某某看到胡某某被实施拘留后,担心执行法官对她们采取强制措施,一时情绪失控,哭闹、推搡,甚至倒地佯装突发疾病。执行法官及时向执行指挥中心汇报,该院院长高度重视,一边与执行现场保持联系,一边命令正在合肥执行的执行局局长火速前往增援。
当日下午5:30,执行局长率执行小组到达太湖法院,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两担保人认识到签字担保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家人的帮助下,二人共筹缴执行款18万元,并就余额的分担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案件执行完毕。
(童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