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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4-27 09: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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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狄秀斌:原告董雪美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董雪美与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签订的《商铺委托管理合同》及原告董雪美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雪美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间的租金(租金标准按39398元/年计算)及违约金(以每季度9849.5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5年4月10日起以每季度应付租金分段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与铜陵路交叉口“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合肥工艺饰品城”商2124号商铺返还给原告董雪美;四、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租金39398元/年的标准支付原告董雪美自2018年2月7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五、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债务的,不足部分由被告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董雪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0元,由被告义乌小商品城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13元,原告董雪美负担1157元;财产保全费1460元和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俊东:本院受理原告徐厚江诉你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 )皖0103民初243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及保全回执。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3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639225元(自2016年1月1日起以47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为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起以190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为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自2018年4月1日起以23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晓华:本院受理原告程振玉、潘燕、潘翔与被告潘晓华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位于合肥市西园新村桃源里8幢510室(合肥市房权证西字第040184号)、合肥市桐城路拆迁恢复楼6幢402室(合肥市房权证中字第053434号)两套房屋由原告程振玉继承并所有;二、原告程振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潘晓华房屋折价补偿款351812.5元;三、潘林在中国银行账号为188720242824礼仪存单账户存款3773.95元及利息、中国银行账号为495485020003566账户存款6.59元及利息、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302010302202355207*账户存款2万元及利息、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302013701202927683*账户存款86.94元及利息、兴业银行账号为499040126203054486账户存款130392.68元及利息、兴业银行账号为499011439800008632账户存款1.14元及利息、徽商银行账号为20750101003132030账户存款137606.19元及利息、徽商银行账号为1021501011001785916账户存款136743.23元及利息、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1636919980110877118账户存款1239985.84元及利息、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1633079980110009996账户存款314.98元及利息、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1636919980111186493账户存款51782.18元及利息、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1636919988810198107账户存款117000元及利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为580500002553账户存款302.35元及利息、中信银行账号为7326510192001077981账户存款209.97元及利息,上述银行存款共计1838206.04元及利息,由原告潘燕继承并所有;四、原告潘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程振玉48万元;五、原告潘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潘翔59万元;六、原告潘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被告潘晓华24万元;七、驳回原告程振玉、潘燕、潘翔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迎慧:关于王旭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王旭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二斌:关于叶颂明与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叶颂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肥美佳印务有限公司:关于聂尔整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聂尔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武贤;本院受理原告吴泽涛与被告靳仲俊、张武贤、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927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靳仲俊、张武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泽涛借款本金2721016.29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8月29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泽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1465元,由原告吴泽涛负担2465元,被告靳仲俊、张武贤、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武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军、路会丽:本院受理原告李运能与被告陈军、路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40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池州市诚铭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方辉:本院受理原告张军与被告池州市诚铭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2.自2016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直至款清止(暂算至起诉日为134400元);3.原告有权对拍卖、变卖站前区站前路池州上海城A1幢5080、509、510(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池字第014000111C)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池州华茂商贸有限公司、方辉:本院受理原告张军与被告池州华茂商贸有限公司、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2.自2016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直至款清止(暂算至2017年12月10日为70000元);3.原告有权对拍卖、变卖站前区站前路池州上海城A1幢508、509、510(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池字第014000111C)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惠:本院受理原告周欣与被告石爱民、徐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欣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皓、吴杰:申请执行人王皓与被执行人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丁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裁定中止执行(2017)皖0103执19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申请追加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林: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环宇建材市场分公司诉你与洪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孝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环宇建材市场分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磊:本院受理原告夏应转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安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七里站街道办事处、合肥市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与吴安好、吴天运及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蒙图不锈钢有限公司:原告合肥玉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蒙图不锈钢有限公司、温州旭盛不锈钢焊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李明来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1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明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所欠付的租金63796.5元及违约金(以每季度7088.5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5年1月10日分段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明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200元,由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狄秀斌:原告董雪美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进、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原告史云海诉被告徐进、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进支付原告史云海劳务费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史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原告史云海负担1046元,被告徐进负担114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仇鹏、陈太芝、杨多武、潘长友: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仇鹏、陈太芝、杨多武、潘长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一、仇鹏、陈太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代偿按揭款47320.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实际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6%分段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杨多武、潘长友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仇鹏、陈太芝、杨多武、潘长友共同负担1330元;公告费800元,由仇鹏、陈太芝、杨多武、潘长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兴国:原告杨秘秘诉被告杨兴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231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杨秘秘与被告杨兴国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杨兴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秘秘定金50000元及支付该定金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1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杨兴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秘秘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四、驳回原告杨秘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杨秘秘负担1143元,被告杨兴国负担12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杨秘秘与被告杨兴国各半负担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尚海:原告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尚海、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290元由原告合肥市烟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伟铭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升荣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410.6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常州诗爱璐时装有限公司、龚义高、安徽省全椒县娜爱璐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1745元,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迟延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军:本院受理原告陈玉琴诉被告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4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27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7000元为基数,从原告正式向法院起诉时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3、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史转青:本院受理原告陈玉琴诉被告史转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4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44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400元为基数,从原告正式向法院起诉时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3、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吴有生:本院受理原告陈玉琴诉被告吴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4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222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2220元为基数,从原告正式向法院起诉时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3、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吉娜、汪金根、张忠华、陈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项共计人民币89999.90元整的本金及利息(其中代偿款项本金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代偿9137.87元、2016年12月21日代偿26962.2元、2017年3月21日代偿26652.38元、2017年6月30日代偿27247.45元。利息分别自原告代偿之日起至被告一实际偿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二、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担保费60000元整;三、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四、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和九对上述代偿款项中本金、代偿款项的利息、担保费、本案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6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朱文宝、张俊生、柯志博与被执行人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下列资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现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变卖底价对如下资产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和变卖保留价:
对被执行人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所有的位于利辛县城关镇文洲西路南侧祥源中央名城的下列房产进行变卖(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利建城西区字第20134357号):1、B4楼:2804室(48万元);2、B6#楼:1102和1202(阁)(总价48万元);3、B6#楼:105和205铺(总价118万元)、4、B2#楼:106和206铺(总价95万元)。
二、本次变卖总价即保留价为309万元,按产权证可整体变卖,亦可分开变卖,即“一证(室、铺)一卖”。
三、保证金为:变卖保留价的10%。
四、变卖须知:
1、标的物的清场、移交由竞买人自行办理,按现状交付;变卖标的相关权属变卖委托方可依法予以协助(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2、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在变卖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
3、变卖成交价款须在变卖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4、变卖成交后标的物权属变更所需全部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交纳保证金账户: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012080056205
资产情况咨询电话:65352016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65352185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棉村、缪夕能: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相松: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樊宗生、尹良成、姚书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皖0191民初1391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樊宗生、尹良成共同承担支付欠付的全部租金3868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2790元(逾期付款利息自应付款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386860元为基数,按月1.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暂合计52956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樊宗生、尹良成承担原告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支出费用21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姚书菊对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红俊: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被告刘红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间标注节租赁合同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赁物QTZ4810标准节6节螺杆48根(价值5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赁费暂计86400元(后续以1200元/月顺延计至诉请2履行完毕时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永健、肖荣、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长福、齐齐哈尔永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俞杭金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长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俞杭金损失合计47236元,齐齐哈尔永顺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稳、肥西县新农村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周斌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险内赔偿原告周斌各项损失合计180571.52元;被告高稳、肥西县新农村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周斌鉴定费2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宝军、胡红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建波:原告李荣华与被告沈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4960元(利息暂按月2%从2017年5月26日计算至2017年11月28日,剩余计算至款清之日),合计44960元;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付勇、孙卫国:原告李荣华与被告付勇、孙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4000元及利息9845.33元(利息暂按月2%从2017年7月9日计算至2017年11月28日,剩余计算至款清之日),合计113845.33元;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彭伟:原告李荣华与被告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9152元(利息暂按月2%从2017年3月9日计算至2017年11月28日,剩余计算至款清之日),合计61152元;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少龙:原告李荣华与被告张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266.67元(利息暂按月2%从2017年8月22日计算至2017年11月28日,剩余计算至款清之日);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樊兵涛、郑红霞、聂宗宝、姚龙、安徽以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韦法勤诉被告樊兵涛、郑红霞、聂宗宝、姚龙、安徽以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7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颂祥、周如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162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董德元:本院受理原告岳学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15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蔡常国、赵静、沈和新、李桂芳、合肥市恋忆佳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第3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倪建华、黄林、汪厚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第4127号(2017)皖0123民初第4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建、胡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143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严晗:本院受理原告邱月诉严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萍: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志好诉被告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宋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马志好1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平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凌洋诉被告石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攀: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高攀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鹏: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胜男诉被告蔡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吴发金;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东井宫村后潮27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5178。
2018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芜湖奥体会展中心农产品交易会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的摊位上发现“原浆”白酒87箱,涉嫌与古井贡酒的系列白酒包装装潢近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2月1日立案调查。经查,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物品是2018年1月份从合肥曹冲市场诚信酒业购进,共购进87箱,销价统一100元/箱,无进销货票据。根据现场标价“100元/箱,厂家直销”,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8700元。另查明,被我局扣押的“原浆”白酒酒盒外观整体呈紫红色,正面中间突出“原浆”字样,下面标有“浓香型白酒”字样,最下方标有“中国 古井镇 安徽”字样,酒瓶整体呈黑色外观、圆形形状,正面突出“原浆”字样,与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外包装、装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白酒与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白酒存在特定联系,而产生混淆。
当事人上述销售违法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原浆”白酒共计87箱;二、罚款174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行赭山支行缴纳罚款(帐号:1307023029024958820;帐户:芜湖市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局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20日
根据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G5C66与邵彩娟(身份证号:3303241970****6662)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为AHXD-107),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以下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邵彩娟,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邵彩娟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邵彩娟联系方式:18757096967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邵彩娟
2018年 4月27日

经财政部及银监会【银监复[2010]284号】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信达XX分公司”。据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称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合肥诚本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信皖-B-2018-07),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合肥诚本商贸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合肥诚本商贸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4月27日
施宁、顾红霞: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晶晶诉被告施宁、顾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施宁、顾红霞偿还原告黄晶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7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黄晶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洪才: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洪才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洪才支付原告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人民币72552.9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2552.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金成:本院受理的原告毛仙女诉与吴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金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毛仙女医药费10000元、误工费36990元、护理费10935.9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中49570.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120元、被扶养人张辉生活费6583.68元,计120000元;另赔偿原告毛仙女医药费6370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137027.58元、鉴定费2400元,计206373.18元中的20%,为41274.64元(另80%为165098.5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上诉合计人民币161274.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毛仙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元福: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德梅诉被告汪元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莉、于帅军、葛玲、葛善超、郝朝杰、窦凤云、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萧县交通局第八车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孙莉、于帅军、葛玲、葛善超、郝朝杰、窦凤云、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萧县交通局第八车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808、809、810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墨子、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沈墨子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7302.7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67.5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沈墨子向原告偿还截止2017年7月17日的利息31727.92元、手续费12137.93元,以后按照《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顺延计算直至还清款项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所有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拍卖、变卖被告沈墨子抵押给原告的车牌号为皖K84444的小型越野客(车辆识别代号:4JGDA2EB3CA26879),原告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欠款范围内优先受偿: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6.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187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宣守长、黄多艳、郑东、王元元、曹登军、王义勤、沈颂鱼、史传群、沈颂风、李文红、杨杰、吴艳、王会虎、徐双顺、成文娟、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霍邱县中集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州路支行与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宝军、胡红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于静波:本院受理原告胡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本案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沈青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善彬:本院受理原告朱瑞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0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余国英:原告庞均诉被告余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家俊、陈波:本院受理原告王连华与你们以及淮南市好朋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5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文斌:本院受理原告王荣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王荣芳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350元,由文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惠风:本院受理原告唐金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陈惠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唐金虎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7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850元,由陈惠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成娟、张家明、董军:本院受理原