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健: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燕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01918.26元(截至2018年1月18日,欠款本金94759.8元,利息3859.11元,违约金2264.35元,分期手续费1035元),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宏福:本院受理原告杨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詹伟民、王金霞、詹胡兵、范俊、安庆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大斌诉被告詹伟民、王金霞、詹胡兵、范俊、安庆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詹伟民、王金霞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5月28日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詹胡兵、范俊、安庆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上述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远程科技视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开门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6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请求判决被告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人民币玖万元(¥:9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被告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应每天按合同总额的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至2018年3月9日共计170天违约金为7650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严凤娇:本院受理原告徐伊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中华职业学校:本院受理原告程国治诉被告安徽省安庆中华职业学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 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安庆中华职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程国治支付垫付款30532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0元,由被告安徽省安庆市中华职业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北冰洋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陆八一、舒寿梅、王祥、查春风、胡桂珍、陆大一、何丽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4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请求判决被告安庆市北冰洋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1590718.14元,并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代偿款日止,按月3%的利率支付代偿款利息。二、被告安庆市北冰洋商贸有限公司按原告代偿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三、被告安庆市北冰洋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四、安庆市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陆八一、舒寿梅、王祥、查春风、胡桂珍、陆大一、何丽霞对被告安庆市北冰洋商贸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童乃金、周梅、周勇、邢光明、童献青、楼松林、楼惠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被告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童乃金、周梅、周勇、邢光明、童献青、楼松林、楼惠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欠款人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3、连带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瞿晓、瞿高东:本院受理原告陈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瞿晓、瞿高东共同偿还树苗款9万元、利息15670.6元(自2017年7月7日暂计算至2018年1月24日)并自2018年1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07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文:本院受理原告瞿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张伟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利息(500元/月*17个月):8500元,两项合计33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1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宏中:本院受理原告戴召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袁宏中支付原告其拖欠的货款计36000元;2、袁宏中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7200元(实际逾期付款利息为: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1日开始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止);3、袁宏中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14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光:本院受理原告郑龙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郑龙立即支付拖欠的费用本金40255元、利息14000元,总计54255元;2、李光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86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亮、吴晶:本院受理原告陈若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徐亮、吴晶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28142.46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1月18日,并自2018年1月19日起按月息2%顺延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2、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92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鼎盛化工有限公司、陆伟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与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973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判决:1.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鼎盛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782397元、违约金234719.1元、逾期利息74327.72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30日,款清息止)及律师费4万元;2.被告陆伟伟对原告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永恒、合肥志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393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要素表。原告诉请判决:1.被告邹永恒偿还借款本金1521329.59元、逾期罚息772863.28元(暂计算至2018年2月23日,款清息止)及律师费7000元;2.被告合肥志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伟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发、叶伟平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徐建发对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6052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
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2017)皖0103民初605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实现债权律师费180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2,对判决中的罚息不服;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冬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货款36082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5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冬生对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6元,由原告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负担451元,被告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冬生共同负担7685元。诉讼保全费2772元由被告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冬生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冬生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幸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锦宏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史幸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锦宏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84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25日,之后利息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60元,由被告史幸福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文浩:原告潘铭敏与被告陈文浩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陈文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潘铭敏损失315000元;二、被告陈文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潘铭敏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潘铭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文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文浩:原告陈伟与被告陈文浩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陈文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伟损失206738.64元(此后以88238.64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损失至88238.64元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文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伟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陈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8000元,被告陈文浩负担49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文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庆春:原告吴辉诉被告陈晓静、郭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辉请求判令:1.被告陈晓静偿还原告借款140000元并支付利息28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12月16日计算至2018年1月16日,以后的利息从2018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陈晓静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3.被告郭庆春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永鹏:本院受理原告周莉莉与被告朱永鹏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伟、刘燕、合肥蓝箭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马艳霞、吴宗魁、孙赵艳:本院受理原告张迎春与被告凌春、张伟、刘燕、合肥蓝箭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刘臣浩、马艳霞、吴宗魁、孙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凌春递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原告凌春递交的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华波:本院受理原告姜标诉被告李华波、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姜标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注:李华波已经支付的利息9300元应从欠付的利息中扣除);二、驳回原告姜标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立金:本院受理原告徐文伍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冬妮:本院受理原告丁良红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剑寒、合肥天仁精密塑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合肥天亿塑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陆志鹏、赵剑寒、合肥天仁精密塑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7)皖01民终790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前进、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344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芝云、李恒江、马守翠: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徐芝云、李恒江、马守翠、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及被告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均对本院做出的(2017)皖0103民初6557、655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557、655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及被告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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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恒江、马守翠;梁宾、丛言言;徐芝云、叶晖、陈海霞、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牛殷红、周春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558、6555、6557、6561、628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刚、卢丙亮、陈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刚、卢丙亮、陈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镜湖区文婷卤味店: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镜湖区文婷卤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知识产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双玲、万其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明:本院受理原告张亚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98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丁仁翠:本院受理原告解光荣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并支付利息37670元(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以后的顺延至付清之日止),合计637670元;二、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以及保全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进:本院受理原告张贵书诉被告孔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任喜:本院受理原告范承俊与被告张任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任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范承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1月2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任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彬彬:本院受理曹伟诉被告贾廷颂、安徽好梦圆食品有限公司、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贾廷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曹伟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23日,之后利息自2016年8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贾廷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曹伟律师代理费12000元;三、被告安徽好梦圆食品有限公司、王彬彬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驳回原告曹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96元,由原告曹伟负担1096元,被告贾廷颂负担300元,被告贾廷颂、安徽好梦圆食品有限公司、王彬彬共同负担17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彬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明良:本院受理原告刘先进与被告杜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先进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200元(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18年2月25日,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柏植健:关于台德群、李学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7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台德群、李学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拍卖)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继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凤雷与被告刘梅、王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凤雷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的逾期利息,至起诉之日暂主张22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1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6000元;4、请求判令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刘梅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号左岸名苑7幢8幢办公8-503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45506号]拍卖、变卖所得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庆珍与被告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庆珍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6085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737元,总金额共计46822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于朝阳、唐功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峰翔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489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后7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范茂文、倪守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谭凤春与被告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范茂文、倪守凤因申请诉中财产保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合肥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谭凤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在安徽省级报纸媒体向原告赔礼道歉;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00元;3、被告二、三在其提供的担保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范茂文、倪守凤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7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前军:本院受理原告徐学良与被告李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学良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1386.67元,自2017年9月26日起按照月息2%暂计算至2018年1月8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瑛:本院受理原告徐学良与被告何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学良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750元,自2017年10月25日起按照月息2%暂计算至2018年1月8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家英:本院受理原告徐学良与被告郑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学良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260元,自2017年11月6日起按照月息2%暂计算至2018年1月8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汪斌、赵卓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育民、陈贵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362000元(暂计算至2018年3月23日,此后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顺延至款清时止),合计4362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汪斌、赵卓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31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借款案件审理要素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育民、陈贵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育民、陈贵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刘育民、陈贵云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1211.88元及利息、罚息13884.23元(暂计至2018年1月23日,直至本清息止);2、判令刘育民、陈贵云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7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以刘育民、陈贵云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 明光路交口金色梧桐4幢5幢6幢商3039室(房产证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6708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地产的价款在被告的负债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30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借款案件审理要素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帮俊、武义云:本院受理的原告童建国与被告王帮俊、武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帮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童建国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113866.67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8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2%/月的标准顺延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7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8日起按6%/年的标准顺延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童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72元,由原告童建国负担6697元、被告王帮俊负担143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帮俊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帮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何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洪至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洪至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18年3月31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7,358.71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该债权由凌宝军、笪建国、付国东、韩寒、钱泽华、余彪提供保证担保,由安徽君鸿置业有限公司提供26,666.89㎡商住用地使用权设置抵押,由债务人提供56,369.62㎡工业房产和 213,738.42㎡工业用地使用权设置抵押。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并应在公安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机构无不良记录具,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公告有效期:15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7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李飞、耿奎
联系电话:0551-65803058、0551-65803059
电子邮件:lifei3@cinda.com.cn、gengkui@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注: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4月26日
借款人安徽宇环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担保人章跃纲(身份证号:34010319581018301X)、张群(身份证号:340103195912083044)(以下简称担保人):借款人于2014年10月27日在我行办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整,《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58032014280097,《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ZB5803201400000061及ZB5803201500000071,《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ZD5803201400000023。贷款现已逾期,我行工作人员多次对其上门进行催收,并已发送相关催收函。望上述借款人及担保人见此公告后,立即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2018年4月26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公告
经财政部及银监会【银监复[2010]284号】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信达XX分公司”。据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名称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安庆市信发摩托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安庆市信发摩托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安庆市信发摩托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4月26日
贾成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吉硕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汇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观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6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道中:本院审理原告安徽胜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人张道中解除机动车抵押登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胜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已提起上诉。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此案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晓鹏:本院受理的合肥傲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你偿还欠款417256元及违约金13352.19元(自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31日止的违约金13352.19元,之后产生的违约金按此标准一并判决至款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远凤、孙健民、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487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海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站区阳光汇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你公司车位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11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定50万元,具体数额以申请的委托评估报告为准);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和评估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琦:本院受理原告魏想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241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木料欠款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颂祥、周如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骏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232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周颂祥支付给原告货款49188元;2、判令被告周颂祥支付给原告利息24561.21元(利息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周如剑对上述周颂祥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
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学友、孙玉贵、陆玉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159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学友、孙玉贵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贷款64819.95元;2、判令被告王学友、孙玉贵支付给原告违约金50758.3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6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陆玉宝对上述王学友、孙玉贵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彪、高丹丹、吴宗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64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彪、高丹丹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款478505.59元;2、判令被告张彪、高丹丹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17305.98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7年10月5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至);3、判令被告吴宗富对上述张彪、高丹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业章:本院受理原告彭长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16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彭丽茹、婚生子彭克林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诉朱宗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12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49300元,并自2018年元月11日按同期同类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至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川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友舟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40000元及利息727元(从2017年8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之后利息计算至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林、安徽优易科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庆诉被告马林、安徽优易科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辉、张彬彬:本院受理原告徐娜诉被告何辉、张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常超:本院受理原告赵启发、朱一兰诉被告常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陈正亚:本院受理原告娄汝银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正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9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俊生:本院已受理原告朱秀龙诉被告你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费150624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汪兴国、程杜娟: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140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公告
黄振华: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139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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